傳統上受洗時「面向下」引用的經文

===傳統上受洗時「面向下」引用的經文===

//羅6:5 我們如果已經與他死的樣式聯結,也必定會與他復活的樣式聯結。// (《環球聖經譯本》)

長久以來,真耶穌教會用來說明洗禮要「面向下」,引用的都是這一段經文。為什麼我們認為洗禮需要「面向下」?因為在最早期,聖靈感動魏保羅就是要他面向下:

1917年5月29日:「我就在此禱告了許多,主指示我應當面向下受洗,我就切心的求主來給我施洗,耶穌果然來了給我施洗,還說好多的話…」[1]

===要如何以正確的心態看《六約五例》及真耶穌教會早期原始教義===

而真耶穌教會最初始教義的當中的《六約五例》,這麼說:

「受大洗的時候,萬不可面向上,應當面向下。因為全知的主聖靈明明的指示我說,你受大洗不可用魔鬼的法子受洗。你看張仲三被大鬼附著的時候,他是面向上。中國真死人也是面向上。你們不要效法和真死人的樣。因為你們死了,主還能叫你復活作真活人。)這是聖主說的,可將這一條(極要的聖禮)列在第二條聖約上。」

這是聖靈感動魏保羅的解釋。但要了解,魏保羅教育水準不高,要講更進階的神學他大概也無法理解,所以事實上一些重大的事情,聖靈都只是用魏保羅能理解的程度說明。

之後對於面向下,早期有一位信徒開發出了新的說法:

「關於必須面向下受洗,山西的張天俊又根據自己的理解做了進一步的發展,他說:“人犯罪都是由前面而犯,必須面向下受洗才對,如耳目口鼻手腳心都向前面,均是這幾樣犯罪,必須先洗前面為要。”」[2]

可以看得出,當時的信徒對聖經的認識的水平,還無法真的以經解經。張天俊這說法是不是從聖靈感動的,不得而知,只能說他盡自己最大的力量來護教了。而魏保羅的《六約五例》是聖靈的感動無誤,為真耶穌教會專門糾正外教會最原始教義的部份,也是現今五大教義的前身之一。有關於聖靈親口傳給真耶穌教會的教義,其實都是很簡單的概述,說明也極其簡單,幾乎不引用聖經,聖靈只有一處引用了《約3:5》。但大剖份的內容很明顯都有聖經的直接根據,為什麼不引用聖經?

因為聖靈要設立的是個「骨架」。這如同基督教的「信經」般,不論細節,但很小心的設立了絕對要尊守,信仰才不會偏差的「骨架」。這骨架不提供深入的神學,而是要讓後人在看聖經時去符合這骨架。就算是神學處理上有錯誤,只要這說法不違背信經的內容,就沒有人能說這是異端。所以這是聖靈要我們後人做功課。祂選了一個教育水準不高的魏保羅,就是要證明這些道理來自於聖靈。這也是祂給後人的功課:我們要努力的去理解聖經與這當中的神學。

就有如《六約五例》中,聖靈要真耶穌教會用「神」,不要用「上帝」。雖然理由在我們後人來看粗糙,但卻有很深遠的影響與神學意義,是後人要去了解當時「聖號之爭」(又稱「譯名之爭」,是中文聖經翻譯史上最大的爭議)在吵的內容,以及其後續神學發展的方向,才能了解為何聖靈要我們用「神」而不是「上帝」。倘若真耶穌教會不聽話,用了「上帝」,其神觀發展必然不同[3],而且在當下可能也因為「本色化」神學發展而因著用「上帝」走錯方向,失去原有信仰[4]。用「神」是聖靈在考量未來深遠的教會發展,所給的指示,也因為我們用「神」不用「上帝」,而不知不覺得保守在正確的道路上,發展了現今的「獨一神靈一神論」的神觀,才能保守正確的洗禮,並且沒有因本色化神學誤了自己的教義。「面向下」的解釋也是一樣,看似粗糙,但「面向下」本身卻有深遠之發展。

===最近不同看法的出現===

後來真耶穌教會從聖經去研究,認為羅馬書六章5節是「面向下」受洗最重要的經文根據。但最近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對照(羅六5)的前後文,這節經文明明是在講信徒受洗後應有的心志,而不是講洗禮的姿勢。」

===查經的正確態度===

我們在解經上,有時要小心不要在試圖找出上下文的重點後,否定了聖經細節的論述。我們同時也不應當因為詳盡的研究某句節文,就忽略了其上下文的脈略。無論是上下文,還是細節,符合聖經的解釋應當都要力求兩者兼顧。上下文或某句話,都是經文相輔相成,使信仰更完全的。聖經不會自我否定,也不會自我排斥。

最近那說法在以上的聖經詮釋,有著為了取得上下文的重點,而否定其細節之「矛盾」。但是否真有如此的矛盾,還需要看聖經在細節的意思。

===羅6:5原文的意思===

//羅馬書6:5 我們如果已經與他死的樣式聯結,也必定會與他復活的樣式聯結。// (環球新譯本)

這裡的「樣式」的原文是 “homoioma”,意思是「符合或成為相似;外形、形狀、體形(啟9:7);模樣、相似、相像」[5]、「共同經驗的狀態、模樣、外貌的狀態、形象、形狀、複製品」[6]、「相似、形象」[7]、「相似、形象、相似面貌、仿造」[8]、「做成相似的、複製、『總是有著實質「複製」的意思,而不是抽像的相似或一致性的意思。』、『強調的是相似程度』」[9]。這些都是聖經希臘文字典對於這個字的解釋。

新約對於這個字在其他經文的用法,都是指外觀上的相似度(羅1:23, 8:3; 腓2:7; 啟9:7;)。而七十士譯本,對這個字的用法,絕大多數也是指外觀上的相似度(出20:4; 申4:12, 15-18, 23, 25, 5:8; 書22:28; 撒上6:5, 2 Chr 4:3; 詩144:12; 歌1:11; 賽40:18-19; 結1:5, 16, 22, 26, 28, 8:2-3, 10:1, 8, 10, 21-22, 23:15)。也就是說,這一節經文「樣式」的意思,不但無法排除是指信徒受洗時在外觀(肉體上的動作)要與像基督的死的樣子,聖經對這一字的用法更是十分強調了這點。

而「聯結」的原文是 “sumphutus”。這個字的意思是「一同被種植、一同成長;在新約:相遇、一同成長、 緊密糾纏或聯合」[5]、「與相關的經驗有關(『共同成長』)、與某件事有關、人與神的關係」[6]。這個字在聖經中出現的不多,整本新約就只有在羅馬書6:5提到。而在七十士譯本,出現在阿摩司書9:13以及撒迦利亞書11:2。

七十士譯本的阿摩司書9:13寫的與希伯來文不大一樣。七十士譯本寫:

Behold, days come, says the LORD, and the threshing shall overtake the gathering crops; and the grapes shall grow dark in the sowing; and sweetness shall trickle down the mounts and all the hills shall be planted together (sumphutus). (Amos 9:13; ABP)

「看哪,日子將到,打穀的必超過收割的,撒種時葡萄會長為深色;大山要滴下甜味,所有的小山會被共同裁種 (sumphutus)。」這是耶和華說的。(修改自《和修版》)

以上的「共同裁種」就是”sumphutus”。而另外一節:

Let the pine shriek! because the cedar has fallen, for great ones were in misery. Shriek, O oaks of Bashan! for the planted (sumphutus) groves. (Zechariah 11:2; ABP) 

哀號吧,松樹!因為香柏樹傾倒了,高大的樹毀壞了。哀號吧,巴珊的橡樹!為了共同裁種(sumphutus)的樹林。(修改自《和修版》)

當然,sumphutus本來就是「共同裁種」的意思,所以這裡在字面上是「共同裁種的樹林」,意思應該是這些植物長在一起,很茂密,所以 LXX2012 (Septuagint in British / International English 2012) 譯為”thickly planted” (茂密的裁種)。

因此這一個經文,在字面上的意思是:

//羅馬書6:5 我們如果已經共同裁種於他在死的實際樣式,也必定會[共裁裁種於]他復活[的實際樣式]。// (參照MOUNCE逐字聖經,修改於《環球新譯本》;[ ]代表原文字不存在,但在含義裡。)

這也是為什麼KJV、YLT譯為「共同裁種」(planted together),所以CKJV(《中文英王欽定本》)如此翻譯:

//羅6:5 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同栽,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同栽;//

EXB甚至譯為「嫁接」。這些都是用種植物的概念去看與信徒與耶穌的死和復活的聯結的問題。而這一句話所表明的是因為我們與耶穌死時的實際樣式同裁/聯合,我們的結果就是會與他復活的實際樣式復活。但這裡的復活,指的是在上下文,得著新生命的心志嗎?

===羅馬書六章的上下文與5, 8節的關聯===

//羅6:4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同葬,是要使我們煥然一新來在生命裡行事為人,就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人中復活一樣。

5    我們知道,我們的舊人已經和他一同釘在十字架上,使罪身消滅,好使我們不再做罪的奴僕,

7    因為那個死了的人已經得稱為義,脫離了罪。

8    我們如果與基督同死,就相信我們也會與他同活。

9    我們知道,基督既然已從死人中復活,就不會再死,死也不再轄制他了。

10    他死,是對罪死,只此一次;他活,卻是對 神活。

11    你們也要這樣看自己:對罪是死的,在基督耶穌裡對 神卻是活的。

12    所以,不要讓罪在你們必死的身體上執掌王權,使你們順從身體的私慾,

13    也不要把你們身體各部分獻給罪作為行不義的武器;倒要像出死得生的人,把自己獻給 神,並且把你們身體各部分獻給 神作為行義的武器。

14    那麼,罪就不會轄制你們,因為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

15    那麼,我們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嗎?絕對不可!

16    難道你們不知道嗎?你們獻身為奴去順從命令,順從誰就是誰的奴僕——或給罪做奴僕,以致死亡;或給“順從”做奴僕,因而得義。

17    感謝 神!你們雖然曾經是罪的奴僕,現在卻從心裡順從了傳授給你們的教導典範。

18    你們既然脫離罪而得到了自由,就成為義的奴僕。

19    因為你們有人的局限,我就從人的角度來說明:你們從前怎樣把身體各部分獻給不潔和不法做奴僕,導致不法;現在也要照樣把你們的身體各部分獻給義做奴僕,達致成聖。

20    你們從前做罪的奴僕時,有不受義約束的自由。

21    你們那時結出的究竟是甚麼果子呢?無非是現今引以為恥的事!那些事最終帶來的就是死亡。

22    但如今,你們既然已經脫離罪而得到了自由,成為 神的奴僕,你們就結出果子,達致成聖,最終帶來的就是永生,

23    因為罪給人的報酬是死亡, 神的恩賜卻是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裡的永生。//

(《環球聖經譯本》)

有關這問題,我們也需要考量到希臘文法時態的問題。羅6:5 的「我們如果已經共同裁種於他在死的實際樣式」是完成、過去式。而同一句話的「也必定會[共裁裁種於]他復活[的實際樣式]」是未來式,代表還沒發生,而是要發生在末日的[10][11][12][13][14][15][16]。若這只是指受洗後的心志的話,就不應該用未來式來寫,因為受洗後就應當馬上,並且維持這樣的心志,所以應當要用希臘文的現在式,以示持續不斷的。但保羅不是用現在式,而是用還沒發生的未來式。這樣的文法,同樣出現在羅6:8:

//羅6:8 我們如果與基督同死,就相信我們也會與他同活。// (《環球聖經譯本》)

「我們如果與基督同死」是過去式,而「我們也會與他同活」是未來式[[10][11],這樣的架構與羅6:5是一致的。這也是為什麼保羅說「同活」的事,是要「相信」的,因為需要信心就代表是「所盼望之事的實體,是還看不見之事的明證」(來11:1),也就是說是還沒有得著的。羅6:8很明顯的是羅6:5的重述,所以第8節的「同活」明顯是指「復活」之事,都是要在未來的末日發生,而現在還沒發生的。

但有關受洗後,仍在地上的信徒的心志,卻沒有這樣「未來式」的安排。羅馬書6章4, 6-7, 9-22節,都是指示信徒當下的生活。這與我們在洗禮時與基督的同死有什麼關係呢?那就是「脫離罪」、「向罪死」、「對神活」,不再做罪的奴僕,而是成為義的奴僕。這就是在洗禮與基督同死的效果。而我們追求脫離罪、追求義最後的目標,就是為了要得到末日的復活:

//羅6:22    但如今,你們既然已經脫離罪而得到了自由,成為 神的奴僕,你們就結出果子,達致成聖,最終帶來的就是永生,

23    因為罪給人的報酬是死亡, 神的恩賜卻是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裡的永生。//

(《環球聖經譯本》)

保羅自我充份的說明了,受洗與基督同死後,信徒要有成聖的生活,與在羅6:5, 8與基督在末日同復活有什麼關係。要與基督在末日同復活,得著永生,就是要在受洗後追求成聖的生活。但「過成聖的生活」以及「受洗」並不互相排斥。一個信基督、追求成聖的生活,卻不接受洗禮的人,一樣在基督裡沒有得著生命。一個接受了洗禮,卻不追求成聖的生活的信徒,同樣可能失去在末日得著永生的資格。所以在解經時,要全面的考量並全面的符合經文,無論是上下文,還是細節,都要符合,才是「見林又見樹」的正確釋經法。不應該拿上下文來否定某個細節,反之亦然。這樣使聖經自我排斥、自我否定的釋經法,是不正確的。

===「低下頭」才是耶穌死的樣式===

而在末日復活的事,保羅清楚的在羅6:5說明,將信徒在受洗時與基督「在外觀上實質死的樣式」聯結,目的是要「與基督有著同樣的復活」,而且與基督死的聯結,是與基督復活的聯結彼此相應的。也就是說,我們在洗禮時,要有著與耶穌死時一樣的樣子。耶穌死時不是被埋葬的樣子才是他死時的樣子。那是死後的樣子。耶穌在十架上手張開的樣子也不是他死時的樣子,因為那是活著的時候就有的樣子。耶穌死時的樣子,只有一個動作與活著的時候不同:

//約19:30 耶穌嘗了那酸酒,說:“完成了!”就低下頭,把靈交出。// (《環球聖經譯本》)

在這裡的希臘文,寫的很用心。在4~5世紀,以希臘文為母語的教父屈梭多模 ( 349-407

C.E. )(又譯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e)對於這段經文的理解是:「祂不是因為交出了祂的靈才低下頭來。祂是在交出靈的時候低下了祂的頭。如此祂就暗示了祂是一切的主。」[17]

也就是說,耶穌不是死後才低下頭,也不是還活著時低下頭才死,而是死的同時低下的他的頭。因此聖經很詳盡並且用心的記載了耶穌死的樣式指的是什麼:低下頭。也只有這一段如此描述,其餘的不是他活著時,就是死了後的變化,都不是「他的死」。

===羅6:5, 8指的是末日的復活===

再回到羅6:5,保羅用的「聯結」其實帶有「同裁種」的意思。這就更是將「與耶穌死的樣式聯結」與「與耶穌同復活」聯結起來了:

//林前15:35    但有人會說:“死人怎樣復活呢?帶著甚麼樣的身體來呢?”

36    愚昧的人哪,你所種的如果不死去,就不能得到生命。

37    你們所種的,不是那將來要長成的形體,只不過是一粒赤裸的種子,也許是麥子或其他種子。…

42    死人復活也是這樣:種下的是必朽壞的,復活的是不朽壞的;

43    種下的是卑賤的,復活的是榮耀的;種下的是軟弱的,復活的是大能的;

44    種下的是屬本然生命的身體,復活的是屬靈的身體。既然有屬本然生命的身體,也就會有屬靈的身體。//

(《環球聖經譯本》)

這些都與裁種有關。我們在洗禮時與基督的樣式同死是裁種,長成就是「復活不朽壞的」。這裁種來自傳福音,然後信耶穌(太13:4-8, 18-23; 林前3:6)。[20] 這一段經文,與羅馬書6:5, 8有很明顯的對應,更加的說明了羅6:5,8指的是末日的復活,而使我們末日能復活的,是「在洗禮時與主實質上死的樣子聯結」,才能夠有「與主同樣復活」的效果。但要達到這的目的,同時也要「追求成聖的生活」,才能「末世後得永生」(羅6:22)。

===早期基督教本來就是低下頭受洗===

受洗時要低下頭,不只是根據聖經,還有歷史可循。

「與主死的樣式聯結」,在原文的意思,確實是指「主實質死的樣子」,尤其是強調「外觀」的樣子。而這樣子,在聖經中記載的只有一個可循:耶穌在十架上低下頭的動作,也就是他死時同時發生的動作。其餘的動作或姿態,不是在他活著時就有,就是死後才有,都不是他的「死的樣式」。而受洗時要低下頭,是自古以來就有記載的。第三世紀的Hippolytan基督教社群,就說耶穌在受洗時低下了他的頭。[18] 而Theodore of Mopsuestia (350-428 C.E.)也寫:「你順服的隨著他以講述與手勢的指示,在水底下躬身 … 當你在水底下時低下你的頭,以顯示你對主教的話語的忠誠。你在水底下低下了你的頭,然後又抬起了你的頭。」[19]

面向上的洗禮,是基督教很後來的發明。無論是聖經的記載、基督教古文獻、還是聖靈感動魏保羅的內容,都只有面向下的洗禮。就算當時聖靈因為魏保羅的教育水準不高而只給了魏保羅能聽懂的粗糙解釋,「面向下」的洗禮是透過聖經能夠了解的,而且越查考原文,就越能夠證明這才是正確的洗禮。這些都是魏保羅不可能懂的,因此更是證明了真耶穌教會的教義是從聖靈來的。

===結論===

1. 聖靈感動早期工人「面向下」的洗禮教義,雖然給的是魏保羅當下能懂的粗糙解釋,卻有很深遠的教會發展以及神學意義。

2. 聖經原文的「樣式」指的是實質的樣子、複製、尤其外觀的樣式。

3. 聖經原文的「聯結」指的是「同裁種」,是共同的意思,並且與哥林多前書15章說明末世復活後的描述,有著直接並緊密的關聯。

4. 保羅在羅馬書6:5, 8所說的復活,用的是未來式,是指末日的復活。

5. 保羅在羅馬書上下文中所說信徒脫離罪,要追求成聖的生活,並不與「洗禮時與耶穌死的樣式聯結而使信徒與耶穌能同復活」的教訓有衝突,而是告訴了我們「追求成聖的生活」是受洗後信徒要做的,才能夠達到「在末日得永生(復活)」的目標。

6. 洗禮時低下頭才是與耶穌的死聯結,因為聖經所記載的是耶穌死的同時低下頭,不是死後也不是死前低下頭。所有基督其他的樣式,不是在活著時,就是在死了後,都不是「死的樣式」,因此耶穌「死的樣式」在聖經中只有記載「低下頭」。這是唯一的根據,因此羅馬書指的「死的樣式」就是耶穌的低下頭。聖經沒有其他經文可做聯結。

7. 古時的基督徒受洗本來就是低下頭。面向上是很後來才發明出來的,沒有聖經也沒有歷史根據。

8. 洗禮時低下頭,與追求成聖的生活,都是末日後復活得永生的關鍵,缺一不可。聖經不自我排斥、不自我否定,而是所有經文相輔相成,如此才能正解聖經。

[1] 魏保羅,《聖靈真見證冊:第八章》

[2] 唐紅飆(2006),《真耶穌教會史蹟考》。北京:中國文化出版社。

[3] 2011. Sung Ho Ahn, Daniel Ahn, Stanley Brian. “Term question in Korea 1882-1911, and its Chinese roots: a study in continuity and divergence.” PhD thesis, 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Edinburgh.

[4] 1984年,楊森富,《中國風土與基督教信仰》,天啟出版社,頁261、267-268。

[5] 1958. William D. Mounce. “Bill Mounce’s New Testament Greek Dictionary.” https://www.billmounce.com/greek-dictionary

[6] 2000. Frederick William Danger & Walter Bauer.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i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BDAG)

[7] 1940. Henry George Liddell & Robert Scott.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 1889. Henry George Liddell & Robert Scott. “An Intermediate Greek-English Lexic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9] 1967. Gerhard Kittel & Geoffery W. Bromiley.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0] Peter Misselbrook. “Note o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Complete in One Volume.” (eBook)

[11] 1985. F. F. Bruce.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Volume 6: Roman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Inter-Varsity Press.

[12] 2013. Thomas R.Schreiner.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Baker Academic, a division of Baker Publishing Group.

[13] 1996. Douglas J. Moo.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4] 2000. Douglas J. Moo. “The 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 Series: Romans”. Zondervan.

[15] 1988. Leon Morris. “The Pilla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6] 2002. Charles H. Talbert. “Smyth & Helwys Bible Commentary: Romans”. Smyth & Helwys Publishing, Inc.

[17] Thomas Aquinas: Catena Aurea: John 19:30.

[18] 2014. Darren M. Slade. “The Early Church’s Inconsequential View of the Mode of Baptism.”

American Theological Inquiry 7(2) pp. 21-34.

[19] 2010. Robin Jensen. “Living Water: Images, Symbols, and Settings of Early Christian Baptism.” Brill Academic Pub. p. 139.

[20] 感謝Lawrence Kao提供林前十五章更多的資訊。

What is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中文版連結在此 / Chinese version here)

(ESV is quoted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What is Sin? Why Does It Matter?

“Sin” is a huge topic that cannot be fully discussed without many words and much research. However, it is not impossible to give a brief idea on what sin means in the Bible. In New Testament Greek, “sin” means “to miss a mark”, or “to be in error”1. Therefore not reaching to the goal that God has set, or missing it, is considered a sin. For example, if God commanded not to steal, and yet a person steals an item, that person misses the mark God has set, and therefore has sinned. Disrespecting God’s law is also sin:

1 John 3:4 Everyone who makes a practice of sinning also practices lawlessness; sin is lawlessness.

Not believing in God is also a sin against God (John 3:18). This is because such an attitude misses the mark God expects. This is a short and simple explanation on what “sin” is.

Why does it matter? We believe that God is the sovereign ruler of all there is, seen and unseen, known and unkown, tangible and untangible (Colossians 1:15-17). All existence depends on Him for existence, and all ultimately concern Him. All mankind will be under His judgement. He has set two endings for all mankind: end up in heaven of eternal rest and blessing, or end up in hell of eternal damnation and punishment. The sinful end up in hell, but the ones who put their faith in Christ have chance of salvation, or being saved from eternal damnation and receiving the eternal blessing (John 3:16-21; Revelation 20:12-15).

Christians may also sin, but they may also have the chance to repent. There is sin that leads to death, but not all sins are unforgivable. That is why we need to learn repentance. Of all sins, one sin is above all the most unforgivable.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Of many things listed, the Bible has recorded an immediate sin that allows no room for forgiveness: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What then, is the blasphemy of the Holy Spirit?

In the context of Matthew 12:22-32, Mark 3:11-30, and Luke 11:9-23, blasphemy of the Holy Spirit is explained as claiming the Holy Spirit to be a demon / unclean spirit. This is most clearly explained in Mark 3:29-30:

29 but whoever blasphemes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never has forgiveness, but is guilty of an eternal sin”— 30 because they were saying, “He has an unclean spirit.”

The blasphemy uttered by the Pharisees (Matthew 12:24) and scribes (Mark 3:22) was most severe. Prior to their blasphemy, Christ appointed 12 disciples to go out and preach the kingdom of God, giving them authority to cast out demons and heal diseases (Matthew 10:1, 7; Mark 3:14; Luke 9:1, 6). Subsequently, Christ sent another 72 disciples out to do the same (Luke 10:9, 17). Overall, there were 84 disciples who went out to preach, exercising authority over demons and having the ability to heal the sick as testimony. This was a large scale evangelism, with God’s abidance and testimony explicitly shown to the people. The 72 were sent in groups of 2, and of the 12 apostles we do not know. Supposing the 12 apostles were also sent in groups of 2, the two evangelical activities were exercised by a total of 42 groups of people. If the 42 groups preached without geographically overlaying each other’s route, then the area they preached would have been significant. The evangelism would have been quite thorough through the town.

This means the Pharisees and scribes must have known what Christ had done through the disciples: preaching the kingdom of God, and proving that their gospel was true through the authority to cast out demons and power to heal diseases. They must know in their hearts that God was with Christ and His disciples, even if they outwardly deny it. Their denial therefore, is out of their jealousy, their pride, and their political purpose. They wanted to protect their status as the religious leader by claiming Christ did all these wonders through an unclean spirit. so that they would remain the orthodoxy and authority of faith. If they acknowledged Christ, they would have admitted that Christ had greater authority than them, and they would lose their social status. So much jealousy had they, that they not only blasphemed the Holy Spirit, they even lead others to claim that Christ was out of His mind (Mark 3:21-22; c.f. 5:15).

In response to this, Christ claimed their act as blasphemy and condemned them to eternal damnation without room for forgiveness. They knew clearly that God was with Christ, and yet they falsely testified against Him in such an evil way that they even claimed the Holy Spirit to be the prince of demons (Matthew 12:24), and made others to believe Christ had gone insane. This was most unforgivable.

Besides claiming the Holy Spirit to be an evil spirit, what other ways can also be considered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What is Blasphemy?

The Bible defines blasphemy in various ways:

  • Cursing God
    • Lev 24:11
  • Despising God (speaking words of arrogance / despise)
    • 2 King 18:32-35
    • Isaiah 36:18-20
    • Revelation 13:5
  • Speaking against God
    • 2 King 19:22
    • Isaiah 37:23
    • Luke 22:65
    • Revelation 13:6
  • Sinning against God
    • 2 Sam 12:14
    • Nehemiah 9:26
    • Romans 2:22-24
  • Disobedience against God
    • Nehemiah 9:26
  • Rebellion against God
    • Nehemiah 9:26
  • Killing God’s prophets
    • Nehemiah 9:26
  • Mistreatment and despise against God’s people
    • Isaiah 52:3-5
  • Treacherous act against God
    • Ezekiel 20:27
  • Claiming to be God
    • Matthew 9:2
    • John 10:33, 36
    • Matthew 26:64-66
  • Speaking against the Gospel
    • Acts 13:45
    • 1 Timothy 1:13
  • Rejection of faith after having received it
    • 1 Timothy 1:19-20

The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in the Gospels can be regarded as speaking against God (Matthew 12:32; Mark 3:29-30). Of the above list, the bold text is what I personally think is more directly related to what happened in the Gospels. Christ distinguishes general sin and blasphemy from the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Matthew 12:31; Mark 3:28). The other types of blasphemy do not seem to directly relate to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but are blasphemy against God in general, which has the potential of being forgiven (Matthew 12:31; Mark 3:28).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is therefore a specific type of blasphemy that can be distinguished from other types of blasphemy. This is especially true when Christ says that the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is “uttered” (Mark 3:28 (NASB, ESV)). It is therefore more to do with what we say, than what we do, that directly blasphemes the Holy Spirit.

It is easy to know when one has cursed the Holy Spirit, therefore the definition of this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is intuitive in nature. Speaking words of despise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or speaking arrogantl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is clearly demonstrated in the Bible (2 King 18:32-35; Isaiah 36:18-20). The Assyrians regarded God as a lifeless idol that could do nothing to stop them. This infuriated God.

What then, is speaking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The Bible so defines what “speaking against” means:

  • Condemning the guiltless
    • Numbers 12:1
    • Job 19:3-5
    • Isaiah 32:6
  • Words of despise
    • Numbers 12:2, 8
    • Psalm 31:18
    • Psalm 139:20 (against God)
    • Daniel 11:36-37 (against God, and even false gods)
  • Utter woe or defeat against another
    • 1 Sam 2:1
    • Ezekiel 20:45-48
    • Ezekiel 29:3-6
    • Amos 7:16-17
    • Acts 6:11-14 (God’s temple thrown down = blasphemy)
  • Speaking against God = despising God, or making God the same as an idol / demon
    • 2 Chronicles 32:17
  • Words of insult
    • Job 19:3-5
  • Offensive speech
    • Daniel 3:29 (against God)
  • Curse
    • Psalm 41:5
    • Psalm 109:17-20
  • Slander
    • Psalm 50:20
  • To accuse
    • Psalm 109:17-20
  • Wicked words
    • Psalm 139:20 (against God)
  • Speak lies against / making false testimony
    • Hosea 7:13
  • Twist the law of God = blasphemy
    • Acts 6:11-14

All these define what “speaking against someone” means. I have made the text bold for what I think is related to what the Pharisees and scribes did when they blasphemed the Holy Spirit. These are: words of despise, calling God an idol / demon (1 Corinthians 10:19-20), words of insult, offensive speech, slander, wicked words, and speaking lies against / making false testimony. Such act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especially when one is aware of what he/she is doing, is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This is the most severe sin.

What do “truly, I say to you, all sins will be forgiven the children of man, and whatever blasphemies they utter,” (Mark 3:28) and “therefore I tell you, every sin and blasphemy will be forgiven people, but the blasphemy against the Spirit will not be forgiven” (Matthew 12:31) mean?

Forgiveness is always followed by repentance (Deuteronomy 30:1; Jeremiah 5:1; Mark 1:4, 3:3; Luke 17:3-4, 24:47; Act 2:38, 5:31, 8:22). There is no forgiveness without repentance (Jeremiah 5:1-9; Matthew 11:20; Luke 10:13; 2 Corinthians 12:21; Revelation 2:5, 16, 3:3, 16:8-21). There is one instance of “excuse for the unrepentant”, which is applied to the non-believers:

Romans 2:14 For when Gentiles, who do not have the law, by nature do what the law requires, they are a law to themselves, even though they do not have the law. 15 They show that the work of the law is written on their hearts, while their conscience also bears witness, and their conflicting thoughts accuse or even excuse them 16 on that day when, according to my gospel, God judges the secrets of men by Christ Jesus.

The excuse is judged according to their conscience, because they have no Bible to refer to what God wants of them. The believers, however, will be judged according to the Bible. Excusing their deed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ey will be saved, but that their punishment might be less (c.f. Luke 12:48). The judgement for them determines the severity of their punishment, not salvation. They will perish without the law (Romans 2:12).

The forgiveness of sin and blasphemy that Christ refers to, then, refers to forgiveness for one who has repented (such as Paul, who said he blasphemed before he believed (1 Timothy 1:13)). Another possible explanation is that the blasphemers are excused with their argument for their deed on the Judgement Day. How this will be is not further discussed in the Bible, but the Bible gives such possibility.

Christ also said a puzzling word:

Matthew 12:32 Whoever speaks a word against the Son of Man, it shall be forgiven him; but whoever speaks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it shall not be forgiven him, either in this age or in the age to come.

The Greek word for “age” is “aion”. This word is translated as “world” (Matthew 13:22), “age”, or “forever / ever / eternal” (Matthew 6:13, 21:19; Mark 3:29, 10:30, etc.). If understood as “world”, then Christ may be referring to having no forgiveness in this world, or the new world that we will see after the Judgement Day. If understood as “age”, then this can mean that the people in the age of Christ will not be forgiven for this sin, neither will the people who come after them. Understanding “aion” as age in this verse has the double meaning of Christ referring to the people of His generation (c.f. Luke 16:8), and the generations that come after, or the age as in the time this world exists, and the age to come meaning the age after the Judgement Day.

Judging from the use of the Greek phrase “touto to aioni oute en to mellonti” (in this age or in the [age] to come), it is most likely referring to this age, as in this world (Romans 12:2), and the age after the Judgement Day (Ephesians 1:21; c.f. Hebrews 6:5; also c.f. Mark 10:30; Luke 18:30). Such interpretation has the greater biblical support. In other words, Christ says that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can neither be forgiven in this age / world, nor can it be forgiven in the age / world after the Judgement Day.

What does it mean to be forgiven of sins in the coming age? I believe that what Paul says about judgement on the non-believers explains what it means. Again, Romans 2:15 says that the Gentiles might even be excused for their sin based on their conscience for what they did. This is because they do not have the law of God, so the judgement imposed upon them is different from the believers. It might be that some sins, or blasphemies not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may be excused on the Judgement Day because the person did not know what he really did (c.f. Luke 23:34), or perhaps excused for what he thought was right (such as Paul’s persecution, which he thought he was doing for God (Galatians 1:13-14)). The details of such is not expounded in the Bible, and we can but conjecture for now. Excusing their deed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ey will be saved, but that their punishment might be less (c.f. Luke 12:48). The judgement for them determines the severity of their punishment, not salvation. They will perish without the law (Romans 2:12).

1.2011. William D. Mounce. “Mounce Concise Greek-English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www.biblegateway.com

什麼是褻瀆聖靈?

(English version here / 英文版在此)

(若沒另標記,本文引用《和合本修訂版》)

什麼是罪?為什麼重要?

「罪」是個很大的題目,沒有很多研究與很多文字是無法充份探討的。不過要簡單的說明聖經中的罪是什麼意思並不是不可能的。新約希臘文中的「罪」意思是「沒有中目標」、或是「做錯事」(1)。因此沒有達到神所設定的目標,就會被認為是罪。例如,神命令不要偷東西,但有人卻偷了東西,那人就沒有達到神所設的目標而得罪了神。不尊重神的律法也是罪:

約壹4 凡犯罪的,就是做違背律法的事;違背律法就是罪。

不相信神也是得罪神(約三18)。這是因為這樣的態度無法達到神所預期的標準。這是對「罪」是什麼很簡短、簡單的說明。

為什麼這事很重要?我們相信神是一切所有的最高統治者,無論是看得到的、看不到的、所知道的、所不知道的、所能碰觸的、還是無可碰觸的,都由祂統治(西一15-17)。所有一切的存在都是靠著祂存在的,因此到最後一切都關係到祂。所有人類都會受到祂的審判。祂為人類設了兩個結局:去有永遠安息與祝福的天堂,或是去永遠受責罰的地獄。有罪的會去地獄,而相信基督的人會有得救的機會。得救就是指免去永遠的責罰,並領受永遠的祝福(約三16-21,啟廿12-15)。

基督徒也可能會犯罪,但他們也可能有機會悔改。有至於死的罪,但不是所有罪都是不可赦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學習悔改。所有的罪中,有某個罪是所有罪中最不可赦的。

褻瀆聖靈

聖經所列出的許多罪中,記載了一個罪是沒有赦免的空間的:褻瀆聖靈的罪。那麼,什麼是褻瀆聖靈?

在馬太福音第十二章第22-32節、馬可福音第三章第11-30節、以及路加福音第十一章第9-23節的上下文中,很清楚說明褻瀆聖靈是將聖靈說成是惡魔/汙靈。這在馬可福音第三章第29-30節說明的更是清楚:

29 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而要擔當永遠的罪。」 30 因為他們說:「他是被汙靈附身的。」

法利賽人(太十二24)以及文士(可三22)所說出的褻瀆之言是最嚴重的。在他們褻瀆之前,基督指派十二位門徒出去傳講神國,並給了他們趕鬼的權柄與醫病的能力(太十1、 7,可三14,路九1、6)。在之後基督又派了72位門徒做一樣的事(路十9、17)。總共有84位門徒傳道,有趕鬼的權柄以及醫病的能力做見證。那72位門徒是以每組兩人的方式派出去的,但那十二門徒是如何派出去的我們並不知道。假設十二門徒也是以每組兩人的方式,這兩次傳道行動就有42組人馬執行。如果這42組人馬傳福音的地理路線沒有重疊,他們所傳福音的面積是很可觀,甚至擴及整個城鎮。

這代表著法利賽人以及文士一定知道基督透過門徒所做的事:傳講神國,並藉由趕鬼的權柄以及醫病的能力證明他們的福音是真的。他們在心中一定知道神與基督和祂的門徒同在,即使他們在表面上否定這事。因此他們否定基督是出於他們的忌妒、驕傲、以及政治目的。他們想要保護他們社會上宗教領袖的身份,所以宣稱基督所做的這一切是透過汙靈做的,好讓他們能維持在信仰上是正統並且權威的地位。如果他們認同了基督,他們就等同於承認基督的權柄超越他們,他們就會失去社會地位了。他們忌妒基督到他們不只是褻瀆聖靈,他們甚至使其他人宣稱基督癲狂了(可三21-22、比較五15)。

基督對他們的回應是說他們的行為是褻瀆,並且判他們永遠的刑罰,沒有赦免的空間。他們清楚的知道神與基督同在,卻以惡毒到甚至稱聖靈為鬼王(太十二24)的假見證與基督對立,並使其他人以為基督癲狂了,這是最不可饒怒的罪。

除了稱聖靈為邪靈,還有什麼其他的行為會被認為是褻瀆聖靈?

什麼是褻瀆?

聖經對於褻瀆的定義是多元的:

  • 咒詛神
    • 利二十四11
  • 藐視神(說出驕傲/藐視的話)
    • 王下十八32-35
    • 賽三十六18-20
    • 啟十三5
  • 反對神的話
    • 王下十九22
    • 賽三十七23
    • 路二十二65
    • 啟十三6
  • 得罪神
    • 撒下十二14
    • 尼九26
    • 羅二22-24
  • 不順服神
    • 尼九26
  • 背叛神
    • 尼九26
  • 殺死神的先知
    • 尼九26
  • 欺壓並且藐視神的百姓
    • 賽五十二3-5
  • 做背叛神的事
    • 結二十27
  • 自稱是神
    • 太九2
    • 約十33, 36
    • 太二十六64-66
  • 反對福音的話
    • 徒十三45
    • 提前一13
  • 領受信仰後否定了它
    • 提前一19-20

在福音書裡的褻瀆聖靈可以被認為是反對神的話(太十二32、可三29-30)。上列清單中,粗體字是我個人認為比較符合福音書裡所發生的事。基督將一般的罪和褻瀆,與褻瀆聖靈做了分別(太十二31、可三28)。其他種類的褻瀆與褻瀆聖靈似乎沒有直接的關係,而是一般的褻瀆。這種褻瀆是有可能可以赦免的(太十二31、可三28)。因此,褻瀆聖靈是一種特定的褻瀆,是能夠與其他種類的褻瀆做分別的。基督說對聖靈的褻瀆是「說出的話」(可三28)。所以直接褻瀆聖靈,與我們所講的話較有關係,而不是我們所做的事。

某人咒詛聖靈,是很容易聽出來的,因此褻瀆聖靈的定義是很直覺就可以知道的。說出對聖靈藐視的話,或是對聖靈說出驕傲的話,有聖經很清楚的例子可參考(王下十八32-35、賽三十六18-20)。亞述人將神說成是沒有生命的偶像,毫無抵擋他們的能力,這使神震怒了。

說出反對聖靈的話又是什麼?聖經如此定義「反對的話」:

  • 將無罪的定罪
    • 民十二1
    • 伯十九3-5
    • 賽三十二6
  • 藐視的話
    • 民十二2、8
    • 詩三十一18
    • 詩一百三十九20 (藐視神的話)
    • 但十一36-37 (藐視神的話,甚至是藐視假神的話)
  • 向對方說出禍患的話,或說出對方敗仗的話
    • 撒上二1
    • 結二十45-48
    • 結二十九3-6
    • 摩七16-17
    • 徒六11-14 (神的殿被毀 = 褻瀆)
  • 反對神的話 = 藐視神,或將神等同於偶像/惡魔
    • 代下三十二17
  • 侮辱的話
    • 伯十九3-5
  • 冒犯的言語
    • 但三29 (對神的毀謗)
  • 咒詛
    • 詩四十一5
    • 詩一百零九17-20
  • 毀謗
    • 詩五十20
  • 惡言議論
    • 詩一零九17-20
  • 惡言
    • 詩一百三十九20 (對神說惡言)
  • 說謊/做假見證
    • 何七13
  • 扭曲神的律法 = 褻瀆
    • 徒六11-14

這些都定義了「反對的話」是什麼。我將認為與法利賽人和文士在褻瀆聖靈時所做的事有關的部份字體加粗了。這些是:藐視的話、反對神的話、侮辱的話、冒犯的言語、毀謗、惡言、以及說謊/做假見證。這些反對聖靈的行為,尤其是在對方知道他在做什麼的情況下,就是對聖靈的褻瀆,這是最嚴重的罪。

「我實在告訴你們,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以得到赦免」(可三28)以及「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但是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1)是什麼意思?

要先有悔改,才有原諒(申三十1,耶五1,可一4、 三3,路十七3-4、二十四47,徒二38、 五31、八 22)。沒有悔改,就沒有原諒(耶五1-9,太十一20,路十13,林後十二21,啟二5、16、 三3、十六8-21)。「沒有悔改卻被赦免」的例子只有一個,這是針對非信徒的:

(羅二 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 他們顯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的良心一同作證——他們的內心掙扎,有時自責,有時為自己辯護。 16 在那日, 神要藉着基督耶穌,按照我所傳的福音,審判人隱藏的事。

這原諒的評斷是基於他們的良心,因為他們沒有聖經參考神對他們的期望。不過信徒會以聖經受審判。原諒非信徒的罪不代表他們會得救,而是他們受的刑罪可能會變較輕(參路十二48)。這審判是要決定他們刑罰的嚴重性,不是拯救他們。他們會在律法之外滅亡(羅二12)。

因此,有關罪以及褻瀆得赦免,基督所指的是有悔改的人才會得到赦免(如:保羅,他說他在信主之前褻瀆了(提前一13))。另一個可能的說法是,褻瀆者在審判日時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而得到原諒。這會如何發生聖經並沒有說明,但是聖經有提供這樣的可能性。

基督也說了令人費解的話:

(太十二32) 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但是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

「今世/來世」的希臘文是”aion”。這個字被譯為「世界」(太十三22)「世代」或「永遠」(太六13、二十一19,可三29、十30等)。如果是以「世界」來看這句話,基督的意思可能是在這個世界不會被赦免,在審判日之後我們所會看到的新世界裡也不會。如果以「世代」來理解,這可能是指基督時代的人不會得到赦免,在他們之後的人也不會。若是以「世代」來理解這句話,就會有雙關語,同時有基督指他那世代的人(參路十六8),以及後代的人,或是這個世界的時代,以及在審判日之後將來到的時代的意思。

從希臘文的用詞”touto to aioni oute en to mellonti”(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經文比較可能是指這個世界的時代(羅十二2),以及審判日之後的時代(弗一21,參來六5,另參可十30、路十八30)。這樣的釋經比較有聖經的根據。也就是說,基督是說褻瀆聖靈的話在這世界的時代不會得到赦免,在審判日之後的世界的時代也不會。

來世的赦免指的是什麼?我相信保羅對於非信徒所說的事,說明了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再者,羅馬書第二章第15節說的是外邦人可能會因著他們的良心使他們的罪或行為得到赦免。這是因為他們沒有神的律法,因此他們的審判會與信徒的不同。只要不是褻瀆聖靈,那人有些罪可能會因為他的無知而得赦(參路二十三34),或因著他們以為是對的而得赦,如:保羅對教會的逼迫,是因著他以為他是在為神做事(加一13-14)。聖經並沒有說明這些事情的細節,因此我們目前只能以推論得知。原諒非信徒的罪不代表他們會得救,而是他們受的刑罪可能會變較輕(參路十二48)。這審判是要決定他們刑罰的嚴重性,不是拯救他們。他們會在律法之外滅亡(羅二12)。

1. 2011. William D. Mounce. “Mounce Concise Greek-English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www.biblegateway.com

聖誕節的問題 – 異教與否?

我一直對聖誕節的問題沒有很公開的發言過,因為我這個人原本對聖誕節的問題不是很想理會。我會在這裡發表我對聖誕節的看法,是希望福音全球化的阻礙可以滅少。如何正確的看外國文化的問題,是福音全球化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剛好在12月25日這天,才開始寫這篇文章,似乎有點太晚。每當到這一段時間,教會就會出現很多反聖誕節的宣傳。這在華人文化,如中國、台灣等的環境當中,不過聖誕節當然是很容易的。但今天我們強調福音要全球化,就不能什麼都只用華人文化的眼光放眼世界,而是要了解正在發生什麼事,再做出判斷。

有關聖誕節是12月25日的來源,我主要參照《聖經考古評鑑》這學術網站的資料,因為看了不同的資料,我認為這資料是目前有關聖誕節整理的較完整、中立的資料。

聖誕節與太陽神無關

將聖誕節12月25日與羅馬太陽神的節日(剛好同月同日)做連結,是很受歡迎的說法。真耶穌教會也是因為這樣而反對過聖誕節,認為這與異教崇拜有關。但學者研究這段歷史以及反思過去的盲點後,不認為這與太陽神的生日有關,也不認為與任何異教風俗有關,而是基督教在早期開始對耶穌的人性的肉體出生的日子好奇,而以沒什麼根據的推論猜出來的。

會這麼認為,是因為歷史上並不支持太陽神生日來源的說法。原因有幾項:

  1. 早期教會所有討論到耶穌誕生可能的日期,都沒有提到任何異教的事,而只有基督教信仰內的討論。
  2. 早期教父的文獻甚至會諷刺羅馬帝國異教的節慶、神祇的生日等,怎麼會又認同他們的太陽神而認為太陽神的生日就是基督的生日?
  3. 最早討論到聖誕節可能的節日的文獻是教父亞歷山太的革利免(150~215 C.E.),他只提到不同人提議的日期,卻根本沒提到12月25日。這代表對耶穌降生的問題,當時的教會並沒有考量到「太陽神」的問題。
  4. 後來12月25日的日期開始被一部份教會的人接受為聖誕節後,歷史上可追溯基督教最早慶祝聖誕節的日期,約250~300 C.E.。當時基督教仍很強調與異教風俗的分離,尤其在303~312 C.E.基督教被嚴重逼迫時,更是強調與世俗分開。
  5. 君士坦丁大帝將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合法化,是313 C.E.的事情,但早在這時之前,12月25日的聖誕節就已被接受並慶祝。君士坦丁常被說成是將羅馬太陽神12月25日的生日定為基督誕生的日子的罪魁禍首,但實際的歷史卻不支持這說法。

其他的文獻,如’2003.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 Second Edition.” Gale Group’,也提到聖誕節的日期的討論早於羅馬皇帝Aurelian在西元274定出太陽神生日為12月25日的日期

Sextus Julius Africanus, writing prior to 221, placed the dates of the annunciationand of the passion of Christ on March 25, which would point to a December 25 birth date.”
(試譯:)「Sextus Julius Africanus在早於西元221年的文獻中,將天使報喜(馬利亞懷耶穌的日子)與基督受難日列在3月25日,也就是指誕生日會在12月25日。」

將3月25日受難日定為天使報喜日(耶穌受懷胎的日子),始於愛任紐(西元140-202年),特土良(西元160-220年)也以一樣的觀念提到天使報喜日與受難日是同一日。這些資料都顯示12月25日被認為是聖誕節的看法,早於太陽神教定出太陽神的生日。12月25日聖誕節日節的設立,與太陽神教無關。

但之後的聖誕節,尤其是君士坦丁後的聖誕節,就很可能有異教的風俗引入。基督教成國教或有政治的干涉,是很重要的分隔點,因為在這之前的基督徒是真心來信主(受異教的影響較低),而在成國教之後的基督教,有很多不是自願真心來信主的,而是因應國家要求成為名義上的「基督徒」的。這樣的基督徒,無法放開異教風俗或迷信,而將異教迷信引入基督教,是很有可能的。天主教百科全書寫:

“The earliest mention of the Nativity of Christ on December 25 can be found in the Chronograph of Philocalus, a Roman almanac whose source material can be dated to 336.”
(試譯:)「在12月25日最早提到基督的誕生,可以在Philocalus曆找到,其資料來源是可追溯至西元336年的羅馬曆書。」
(2003.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 Second Edition.” Gale Group.)

可見在這之後,聖誕節慶開始被認為是官方節日,而由我的朋友Monica Augustine Chen在2018年12月27日所分享的資料,寫:

『「…聖誕節的慶祝最早出現於西方的羅馬,時為主後三三六年;隨後拿先斯的貴格利(Gregory of nazianzus)約在三七九年,將節慶引進東方的君士坦丁堡。此後,聖誕節逐漸在各地流行;然而,此時亦有一些城市如耶路撒冷等,要到六世紀才認許聖誕節的慶祝」(吳國傑,《溯源追本:基督教會古今巡覽》,基道出版社,2007年,頁74)』

當然,這是以直接記載到「聖誕節慶」的文獻所提供的資料,但從上下文、背景分析等的研究,Andrew McGowan證明在基督教慶祝聖誕節,早於西元336年(我指有慶祝的活動,不只是討論聖誕節的日期)。西元336年可能是聖誕節被認為是官方節日的一個時間點。也就是說,我認為我們看這個節慶是否有受到異教影響,西元336年的劃分點是很重要的。在這之前的基督教,受異教影響較少,其聖誕節的討論與內容是與太陽神教無關的。這才是較原始的聖誕節。

所以聖誕節12月25日是如何被定出來的呢?

聖誕節的來源 – 較符合歷史的觀點

早期基督教,事實上是很沒有根據的相信「基督死的日子與他受懷胎的日子是同一天」為出發點,這沒根據的信仰,應當是早期教父愛任紐(130-202 C.E.)發明出來,推論出12月25日的。事實上,當時以這種算法用兩種不同曆法所得出的聖誕節日期是不同的,因此至今聖誕節仍分為兩大派:西方教會(天主教與新教/基督教)的12月25日,以及東正教(東方教會)的1月6日。

12月25日是用猶太人的曆法來看耶穌死在十架上的日子推算出來的。基督死在十架上的日子在猶太曆是Nisan月的第14日,也就是羅馬曆法的3月25日。因此他們認為馬利亞懷耶穌也是羅馬曆法的3月25日,而在九個月後耶穌誕生,就是12月25日。如此,現代的聖誕節日子就推算出來了。

而東正教的1月6日,是東方教會用他們希臘曆法來看,認為是春季的第一個月的第14日,也就是現今曆法的4月6日。因此他們認為耶穌死在十架上的日子是4月6日,所以馬利亞懷耶穌的日子也是4月6日,而在九個月後耶穌誕生,所以1月6日就是現代東正教的聖誕節了。

君士坦丁將基督教合法化,並定12月25日為耶穌的生日後,東方教會在早期文獻中所表達的顧慮不是12月25日來自於太陽神教或異教,而是除了他們已將1月6日定為聖誕節的節日以外,他們該如何接納12月25日也成為聖誕節?

換句話說,12月25日的來源並不是異教的影響,反而比較是猶太教的逾越節日的影響,而使基督教定出這日為耶穌的誕生的。從早期教會的討論中就可看出,聖誕節日源自於教會內部的討論與推論,連東正教眼看12月25日被政府定為耶穌的生日時,所顧慮的不是異教的影響,而是如何包容兩個不同的教會傳統。

我們當如何看聖誕節?

Monica Augustine Chen在臉書上有很好的分享。事實上,看聖經所記載的聖誕節,除了天使歡呼以外,對馬利亞和約瑟還有耶穌來說,這誕生所造成的苦難多過於值得慶祝的事。他們在顧的嬰孩,將來是全人類的救主,撒旦不會坐視不管,而用盡方法阻止這一切。對我們來說,耶穌受歧視、生在弱勢家庭裡,他長大後又特別關懷弱勢族群,所以Monica Augustine Chen認為,這日當是我們去關懷弱勢族群的一天。

要過商業化的聖誕節,是否可以?在我而言,商業化的節日,剛好是省錢的好日子!有需要買什麼東西,有個商業化的節日是很方便的。因此身為基督徒的我們,有一些甚至會挑農曆中最糟的日子為結婚的大喜之日,因為不需要在那天與其他人搶婚宴的場所,而對我們來說,這也不過是個與其他日子沒什麼兩樣的一天。因此我們是趁著世俗的傳統節日,可以更方便的完成我們所需要做的事。

對於住在外國的同靈來說,這日是他們可以好好休息的年節。與我們過農曆年有何不同?了解了聖誕節的由來,我甚至會認為華人文化的農曆年才是基督徒該警愓的,因為當今的農曆年仍有很多異教、迷信的傳統風俗在裡面。只是我們太過於習慣而不在乎了(如有時會辦的「圍爐」聚會、在會堂領紅包、壓歲錢等教會內也可見的傳統,這些卻都源自迷信風俗)。若我們以拿我們反聖誕節同樣的標準來看台灣教會自己在華人節期時做的事,那我們台灣該被責備的更多。可是我們卻不理會自己在做的事,而一直責備自己身在局外的西方文化,卻也沒真的懂他們這文化的來源,用了錯誤的歷史來指責人。

換句話說,「慶祝」聖誕節並沒有什麼,因為它的來源並沒有異教影響,也沒什麼迷信的成份,只有沒根據卻被接受的推論。「不慶祝」聖誕節也沒有什麼。這不過是與平常沒差別的一天,只是在現代而言,多了很多佈置以及商業活動。事實上,對現代大多的西方人來說,聖誕節已經不是用來紀念耶穌的降生,也根本沒有宗教意涵。「聖誕節」在現代已成為了「家人團圓」、「歡樂」、「佈置家裡」、以及「購物」的代名詞。因此台灣教會跟外國人說「不可守聖誕節」,他們的反應是:為什麼不能與家人團圓?(見以下見證)「守聖誕節」在現代文化,早已沒有宗教內容,而只是「放假、團圓、歡樂」的文化語言。

要「慶祝」與「不慶祝」,只要留意以下我提出聖誕節要留意的問題(主要是聖誕老人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沒什麼。但若慶祝了聖誕節,我也希望能提醒信徒,不要忘了聖誕節的意義:耶穌以肉身來到世界上的日子,成為救主。若要慶祝聖誕節,也別忘了提醒孩子與自己:無論我們做什麼,都要眼望耶穌(羅十四1-12)。

聖誕節的文化中,有什麼真的不可以?

聖誕節的文化中,有些還真的是信仰上不可行的事。第一要討論的,聖誕樹的問題。

聖誕樹的由來說法粉紜。有來自異教的、有基督教自己發明出來的說法。因此我們要查考的是,現今的聖誕樹的意義是什麼,而不是堅持追溯那對現代人來說已沒有意義的歷史由來。若什麼都要追溯到對現代人已沒意義的風俗由來,台灣教會現今做的,須要禁止、責備的事,遠遠多過於在西方文化生活的真耶穌教會。

聖誕樹與上面的裝飾在當今的意思如下:

  • 聖誕樹:生命與光
  • 星星:伯立恆在耶穌誕生時出現的那顆星
  • 鈴噹:將迷失的羊叫回來的聲音
  • 蠟燭:基督的光
  • 蝴碟節:基督徒對神的專情
  • 勾子形糖:代表牧羊人的仗,領回迷失的羊
  • 等等

事實上,聖誕樹本身在現代文化裡已不具備有異教迷信的成份,也沒人在在拜聖誕樹,而只是將樹佈置的漂亮當成興趣或家人相處的時光。我個人認為有聖誕樹並不影響信仰。現代的聖誕樹所象徵的,都是基督教信仰的內容,有如十字架代表基督教、中世紀的宗教畫像有很多象徵聖經內容的意涵等。 這已成為一個文化語言的表達,並沒有什麼。

聖誕老公公可以嗎?

聖誕老公公一開始只是個聖徒的愛心作為,如今卻反向發展成迷信的神話故事,因此對於基督徒來說是不可以的。聖誕老人對於信仰的發展也沒有幫助,反而只幫助孩童相信還有個有超能力的「神化之人」會在聖誕夜送禮物,不但使他們迷信,還使他們將希望與期望寄拖在一個不存在的人物上,而不是耶穌。這使得小孩學習愛聖誕老人,而不是學習愛耶穌。

聖誕老公公這部份的內容,我個人認為沒有在我們信仰上有立足的地方,甚至只有負面的影響。基督徒應當將這部份移除。

萬聖節的問題?

這篇主要是討論聖誕節的問題,所以不會提供萬聖節更豐富的資料,而以簡短的方式討論。萬聖節一開始是天主教在慶祝已故的聖徒用的,但聖經沒有要我們如此做。而萬聖節與死人靈魂、鬼門大開等類似華人的鬼節的內容也有相關。這些異教迷信之背景,至今仍適用於萬聖節。

今日的萬聖節,甚至與原本就已有偏差的天主教提倡的萬聖節相差很大,只剩異教迷信之風。因此萬聖節是不允許的。

聖誕節代表著我們的態度

聖誕節的問題,在真耶穌教會而言其實不只是聖誕節的問題而已,而是我們看外國文化的態度。我們應當往福音全球化發展,不是只有地理上達到國際化,而是信徒的組成也真正的國際化(有不同膚色、不同文化的人)。西方文化的問題(萬聖節、聖誕老公公)還算是很單純的。在東南亞、甚至非洲等國家,文化中有的異教背景會更複雜。事實上,華人文化就是個頗複雜的問題了,只是台灣教會太過於慣這些文化而沒有一一評估深思這些問題。

我們在台灣所做的,有些來自異教與迷信(如常見的紅包、以「雞年」(中國占星學)來從「雞」這動物領會聖經的道理等)。但我們並不認為這有什麼,因為我們根本就沒有將這些事看做異教或迷信之事,對我們來說已沒有這些意涵。我們有因著做這些事而認為得罪神嗎?顯然沒有。從這樣的信仰現實面與神的動工來看,什麼都追溯到文化內容的起源然後加以責備,是沒有意義的。重點是,這對現在的我們來說,意義是什麼(不是古代的意涵,而是對我們而言的意涵)?會與信仰衝突嗎?會對信仰發展有負面的影響嗎?還是這只是單純的變成了文化語言而已?

Corey Liu在2018年12月27日分享以下見證:

「最近聽到一件發生在美國的事情。先前有一位白人老太太受邀請去參加了本會的福音聚會,很奇妙地居然第一次去就得到聖靈。在參加了一段時間的聚會之後,有人告訴她,本會是不准過聖誕節的。老太太當場大哭著說,聖誕節是我們一家團聚的日子,你們為什麼不准我們過?從此這位老太太就沒有再來過了。如果今天我們直接宣布,農曆過年帶有太多迷信的色彩,從此不准用任何方式來慶祝農曆過年,有多少人會像那一位老太太從此不再出現?」

如我所猜測的,「禁止守聖誕節」(現代語意:不準在這天團圓、歡樂)這事,已造成了福音的阻礙。

那麼發生在一些人,對聖誕節有邪靈干擾這事的見證怎麼說呢?保羅的觀點是:看這人的良心。保羅不管什麼日期,什麼東西。他認為,你要做什麼,是要看你自己在神面前的良心如何(林前八、羅十四1-12)。自己心還未定時,就去挑戰自己的良心,當然不會有正向的結果。

我們當今要著重的不只是一個文化風俗的由來,更重要的是,對現代的當地人來說,有什麼意義?這意義與我們的信仰衝突嗎?對信仰可能會造成負面的發展嗎?如此來評估,才能更符合現實的使福音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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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語(2018年12月26日)補充

以上文章有些人沒真的看懂我的意思,所以有做了修改補充。希望這能表達出我的看法。我不是為了反教會的觀點而反。事實上,我自己也一樣沒在慶祝聖誕節。但這對國外的同靈造成了困擾,而國外也有同靈以相同的態度,反對教會過農曆年。沒有抓到重點而只是評批彼此的文化,只會造成教會內的分爭與對立。這不但不利於我們的教會牧養,也不利於福音的發展。

我的朋友提供了相當豐富,眾多學者支持聖誕節與太陽神或其他異教風俗有關的看法。感謝他的補充。不過我個人會支持我所引用的學者對歷史的處理,有以下考量(以下是我的回覆):

我會支持Andrew McGowen的論述,是因為早期教父討論到12/25日,並沒有提到「太陽」的問題。反觀,週日(主日)崇拜,還反而有提到耶穌與「太陽」的關係。因此從基督教內部的討論來看,主日崇拜確實無法與太陽神敬拜分開來看。12/25,卻是愛任紐自己發明出來的觀點,認為耶穌的死與馬利亞懷耶穌是同月同日,算出來剛好是12/25。

當時羅馬帝國神明很多,隨便挑一天都可以拿來與當時的偶像扯上關係。東方教拿愛任紐的觀點用希臘曆法算出的1/6,也可與異教的水節扯上關係,而不與太陽有關?

全國宗教資訊網寫有關主日因著太陽日(太陽神教)的影響,受到亞歷山太的教父支持守主日這事,但發明耶穌是在3/25受懷胎的愛任紐,卻反對守太陽日(主日)這事,可見愛任紐並不支持拿異教的觀點來定節日。但12/25卻是出於愛任紐的發明。

先放下自十二世紀的敘利亞解經解家Dionysius bar-Salibi將12/25聖誕節與太陽神生日扯上關係的觀點(後來成為最受觀迎的說法),我們回到最早期基督教討論的內容,看是否聖誕節真的有如主日受到「太陽神教」的影響?

要與異教扯上關係,實在太容易,因為異教有太多,也有太多日子都是他們的節日。如果我們教會今天定下某日為某個特殊的節日,說不定幾百年後也有信徒看這一段歷史,然後拿個某個異教剛好同一日的節期,就說當時的真耶穌教會受到異教的影響,也不是沒可能的。因為任何日子定出來,都可能剛好與異教的節日是同一日。

將異教與基督教的歷史扯上關係,需要有基督教內部的線索,才能有定案。我看過有太多「學者」就隨便拿個外來的資料和基督教的資料扯上關係,只因著看來類似。今天我們要這樣對現代的基督教或甚至我們自己,都能與異教扯上關係。這並不是正確或可靠的歷史處理。也太多這種亂扯上關係的資料,才使自由神學肆虐,使很多信徒的信仰跌倒。

一個舉例,就有人胡亂的,看起來也很有根據的,論證舊約的安息日不是週六,而週六是後來因著羅馬早期曆法拜土星的影響,滲入到猶太教,部份猶太教又深信占星學(這個倒是真的),所以開始守每週的週六為安息日。因此這文章認為,拜土星的異教觀念,成立了現代的安息日觀。這些根本胡扯,卻看來有理。

因此我才認為Andrew McGowen的歷史處理才是正確的:不胡亂扯入異教,而嚴謹的檢視在基督教內部的討論中,是否真的是以異教的觀點來定出這節日。

再舉個最原先基督教推論出12月25日為聖誕節,實際上與羅馬太陽神無關的一個論點。愛任紐是西元130-202年的教父,也是第一個提出12月25日是聖誕節的教父,比羅馬皇帝Aurelian來的早,而12月25日會成為太陽神的生日,是由Aurelian在西元274年定出來的,晚於早就已經在基督教出現的12月25日聖誕日。太陽神的生日,卻被後來的人說成是基督教聖誕節的由來,並且成為最受歡迎的說法,實在缺乏正確的歷史批判。

看起來,聖誕節在早期基督教內部的討論中,並沒有與太陽神扯上關係。但主日崇拜,就很可能有。

註:有底線的文字,就是資料來源的網址,可點進去看,因此我不再另外提供資料來源。

同性婚姻,是「婚姻」嗎?

這一篇,是對於我上一篇《公投後,我對同性議題的看法。給支持同婚的信徒。》的補充。

以家庭為出發點的定義

其實「婚姻」的定義,有時不只是兩人在法律上獨特關係的建立,而是包括以「家庭」概念為出發點的定義。如:

Marriage
1.(broadly) any of the diverse forms of interpersonal union established in various parts of the world to form a familial bond that is recognized legally, religiously, or socially, granting the participating partners mutual conjug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 including, for example, opposite-sex marriage, same-sex marriage, plural marriage, and arranged marriage:
Anthropologists say that some type of marriage has been found in every known human society since ancient times.

Familial bond,就是「家庭的結合」的意思。中文維基百科也寫:「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無法生育後代的同性婚姻,又如何是個家庭的組成?這已與「婚姻價值」有所不同。再者,以現實面來看,結婚不是只有雙方的盟約,而是兩個家庭的結合。這也是為何無論是哪一方,都會稱彼此的長輩為「爸、媽」。

為何兩者的聯合,是由雙方家庭的認同為出發?又為合兩者的聯合,是兩個家庭的聯合?說實在的,甲方與乙方聯合,與甲方的家人有什麼關係?因為後代的繁殖。後代的繁殖,會使這兩家庭有著無法斷裂的關係。因著有了甲乙雙方生下的孩子,甲方的長輩與甲乙的聯合就有了不可斷的關係:因為甲方的長輩的基因,就在甲乙雙方的孩子當中!而乙方的長輩也會因為他們的基因在甲乙雙方的孩子當中,而與甲乙的聯合有了不可斷的關係。這基因的關係的建立,就使彼此家庭有了無法分開的關係。無論有否法律上的成立,在生物或倫理認知上,彼此的關係都已成立。

這也是為什麼男女的婚姻是家庭最基本的組合。這家庭的關係,不只是生育成家而已,而是有更深遠的意義。

在自然生物的觀點而論,同性婚姻無法生育,最多只是領養。即使同性雙方在法律上結了婚,在實際面上,這婚姻關係又與雙方的原生家庭有可關係?除了傳統男女婚姻的價值觀(兩方家庭的結合)也轉嫁到了現代人新發明出的同性婚姻以外,其實並沒有關係。這就好像兩個同性的朋友,下了誓盟要成為終生的好友。其實這兩人這麼做,不會使他們的家人覺得與他們有什麼關係,就只是尊重對方是自己家人的好友。在生物學上,彼此是沒有關係的。

因此同性婚姻,在婚姻的實質價值觀來看,並不足以構成真正的「婚姻」。只能被認為是伴侶。

以生物學為觀點的人類婚姻

傳統上的婚姻,是男女的結合。這結合的目的不是只有相愛,而是包括繁殖。動物界中,有些動物是交配了,雄性那方就走了,有些雄性那方則是也會幫忙照顧後代,或是確保雌性一方的安全,以間接看顧後代。在動物界中,性的動作不是只有繁殖,但繫殖卻是動物界中最重要的因素與目的。

在正常情況下,人類是個雄雌雙方都會為了看顧後代而負責的動物。因此男女的結合,是個家庭最基本的組成,這家庭的成長,是隨著後代的生出而成長。這是從生物學來看的婚姻意義。或許不是每個異性戀婚姻都會繁殖,但大多都會。而同性戀婚姻,是一定不會繁殖的(用現代科技姑且不論,因為那已超出自然生物學的概念)。由此來看,同性婚姻確實不適合稱為「婚姻」,而是「合法成立的伴侶」。

這是因為無論是在界動物還是人類而言,同性戀者都不是為了婚姻而存在的。異性戀者卻是為了婚姻而存在的。動物當中,異性戀者會為了求偶而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如體力、時間、準備求偶的禮品等)、與同性搶異性的競爭(打鬥,會受傷,還可能死亡)、甚至冒生命危險(異性的攻擊等狀況)。求偶成功後,還有生物會為了繁殖而冒生命危險(如螳螂),甚至犧牲自己性命來完成交配(蜘蛛等)。這些都不是同性戀生物所會面對的問題,或做出的犧牲。

在動物界,會有同性性行為主要有幾個理由:

一、彼此在性慾上的發洩。但這通常是出現在搶偶連輸,無異性配偶的敗家當中,無處洩慾,而只好隨便找個「洞」發洩,而這通常是同性的肛門(但也不一定,有些昆蟲夠小,直接找個布上編織的洞就在發洩了)。

二、身份地位的宣示。通常騎同性在上面的那一方,並不是為了性行為,而是要宣示自己的主權、支配,與較高的地位。這是動物間彼此肢體語言,與人類的同性戀無關。

三、彼此感情(友情、信任感)的建立。如倭黑猩猩,他們的性行為泛濫,同性性行為隨時可見,但這些行為經研究後,科學上所了解的是,這是他們在社交上彼此建立感情與信任的方式,並不是為了「結合」或戀愛等,與人類的同性戀者不同。

動物也有同性戀者。但他們不為了「婚姻」存在,也不會為了求偶、繁殖而有相當的犧牲。在生物學上,他們的性行為是為了彼此建立感情、信任。這對他們來說,有利於在自己原有家庭的生存。而他們能繼續在原有家庭的生存也有他們被分配的工作:幫忙照顧異性戀家人的後代,使後代生存率提高。

換句話說,以一個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同性戀的存在也與繁殖有關,但不是為了自己直接基因的繁殖,而是為了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間接繁殖:提高家人的小孩的生存率。

生物學上,同性戀者不是為了婚姻存在。他們不會為了婚姻而有如同異性戀者為了婚姻的付出和犧牲。「婚姻」並不適用於他們。

結語

其實我原本沒有想要討論到這些觀點的,但在網路上的互動讓我認為這些有必要拿出來談。我所知道的領域有限,無法從哲學、人類學來論,因此我從語言定義與社會現象,還有生物學的觀點做討論。

在婚姻的傳統價值觀與因著生物上的關性(biological relationship)而在人類社會上成立的婚姻價值觀來看,同性「婚姻」都無法有與異性婚姻同樣的「婚姻」定義和關係。而從純生物學的觀點,尤其動物習性學,同性戀者更不是為了婚姻而存在。

從這些觀點來看,「同性婚姻」並不是「婚姻」,而是「合法成立的伴侶」。

公投後,我對同性議題的看法。給支持同婚的信徒。

用詞:

同婚 = 同性婚姻

挺同 = 支持同性戀、同性婚姻等

反同 = 反對同性戀、同性婚姻等

引言

我是真耶穌教會的基督徒,因此我的觀點會以聖經為出發點。這篇主要是寫給教會中支持同婚的信徒,所以我也會以聖經以外的觀點談台灣近期同性婚姻公投的問題。

其實真耶穌教會的「官方觀點」,當然是不支持為同性婚姻修民法,也不支持所謂的「性平等教育」。這點我想有關心這事人都知道了。我在裡想論的不是這點。我會想動筆寫這篇文,只是想表達我對這事的一些看法。若有非信徒來到我這裡看,我希望讀者夠多了解一點非官方基督徒的看法,只是我個人的觀點並不代表教會官方觀點。我沒什麼文筆的技巧能夠安撫同婚支持者的心,但我希望這篇文章能夠成為一個溝通的方式之一。挺同者一直很積極的想對社會表達他們的想法,我希望挺同者(教會內與否)也能夠花點心思了解反同婚者的想法。

公投結果代表的是什麼?

有一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次基督教勝利了,因為不但過了五百萬票,而且都佔超過半數。幸福盟所希望的結果,完全兌現。

但我的看法不同。事實上,這場仗是基督教輸了,而支持同婚者贏了。 為什麼?因為若基督教真的算贏,我們不會妥協聖經所教我們的道理。若基督教真的照自己的意思贏了,那可能連專法都不會成立。公投的內容,可能會要求政府撤銷釋憲,就不會有「同婚」這事的成立。但做到這麼「極端」,對社會其實不會有幫助,因為台灣大多的人口都不是基督徒。也因此,幸福盟做了最大的讓步:即然要有同婚,希望同婚是以專法設立,而不是以民法,如此就不需要動到台灣傳統社會與基督教共同有的「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價值觀。同婚團體已成功的讓政府釋憲,無論如何都難以撒回,因此同婚是一定成立的,只差在以專法還民法成立。光是這一點,同婚團體就已經勝利了。基督教與反同婚團體,只是在敗仗中求得最大的權益。

雖然性平教育的公投也達到了幸福盟所要的目標,但政府的回應卻是不廢計劃中的性平教育,只想重新評估一下內容。因此結果也是基督教輸了。我們只是讓政府聽到了我們與其他反性平教育團體的聲音。為什麼我們反性平教育?我所聽到的性平教育實質的內容,不是只有在教育學生要尊重同性戀者,而是在解構(否定現有)父母、夫妻、家庭、性別的定義。澳洲實施這樣的性平等教育6年多,得到的卻是爆增40倍性別焦慮症的兒童人口!若只是教導尊重同性戀者,我沒有異議,但要解構讓社會安定的基本社會結構與定義,我舉雙手反對。

基督教勝了嗎?不。我認為,基督教只是在敗仗中做了最大的爭取,但這仍是場敗仗。

基督教是反同婚的代表?

基督教被媒體以及挺同團體宣傳為反同婚的主要團體。或許這次基督教的聲音反常的大聲,但其實從公投結果就可了解,僅佔台灣人口5%的基督教徒並不是反同婚的主力。從第十公投案的「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的同意票數765萬票就可看出,這是這世代大多台灣人的價值觀。佔台灣人口這麼少數的基督教,無法成為台灣人民心聲的代表,只能以合法的徒徑使自己的聲音被聽到。最後公投的選擇,仍是台灣人民的決定,不是基督教團體。

目前基督教派有部份反同、有部份挺同。美國長老教會挺同,對基督教來說就是個不小的震撼彈,導致長老教會內部也有分歧。有挺同神學的宣傳,也有反同神學的呼聲。基督教為了同性戀議題的問題,陷入了不小的爭辯、混亂。由此可見,雖然基督教被挺同以及媒體炒的好像是反同的代表,但事實不一定是如此。或許我可以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是各方面的炒作,使基督教背了黑鍋,在同性議題上被抹黑了。

為什麼基督教這次反常的在台灣社會發聲反同婚?其實最主要的原因,是擔心後代的價值觀。這次挺同團體不只是要修民法以得到社會的認同,他們也同時要介入學校的教育,進一步使未來的社會價值觀符合他們的理念。

真耶穌教會的官方立場目前當然也是反同,但是我個人立場不同。我不否定同性性傾向者有天生的可能性(或在後天出於非自主因素導致同性性傾向產生),但基於信仰立場,我不支持同婚,也不支持同性性行為。

同性團體要的是什麼?

雖然基督教敗了,這次公投結束後卻有傳出不少同性戀者自殺的消息(消息真假不論)。自殺的結果固然不是任何人所樂見的。我一開始有點不解的是,為什麼同婚在台灣成立了,卻仍有同性戀者自殺?他們不是得到了他們所要的嗎?

後來我才了解,原來同性團體爭取的不只同婚合法化,而是爭取「社會認同」,以及「不再被邊緣化」。同性團體要的不只是「社會認同,卻當同性戀者為特殊人口」,而是全面性的「認同」,也就是「社會認同,而且視同性戀者同為主要人口,沒有差異」。這也是為什麼同性團體希望執行「性平等教育」的教材。

這一點,加拿大也有類似的問題。他們同婚合法早在2005年就成立,卻有朋友分享給我,他有認識的人到加拿大遇到同性團體的遊行抗議。他們仍在爭取「與主要人口完全同等」的社會價值。但以人口比率不到4~6%的同性戀,真的要做到如此全面性的社會變動,並不是容易的事。

為何台灣沒有同意同性團體的要求?

我個人認為,在這次公投中,台灣人沒有讓挺同團體的提案通過最主要的原因是同性團體為了自己的期望動到了台灣人民的傳統價值。

被認同、接納,不一定是透過完全改變對方的價值觀與理念才叫做被認同與接納。其實要求對方的認同與接納必須是透過「完全改變對方的價值觀與理念」,是有點強人所難。這樣子的做法,事實上是有點逼迫對方,而不是單純的希望得到「接納」、「關懷」、與「愛」了。

簡單的說,同性團體這次所要求台灣社會做的事,是為了少數人的期望而大規模的妥協了多數人的價值觀。以「民主」社會來看,是反其道而行的做法。「民主」是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尊重少數人的需求」的社會。

接納、關懷、與認同,不一定是建立在解構現有制度或價值觀才算接納。我想挺同團體在要求我們大眾要接納他們的想法的同時,他們也應當要了解大多數人的看法。

同性婚姻是人權的問題嗎?

1. 多數人的人權受侵犯?

世界法庭(又稱國際法庭) 在去年的決議是(中文試譯,若有不足請見諒,也請在以下留言提供建議):

‘The proclamation was based on a myriad of philosophical and anthropological considerations based on natural order, common sense, scientific reports and positive law.

〔這宣告是基於以自然律、常理、科學報告、以及實徵律為基礎的大量的哲學以及人類學考量。〕

In this historic resolution,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concept of family not only contemplates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marriage, that is, the un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but also that they should not be imposed on governments to “obligation to open marriage to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在這歷史性的決議,法庭認為家庭的概念不只是考量到「婚姻在傳統上的概念,也就是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的結合」,政府同時也不該被他們要求要「有開放婚姻給同性的人們的義務」。〕

As for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e court also added that there is no discrimination, since “states are free to reserve marriage only to heterosexual couples”.

〔至於「非歧視」原則,法庭也加以說明這沒有歧視,因為「政府有將婚姻限於異性伴侶的自由」。〕

The judgment was based on Article 12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is equivalent to article 23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which states that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

〔這決議是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的第十二條款,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23條款是對等的,這條款聲明「家庭是社會上自然並基礎的團體,並受到社會與政府的保護」。〕

(資料來源:2017. Kingsley OBIEJESI. “Homosexual marriage is not a human right, World Court rules.” ICIR. (https://www.icirnigeria.org/homosexual-marriage-is-not-a-human-right-world-court-rules/ Extracted: 3 August 2018)

(另可參考:https://eclj.org/marriage/the-echr-unanimously-confirms-the-non-existence-of-a-right-to-gay-marriage

為什麼全球有關人權法最指標性的歐洲人權公約(以上連結文章中所稱的世界法庭)(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簡稱ECHR)會有這樣的結論?到底什麼是人權?

其實,聯合國網站上的《世界人權宣言》的第29條第2項,就有提到: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 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人權的建立,是基於不會危害或是妨礙到他人應有的權益的前題下。當今的挺同團體,為了可能不到5%的人口(有些統計約5~6%的人口是同性戀者,有些不到2%),要約95%的人口遷就他們的需求而改變為了約95%的人口所設立的法條與社會價值觀、秩序,其實是不符合民主與人權的要求。因此台灣做了一個正確的選擇,同時保護大多人口以及同性戀者兩方面的人權:立專法。專法就是為了尊重、接納、關懷少數人口的而設的。因此前法務部長說明,立專法並不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而是剛好相反!

若立了民法會有什麼結果呢?挺同團體認為立專法程序複雜、耗時耗財,因此走民法才是最簡便之路。若只是看一項法條,或許是如此。但在以上提到的前法務部長的說明影片中,她解釋:讓民法通過才是最不便的徒徑。因為這不只是修改一個法條,而是會有200多項用到「父母」、「夫妻」等詞的法條都需要變動,對人民與國家來說都會造成很大的不便,會變成多數人遷就少數人的局勢。

如此,台灣人民的身份證也可能需要將「父母」的身份改為「雙親」、「夫妻」的身份為「配偶」等,如此才是真的耗時耗財又不便的結果。姚文智與雞排妹的對話當中,讓我了解到只是將一則法條的用詞「海巡署」更改,其他內容不動,居然就要花上國家一百萬元!試想,同性議題的釋憲、討論、媒體宣傳、遊行等等,用了國家多少資源?以我個人保守的亂猜,大概也有個幾千萬吧!

若民法過了,還需要再改200多條法律,到時不知會耗國家多少資源?這樣子的造成多數人的不便,真的是所謂「人權」的爭取嗎?多數人口為了少數人口失去了在法律上的「父母」、「夫妻」等的身份(雖然這才是更準確的身份辯別),不也是為了少數人的「人權」而剝奪了多數人有的「人權」?這是真的符合「人權」概念的做法嗎?

世界人權法最指標性的公約,會定出「同婚不是人權」的結論,是經過相當多層面的辯論、以及相當深入的討論後,才有的結論。這令人值得以更巨觀、更全面、更深入的方式去了解這是否真的是「人權」的問題?

2. 兒童的人權?

有位同性戀者原本與一位女性結婚後,沒有生孩子而領養小孩,但後來離婚又做回同性戀者。後來他為了孩子回到原本的家庭,但他的性向仍是同性性傾向。他親身的觀察,讓他了解到孩子對父、對母的互動是不同的。基於這點,同性雙親的家庭,與異性雙親的家庭是不可能一樣的。孩子需要父與母兩邊所給的愛與不同的互動。同性婚姻的家庭,會使孩子失去有父母兩性不同的愛與教育的權利。對於孩子來說,這是不是對他們能擁有父母的權利的剝奪?

Grace Evans在辯論會中,從一個孩子的角度來看同性婚姻的問題,就表達了以上同性戀者Doug的看法。孩子是渴望有父母兩者不同的愛、關懷、以及教育的。

由此可見,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不是只有想結婚的兩人,而是會關係到社會發展的問題。目前研究顯示,同性雙親家庭所帶出來的孩子不會有什麼心理上的問題。但這並不是從孩子渴望什麼的角度看,而是從一個心病或社會行為的問題來看待。孩子自身的需求,又有誰考慮到了?目前同性雙親家庭所帶出的孩子,已出現了在社會上不知男女互動之潛規則的現象,使得這孩子面對社會還需要從新學習(而且學不太好),在社交上造成了他的困擾

大概超過90%的人口是異性戀者,從異性戀家庭長大的。男女之間的潛規則與互動拿捏,是同性家庭所無法提供的。以異性戀者為最多數的人類社會架構而言,同性雙親所帶出的小孩可能會遇到同樣的問題,是無法藉由同婚的合法化解決的。孩童也因此會有困擾,甚至嚴重者會需要心理輔導。同婚的合法化只會增加未來在社會上有同樣問題的孩童的數量。這對社會發展來說並不是有建設性的。

同性戀者在社會的定位

其實在全球被熱炒起來的同性戀議題,一直都沒有切到一個比任何討論都還要重要的問題。政府不是專注於同婚合法化或性平教育如何執行,就是人民在吵誰挺同、誰反同,造成社會的分裂。而挺同團體則是很一致的要「與所有人平等」、「不再被邊緣化」、「不再被認為特殊」為導向與目的,以「同婚合法化」和「性平教育」做為達成他們目標的方法。

其實同性戀這問題,不是盲目的呼應他們的需求就叫做接納他們。這對社會發展不一定是正面的。這問題也不是追求「一切平等」就真的符合了同性戀者的需要。少數人口,就是少數人口。他們的特質與大多人是不同的,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社會接納他們,應當要以社會正向與有建設性的發展為目標,來決定接納的方式。要做到這點,就需要了解他們的特質、看到社會可以運用他們的缺口,並經由如此的經驗來為他們在社會上找到他們的功能與定位。這才是對同性戀者與社會都有建設性發展的做法。

這也是生物學與人類學試圖在找的方向。目前這兩大學派所得到的結論是,同性戀者適合在家裡幫忙照顧親人的小孩,使他們的生存率增高。當然,目前這方面的研究還不足,只能夠得到這麼簡單的結論。我相信同性戀者的定位,應當不只如此。

例如,男同性戀者似乎普遍在藝術、情感方面比男異性戀者發達,卻又與女性有所不同。這使得社會有了更多樣化的內容,補足社會不足的地方。對於孩童教育而言,他們也可從不同特質的同性戀親戚學到與父母又略有不同的觀點。除了父母的看顧與教育,有著同性戀者同時在家庭幫忙照顧、教育小孩,說不定將是那小孩在未來有的不平等優勢。

我們關懷的其實不該只是同性戀者,也要包括其他性少數者,如性別不明確(例如雄激素不敏感症侯群等)、雌雄同體者、性冷感者、性別認知障礙者等等。幫助他們,以及給予他們適合他們的社會定位,其實才是社會能為他們與自己所做出來最有意義與建設性的接納,而不是一直呼籲要接納他們,卻自己連個方向沒有頭緒。

基督徒要如何看這事?

我曾研究過同性戀神學(檔案太大,請從Google空間下載)。我的立場與觀點與教會的不同,但我有我的立足點。神學詮釋方面,我希望還能找時間再補強、更完善些(但目前時間與精力有限)。還有這篇部落格文章所討論的內容,是我希望以後能放入文章裡的。

我認為,聖經接納同性性傾向者。而且不只如此,聖經甚至認為同性性傾向者有天生的,並且是神給他們特別的不婚恩賜。但聖經對於同性性行為的態度始終如一:不允許。

同性性傾向者沒有特別的罪惡,不是生病了(若是因心裡創傷而改變性向所造成的同性性傾向,我建議去心理輔導,而不是先管這人的性向如何),也不要強求他們要改變性向。我們不需要將同性性傾向信徒無故的罪名化。他們若沒得罪神,就與我們沒什麼不同。就算他們得罪了神,我們的態度也是一樣,責備,並要他們悔改。無論對他們,還是對我們,都是一樣的標準,這才是聖經的態度。

聖經給同性性傾向者的定位是不婚,但除此之外沒有再提供更多的資訊。同性性傾向信徒在教會的定義,也與我上述一樣,需要由我們來了解他們的特質,看到教會的的需要,再試圖為他們找到教會中的功能與社會定位。

聖經不支持同婚,因為新約聖經中對婚姻唯一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除此之外別無他。聖經中唯一合法的性行為是夫妻之間的,除此之外的性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因此我按照聖經的立場,「不反同」,但「反同婚」,也「反同性性行為」。

另可參:《同性婚姻,是「婚姻」嗎?

見證:神的啟示 1986

Mary Gintan著(馬來西亞教會同靈)

哈利路亞,奉主耶穌聖名做見證。

感謝頌贊主祂常常引領我們走在正路上。在祂愛裡常祝福我們一切的工作與遠離魔鬼的試探。

於31/5/86〔1986年5月31日〕,靈恩會於丁奴縣教會獻第二天的早禱會,我走進會堂做禱告。禱告中我向神求許多的事。

我禱告幾分後,我感到有一股力量進入體內。我緊合的手被打開及做了幾個手勢,好像與啞巴說話。同時我感到一股力量吩咐我站起來跳舞,但我不順服他的指示。因為現在是早禱會,我想肯定有人會看見我在舞蹈。我因為害羞而強忍。加上我未曾有過這樣的經歷也不明白自己所做的手劫的是什麼意思。

在下午求聖靈時候,情況跟之前一樣。起初我強忍不站起來跳舞和做手劫,但他好像逼我隨從指示,直到我心被逼及受感動才站起來跳舞。

當時我的心非常安慰及感到我在神面前跳一支給神的舞蹈。雖然不明白自己在做什麼但我卻高興又興奮的不斷流眼淚。在禱告求聖靈鈴聲響後唱副歌時,我雙手再合起來,腳也停止跳了。我心裡非常感動到情不自禁的呼喊「耶穌!耶穌!」過後我張開眼晴。

當時我是站著,然後我坐下來思考剛才的情況。過後有傳道走來問我說:「剛才你感到怎樣?有看到什麼嗎?」

我回答:「我沒看到什麼,自感到一股力量進我身指示我站起來跳舞和做個手勢。但我不知道什麼意思。」

傳道說或許神有重要的事要告訴我。更好我禱告祈求神讓我明白祂的意思。我只是點點頭。

我心裡在想,如果神真的讓我明白就多麼好啊因能感受神奇妙的權柄。

在1/6/86〔1986年6月1日〕,京衣限獻堂最後一天。剩下一次求聖靈的時間也是我求明白意思的最後機會。下午三點半是求聖靈禱告,這時候我專心祈求神及我感受到一位傳道按手在我頭上,我逼切流淚祈求。

不久後我的手開始做手勢,忽然我有一個感覺得到所有手勢的答案和告知一個秘密。猶如一個力量進入我體內和我說話。

這是我禱告時的疑問和解答。

告知:趕快!傳這真福音到全世界因為天國的門將關閉而且我許多的選民未得救。

問:神啊,為何傳楊這真福音到全世界這麼久?

答:因我為這目的所差遺的眾轉福音者當中有不熱心的在我田裡收割。盡一切去工作因為你的勞苦不徒然。

問:神啊,為何在真教會當中有幾處缺乏進步?什麼原因呢?

答:真教會如何會進步,當中的責事,負責人,牧者和長老在他心裡沒有誠實加上他們缺乏服侍信徒,尤其那些信心轉弱,剛受洗以及不尋找迷路的羊。

問:神啊,如何來解決這事呢?

答:你們當同心向我禱告好使我可以修複和提醒以及指示給他們。

告知:我將降災於世上四分之一的人類。

問:為何神這麼做?

答:我的眼不再忍受世人所做的一切因此我降這災為末期已近的預兆。

問:什麼時候神要毀滅這世界?

答:我會在晚上正當人沉睡時毀滅世界。

問:為何神在晚上毀滅世界?

答:因為我不要讓任何一人曉得我將毀滅介,但我告訴你們當警醒禱告因我來像盜賊及這一切都是秘密(彼後三10)。

問:神啊,為何甚多人未相信歸入真教會?

答:因為同靈弟兄姐妹當中沒有行愛心,他們驕傲和自高。

問:神啊,如何解決這問題?

答:當結出聖靈的果子和操練自己成為靈性完全的神之子民(加五22-23)。

問:神啊,我想問為何你不賞賜聖靈給那些常常祈求聖靈的弟兄姐妹?

答:我不聽他們的祈求因為當中有不逼切禱告,也有當中還未修整自己的行為。

自從這事後我覺得自己已有很大的行為和對神的信心改變。感謝神的受,祂給我力量和信心。

我希望讀這見證的人能夠深思,耶穌給人的愛是多麼的大,甚至把一切奧秘在祂真理闡明出來。

我們一起來努力達成這輝煌的勝利好使耶穌來到日子我們能夠領受那得勝的冠冕和耶穌同做王直到永遠。感謝頌贊主。阿門。

寫作者:Mary Gintan姐妹
出刊:SEAEC 1986/1988刊物,真耶穌教會。
原文重抄:Nurni Tamsir 24/01/2005

新約的正典是後來發明的嗎?

最近看到了有關聖經成經史被誤會的地方。其實成經史的歷史並不容易整理,也可能無法完全復原歷史全貌。我在這裡提供Paul D. Wegner教授整理出很好的歷史資料,重點清晰、簡潔、又清楚。在此將其資料簡化與大家分享,就更能了解新約聖經經卷有多早就有「正典」經卷的概念出現。

在以下資料中前三位使徒教父(曾與使徒還活著的年代重疊的教父)的書信中,花點時間整理,可看出他們有引用到的新約書卷有: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帖撒羅尼迦後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希伯來書、彼得前書。

新約的27書卷當中,就有17卷在使徒教父年代就當成經卷的書卷了。沒引用到的書卷不代表不被認同,而只是沒引用而已。

Clement of Rome 羅馬的革利免 (60~100 CE)(使徒教父)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腓利比書四3、另引用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以弗所書、提多書、希伯來書、彼得前書

Ignatius 伊格那丟 (60~117 CE)(使徒教父)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馬太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羅馬書、哥林多前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提摩太前後書

Polycarp 坡旅甲 (69~155 CE)(使徒教父)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認同至少16本新約書卷,書信中沒引用到的新約書卷包括:馬太福音、路加福音(?)、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提多書、腓利門書、雅各書、彼得後書、約翰壹貳參書、猶大書、以及啟示錄;其他書卷都有用。

Justin Martyr 殉道者游斯丁 (100~165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後書、希伯來書、彼得前書。但是從書信可看出,游斯丁應當知道新約有更多書卷。

Marcion 馬吉安 (85~160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路加福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帖撒羅尼迦後書、腓利門書。從特土良對馬吉安的評論可看出當時基督徒所接受為權威的書卷還要更多。

Irenaeus 愛任紐 (130~202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 、帖撒羅尼迦後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希伯來書、雅各書、彼得前書、彼得後書、約翰壹書、約翰貳書、啟示錄。

Clement of Alexandria 亞歷山太的革利免 (155~220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 、帖撒羅尼迦後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希伯來書、彼得前書、約翰壹書、猶大書、啟示錄。

Tertullian 特土良 (160~220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 、帖撒羅尼迦後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希伯來書、雅各書、彼得前書、約翰壹書、約翰貳書、猶大書、啟示錄。

Hippolytus 希波呂托斯 (170~235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 、帖撒羅尼迦後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希伯來書、雅 各書、彼得前書、彼得後書、約翰壹書、約翰貳書、猶大書、啟示錄。

Origen 俄立根 (185~253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列出了當時所有基督徒所接受的新約書卷: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 、帖撒羅尼迦後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希伯來書、彼得前書、約翰壹書、啟示錄。

當時有爭議的書卷有:
希伯來書(俄立根接受為權威)、彼得後書(俄立根接受為權威)、約翰貳書(俄立根質疑)、約翰參書(俄立根質疑)、雅各書(俄立根接受為權威)。

Eusebius of Caesarea 凱撒利亞的優西比烏 (265~339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歌羅西書、帖撒羅尼迦前書 、帖撒羅尼迦後書、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書、希伯來書、彼得前書、約翰壹書、啟示錄。

當時被部份基督徒否決但被另一部份基督徒認為是權威的書卷有:
雅各書、彼得後書、約翰壹書、約翰貳書、猶大書。

Athanasius 亞他那修 (296~373 CE) 所引用的新約書卷:
認當今所有27本書卷為權威。

以下整理成表格,V代表確認教父的認同、X代表不確認教父引用的字句是否來自此書卷(但有可能)、?代表不確認教父是否真的沒有引用此書卷、- 代表教父沒有引用此書卷。俄立根狀況特殊,所以用U來代表大多基督徒與俄立根都認同的書卷、用O代表當時有爭議但俄立根接受的書卷、以及D來代表當時有爭議並且俄立根質疑的書卷。

羅馬的革利免(60~100 CE) 伊格那丟(60~117 CE) 坡旅甲(69~155 CE) 游斯丁 (100~165 CE) 馬吉安 (85~160 CE) 愛任紐 (130~202 CE) 亞歷山太的革利免 (155~220 CE) 特土良 (160~220 CE) 希波呂托斯 (170~235 CE) 俄立根 (185~253 CE) 凱撒利亞的優西比烏 (265~339 CE) 亞他那修 (296~373 CE)
馬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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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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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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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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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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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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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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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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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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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弗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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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利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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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羅西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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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撒羅尼迦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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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撒羅尼迦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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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摩太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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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摩太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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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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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利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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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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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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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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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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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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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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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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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大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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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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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為了決定新約正典所開的會議:

1. Synod of Laodicea 老底嘉會議 (363 CE):在小亞細亞的老底嘉開的會議,除了啟示錄以外,很可能將當今所有新約書卷都列為權威書卷。
2. Council of Hippo 希坡會議 (393 CE):在北非的希坡開的會議,會議認同當今所有新約書卷為權威。
3. Synod of Carthage 迦太基會議 (397 CE):在北非的迦太基開的會議,認同當今所有新約書卷為權威。不認為希伯來書是保羅的書信。
4. Council of Carthage 迦太基會議 (419 CE):會議重新確認了同樣的經卷,並認為希伯來書是保羅的書信。

(1999. Paul D. Wegner. P. 147~148):

主要以這引用的資料中以粗字標示出的資料為基礎,可以導出以下決定出新約正典的原則:
一、書卷是否是使徒所寫,或至少由有公認權威的人所寫?(如,路加福音被認為是在保羅的權威下以路加之名寫的)
二、與真理的準則是否符何?(如,同樣的耶穌的誕生、受難、復活、再來等教訓)
三、是否受到教會全面接受?
四、是否有神聖性的自我證明?(如,約翰壹書見證作者不只是聽說,而是親眼見證主的作為)

因此,哪些才是聖經的正典書卷並不是人所定出來的,也不是後來教會才立訂的,而是初期教會本來就認為是權威的書卷,而由大公會議再清楚確認的。Paul D. Wegner如此寫:

“These councils did not determine the canonicity of the New Testament books but rather helped to confirm which books were accepted more widely throughout the early church.” (P. 145)
「這些會議並沒有決定新約書卷的正典性,而是確認哪些書卷是在早期教會比較廣受接受的。」(第145頁)

——————-

(主要參考資料:1999. Paul D. Wegner. “The Journey from Texts to Translations: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Bible.” Baker Academic, pp. 141~148.)

真耶穌教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

本篇附錄除了討論羅馬書第十章的部份以外,以簡要、壓縮的方式論述這題目。更完整的獨一教會救恩觀,可參考張福華傳道的《獨一真教會》1一書。

新約的救恩觀,就是獨一教會救恩觀

新約的救恩觀,事實上就是教會救恩觀。新約論整體的救恩,是以教會為單位的(如:一位新婦、一個身體等2;教會絕對是得救的,但在這教會中個人的救恩另當別論3)。不在這真教會的人,就不是真信徒(參太七21-23;可九38-404;徒十九13-17)。而聖經論述不信者,只有毀滅的結果5。新約的救恩在於基督——祂才是這救恩的道路6,要得到救恩的,就是要在這棵真葡萄樹上7。對於教會的問題,新約一直以來也只論述一間教會8。教會在聖經中本來就是獨一的,因此「獨一真教會」這說法,才是聖經的正道。

教會觀、教義,是現今真耶穌教會宗教教育上的兩大缺口

近年來,教會中對於「獨一真教會」的看法有越來越多懷疑者,甚至積極反對者。現今真耶穌教會的許多信徒都沒有建立出教會觀。如同五大教義(除了靈恩會會略略提到的兩個教義9),教會觀(尤其獨一教會觀)在講台上已少講,了解的信徒越來越少,敢講的人更少。只有針對學生的宗教教育體系有論述教義是不足的,因為仍有許多社青、中年、長青是後來信主的10。即使是有正確觀念的信徒,大多也只是心裡有個大概的輪廓,能不能講解另當別論。這些應當都是真耶穌教會真理的根基,這根基卻越來越少人知道,越來越少人能講述、甚至越來越多人反對。

以小弟的經驗觀察,反對獨一教會觀,包括不認同五大教義者,絕大多數都不知道自己在論述什麼。反對獨一教會觀者在論述教會觀或辯論相關題目時,大多只有提質疑,卻沒有任何自己的看法或基本架構的論述,最多只有毫無信仰根據的自身理念、感受、或聖經以外的辯論。當中能引用聖經佐證自己論述的更為少數,而那極少數會用聖經回覆的,用的經文不是沒有清楚的方向、只有片面的經文而無法建構出聖經整體觀,就是根本誤解經文。這些信徒當中,不少是神學知識份子。

真教會的三大條件與困難

如同教會經常論述,符合聖經中的真教會,要有三大條件:真理11、聖靈12、神蹟奇事13。然而,在實用性而言,要能夠清楚的證明其他「教派」14是否也是真的教會卻有相當的難度。如:若我們宣稱真教會符合聖經,就有人會拿成千上萬的教派中其中幾個看似也符合聖經的教義反駁真耶穌教會是唯一得救的教會這說法15。要一一辯論,不知要幾年的時間才能過濾完每個教派。若退一步,說聖經就是真理,那麼基本上每個教派也都有聖經。而是否有聖靈這問題,雖然有見證證明了靈恩派有些沒有聖靈,我們也沒有那人力去辨正每一間宣稱自己有聖靈的是否真的是聖靈。而神蹟奇事的問題,除非文獻很明顯不是來自於神(如:見證以錢財為主軸而使信仰失焦),否則難以從之後的記載辨正神蹟是否來自於真神。定義真教會的三大條件,雖然完全符合聖經,卻有實用性的困難。

見證:接受聖靈的管教,從反對到支持獨一教會觀

小弟過去是台灣傳統信仰的家庭長大,後來就學時接觸了天主教而成為天主教徒。在中學讀經時偶然發現天主教不是只拜獨一真神,不符合聖經,而離開天主教,在不同教派遊蕩約兩三年。因著一些事情,父母受朋友介紹開始在真耶穌教會慕道,後來我也跟著慕道,不到一年後受洗。成為信徒後,約前兩年的時間反對獨一教會觀,在網路上與世界各地不同信徒辯論數次。後來讀經時留意救恩觀的問題,每晚讀經是越看越不懂,直到有一晚,不只是聖經看不懂,而是連前面的文字都看不懂,文字成了扭曲的線條。當時驚嚇,放下聖經,開始回顧近來讀到的經文。就在那晚,聖靈讓我領會到了道理,我才了解聖經在講的,是:「真耶穌教會是唯一得救教會。」一夜之間,我從積極反獨一教會觀,到變成積極支持獨一教會觀。

從另一個角度看聖經所定義的教會

五大教義就是教會觀

在以上見證的當晚,聖靈教了小弟更清楚定義教會的方式:五大教義。五大教義的每個教義常常被個別論述,但他們有個共通的教訓:歸屬基督。

  1. 洗禮:歸入基督

    1. (羅六3) 難道你們不明白,凡是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都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

    2. (加三27) 因為你們凡是受洗歸入基督的,都已經穿上基督;

  2. 洗腳禮:與主有份

    1. (約十三8) 彼得說:「你絕不可洗我的腳,永遠不可!」耶穌說:「如果我不洗你,你就與我沒有份了。」(中文標準譯本)

  3. 聖餐禮:與主聯合

    1. (約六)
      53
      耶穌就對他們說: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你們如果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沒有生命在你們裡面。
      54
      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在末日我要使他復活;
      55
      因為我的肉是人真正需要吃的,我的血是人真正需要喝的。
      56
      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就住在我裡面,我也住在他裡面。
      57
      正如永活的父差遣了我,我也因父活著;照樣,吃我的人也要因我而活著。

  4. 聖靈:與主聯合與歸主

    1. (約十七)
      17
      這保惠師就是真理的靈,世人不能接納他,因為看不見他,也不認識他。你們卻認識他,因為他跟你們住在一起,也要在你們裡面。
      18
      我不會丟下你們為孤兒,我要回到你們這裡來。
      19
      不久以後,世人再也看不見我,你們卻會看見我,因為我活著,你們也要活著。
      20
      到那日,你們就知道我在我父裡面,你們在我裡面,我也在你們裡面。

    2. (約壹三24) 遵守 神命令的人就住在 神裡面, 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憑著 神賜給我們的聖靈,就知道 神住在我們裡面。

    3. (羅八9) 但你們——如果 神的靈的確住在你們裡面——你們就不屬肉體,而屬聖靈了。如果任何人沒有基督的靈,這個人就不屬於基督。

  5. 安息日:維持與主的關係

    1. 安息日要聚會:

      1. (利二十三3) 六日要工作,但第七日是完全休歇的安息日,應當有聖會;什麼工你們都不可作;在你們的一切住處,這日是歸耶和華的安息日。(聖經新譯本)

        1. 聖會原文意思:召集,所以是召集過來的團體,也就是指在教會聚會

      2. (賽六十六23)將來每逢月朔,每逢安息日,所有的人都必來在我面前敬拜;這是耶和華說的。(聖經新譯本)

    2. 守安息日是神與我們的關係的記號

      1. (出三十一17) 這是我和以色列人中間永遠的記號,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創造了天地,但第七日就歇了工休息了。(聖經新譯本)

      2. (結二十)
        12
        我又把我的安息日賜給他們,作我與他們之間的憑據16,使他們知道我是使他們分別為聖的耶和華。
        20
        你們要把我的安息日分別為聖,作我與你們之間的憑據17,使你們知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聖經新譯本)

    3. 與救恩有關

      1. (來四6) 因此,既然這安息還留給一些人進去,那些以前聽過福音的人又因為不順從而不得進去,

        1. 從上下文18可看出這是從出埃及至約書亞的歷史來看新約的安息日問題。直到今日,我們都還沒有進入那後來的安息19,因此我們現在仍要竭力進入那安息20。在出埃及的歷史中,希伯來書四章有提到百姓的不順從,這不順從講述較系統的是以西結書二十章。在以西結書二十章論述的不順從中,以百姓不守安息日最被強調:

          1. (結二十)
            12
            我又把我的安息日賜給他們,作我與他們之間的憑據,使他們知道我是使他們分別為聖的耶和華。
            13
            可是以色列家在曠野背叛了我,沒有遵行我的律例,棄絕了我的典章(人如果遵行這些,就必因此活著),大大褻瀆了我的安息日,那時我說我要把我的烈怒倒在他們身上,在曠野把他們滅絕。
            16
            因為他們棄絕了我的典章,沒有遵行我的律例,褻瀆了我的安息日;他們的心隨從自己的偶像。
            20
            你們要把我的安息日分別為聖,作我與你們之間的憑據,使你們知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21
            可是他們的兒女背叛了我,沒有遵行我的律例,也沒有謹守實行我的典章(人如果遵行這些律例典章,就必因此活著),褻瀆了我的安息日;那時我說我要把我的烈怒倒在他們身上,在曠野向他們發盡我的怒氣。
            24
            因為他們沒有遵守我的典章,棄絕了我的律例,褻瀆了我的安息日,他們的眼目注視著他們祖先的偶像。(聖經新譯本)

        2. 因此從希伯來書第三章7節到第四章11節的上下文、以賽亞書第六十六章23節,以及以西結書第二十章的內容來看,百姓的不順從指不相信,同時也指不守安息日。這證明了新約的信徒也要守安息日,這也可說明希伯來書後來的論述:

          1. (來十25)不要放棄聚會,好像有些人習慣的那樣,反而要互相勸勉。你們既然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加應該這樣。

        3. 守安息日是神與我們之間的記號(結二十12,希伯來文“oth”,以上聖經新譯本翻成「憑據」)。不守安息日,就是否定了這記號,也就是否定了我們與神的關係。這會使我們被切斷(太十33、路十二9)。從真葡萄樹(基督)上斷了的樹枝(信徒),只有被收集起來丟入火裡(約十五6)。可見安息日與救恩是多麼有直接的關係!

    4. 既然守安息日的基本內容包括聚會,而教會就是耶穌的身體,守安息日就是要在耶穌的身體裡。安息日與耶穌有份有關:

      1. (約十五)
        1
        我是真葡萄樹,我父是栽培的人。
        2
        在我身上所有不結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所有結果子的,他就修剪乾淨,讓它結更多的果子。
        3
        現在你們因為我對你們所講的道,已經乾淨了。
        4
        你們要住在我裡面,我也就住在你們裡面。枝子若不留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住在我裡面,也是這樣。
        5
        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住在我裡面的,我也住在他裡面,他就結出很多果子;因為離開了我,你們就不能做什麼。
        6
        如果一個人不住在我裡面,就像枝子被丟在外面枯乾了,有人把它們拾起來,丟在火裡燒掉。
        7
        如果你們住在我裡面,我的話也留在你們裡面;無論你們想要什麼,都祈求吧!事情就會為你們成全。
        8
        你們結出很多果子,就是我的門徒,我父就這樣得榮耀了。

五大教義的道理都是要與主有份,聖經也跟我們說,少了任何一項就與基督無份了,如:主耶穌說受洗過後的人,若不洗腳,就與祂無份了。這人雖然有受洗,卻因著沒有洗腳禮而與主無份。而論述聖餐禮、聖靈等,聖經也只針對沒有了這一項或那一項,就說不屬於主耶穌,並沒有說「因為有了這一項,所以沒有了另一項也是屬主耶穌的」。由此就可看出,一間號稱「教會」的團體,若少了五大教義任何一項,從聖經的定義就是不屬基督的。

換句話說,除了真理、聖靈、神蹟奇事以外,五大教義就是聖經對教會的定義五大教義就是教會觀。從五大教義去看教會觀,就可以輕易的分辨出一間教派是否可以被認為是屬靈的真教會。

教會超越時空

教會只有一個,而這教會是超越時空與任何名稱的。聖經論教會,是從屬靈的眼光論教會:屬基督的眾信徒。在使徒的年代,教會是沒有名稱的,因為只有一間基督教會,所以基督徒論及「教會」只需要稱「教會」就知道是那唯一的教會。當時教會最多因為地理分佈的緣故而用地理名稱來分別教會中位於不同地區的信徒群21。現今有太多團體稱自己為教會,因此為了區分彼此的不同,開始為自己發明不同的稱呼。即使是那真正的教會,也因著環境需求而為自己取了「真耶穌教會」這名稱。若教會真的需要有名稱,從一個屬靈的角度看,教會的名字應當是「耶穌」,因為教會是主耶穌的身體。

教會並不限於人為她所取的名稱,否則我們就必須否定使徒教會了,因為使徒教會並沒有稱他們自己為「真耶穌教會」。我們現今說「真耶穌教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22,其實是有現今時代背景考量的。聖經中真正的教會只有一個,因此能夠得救的教會也只有一個,基於現今環境的需求,我們將這獨一的屬靈真教會命名為「真耶穌教會」,因此我們從現代人的眼光來看,說「真耶穌教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也是正確的。

若今天有另外的團體同樣有五大教義,並有聖靈同在,那麼從屬靈的角度來看,他們就是屬基督的身體的羊了。到最後,這羊群會歸於我們這個主要的羊群23,所以結果仍是一群羊、一間教會。到最終的結局,仍是「真耶穌教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既然「真耶穌教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是個必然的事實,與許多反對者的指責這句話很驕傲剛好相反,說出事實並不是驕傲。

救恩的第一步,是有與沒有的問題

若有人認為宣稱外教會無法得救是在審判他們,這也是出於對救恩觀的不理解。洗禮、洗腳禮等與救恩有絕對關係的記載,是得救的基本條件,與人的好壞行為無關。一個人沒有洗禮就無法得救24,不是因為他的善惡,而是因為他連最基本進天國的條件都沒有。如:某個人去考試,卻沒有帶一隻筆,在考場也借不到筆,其他人就會說:「這人考試一定不會過了。」這並不是評論這個人如何,而只是因著這人連最基本的條件都不符合所說出的事實。如此的事實便沒有是非對錯。「審判」在聖經的原文意思事實上有「定罪」25的意思,是與其行為有關的論斷。陳述事實並不是審判。

聖經明確的說明:「耶穌對他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如果不通過我,沒有人能到父這裡來。」26說不屬基督的團體無法得救,是因為他們連屬基督的最基本條件都沒有。救恩的第一步是因信稱義27,而是否因著行為表現能得救,是針對信徒歸主後在信仰上的追求28,不是指非信徒的行為,因為聖經說:「凡是在律法之外犯了罪的,都會在律法之外滅亡;凡是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都會按律法受審判…..29。若一個自稱「教會」的團體,連聖經寫的得救最基本的條件都沒有,要如何踏入救恩道路的第一步呢?這團體連第一步都沒踏進,就說不上之後的事了。

得救的人是神所選召的,不是我們決定的

如「重新思考受洗審核制度」一文所述,誰能夠得救是出於神的揀選,不是我們30。如謝順道長老所述,這沒有不公平,因為人生於罪中本就該死,能夠有得生的機會是神的憐憫與恩賜31。要救誰是神的主權,神有絕對的權柄選擇32。人可能自以為是他自己選擇信基督33,其實卻是神先選了他。神的觀點是:「不是你們揀選了我,而是我揀選了你們…..34神甚至是在創世之前就已選了我們35,因此基督說:「他把自己的羊全都放出來以後,就走在前頭,羊也跟隨他,因為認得他的聲音36。我是好牧人,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37」並且預言:「我還有別的羊,不屬這羊圈;我一定要把牠們領來,牠們也會聽我的聲音,並且要合成一群,歸於一個牧人38。」這都是因為是神早就揀選了我們。誰有機會能夠得救,出自於神的主權,人沒有評論的立場。

救恩相關的疑難解答

1. 在舊約裡得救的外邦人

舊約記載外邦人可得救的,例如:路德、大衛王(混血血統)等,這些是神要讓我們知道,神已預定從外邦人血統來的也可以有得救的機會,不只是猶太血統39。血統上的外邦人受洗了後就成了主身體的一部份,與猶太人沒有分別,都是主的羊40。就屬靈觀點而言,外邦人指非信徒,他們是無法得救的41

舊約是律法的約42,新約卻是靠著那出於神的憐憫的主耶穌的血(新約)。新約是恩典時期,是從神而來的恩典,要得救,就要靠神的恩典,也就是信耶穌基督,並與祂有份,否則就不是蒙著應許的後裔。所以,用舊約外邦人可以得救的例子,和新約無關。舊約是說血統上的外邦人。新約是說屬靈定義上的外邦人。舊約是要讓猶太人知道外邦血統將來也會得救,而不是說屬靈觀點的外邦人(非信徒)能得救。他們與基督無份。

2. 關於外教會有好行為的信徒能否得救之問題

或有人說:「外教會也有很多信徒有好行為、結好果子,因此不能說他們無法得救」。要知道神所給我們的唯一救恩道路,不是靠著行為得到的,而是白白給我們的恩典,免得有人自誇43。這恩典是有條件的:信44與順服行道45。進入這恩典的最基本條件一點也不難46,只要相信與順服神要我們做的事,也就是受洗、受洗腳禮、領聖餐、求聖靈、守安息日為聖。這些並不困難,有順服的心,人人都可做到,從眾多見證中,即使當事人遇到困難,他們對神順服的心,神也會成全47。然而,教派卻對這些經文視而不見,為了自己的偏好而扭曲道理成洗禮沒有赦罪功效、洗腳禮是沒必要的風俗、不需要求聖靈、主日(週日)或日日都可替代安息日等。否定了進入救恩的入口,又怎麼論得上救恩呢?一個雙腳被截肢的人尚無法有洗腳禮,因此個人情況有時會有特例,但一間被稱為「教會」的團體實在沒有立場缺任何一個基本條件而被特別包容。

若不需要這些神設立的基本條件就可以靠好行為得救,那麼佛教團體、道教團體、各個異教團體、無神論團體、反基督團體等,只要有善行、好行為,就可進天國嗎?聖經明明告訴我們:不靠基督就無法到神那裡去48

聖經中好行為與救恩有關的果效,只針對信徒:

(加五)
18
但你們如果蒙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之下了
24
屬基督耶穌的人,已經把肉體連同它的邪情私慾都釘在十字架上了。
25
我們如果靠著聖靈而活,就應該遵循聖靈而行。

靈命來自聖靈,是靠著聖靈活、屬基督的人,有了好行為才有得救的機會。沒有進入救恩道路最基本條件的就是不屬基督的教會,有了好行為只是在審判時會影響審判輕重49,不能因此得救。

3. 關於撒該以及在十字架上的強盜能否得救的問題

或有人認為撒該沒有洗禮、沒有聖靈就能得救,十字架上的強盜也是,所以不用洗禮或是祈求聖靈也是可以得救。以下探討:

(路十九)
8
撒該站起來,對主說:「主啊,請看,我要把一半財產送給窮人,我如果敲詐過誰,就還他四倍。」
9
耶穌說:「今天救恩臨到了這家,因為他也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路二十三)
39
懸掛著的犯人中,有一個辱罵他說:「你不是基督嗎?救救你自己和我們吧!」

40 另一個就應聲責備他說:「你既然受同樣的懲罰,還不懼怕 神嗎?

41 我們受罰是公道的,因我們罪有應得,但這個人並沒有做過甚麼不對的事。」

42 他又說:「耶穌啊,你帶著自己的王國來臨的時候,求你記得我。」

43 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今天你就會和我一起在樂園裡了。」

這兩個案例可能會被解讀成沒有施行有效洗禮的教派也可以因著信主而得救。這事實上是誤會了整個救恩觀的關係。要了解這個問題,就需要知道舊約何時結束、新約何時到來。雖然《瑪拉基書》被認為是舊約的結尾,而在《瑪拉基書》與基督降生前,被稱為「兩約之間」的「沉默時期」,並且福音書被認為是「新約」,但這些時間劃分都只是為了分類聖經書卷而定的。久而久之,這樣的劃分造成了普遍性神學上對於舊約與新約時間點的誤會。

舊約是靠著摩西律法守約的。就算是沉默時期,也一樣是靠著摩西律法的舊約時期,因為基督還沒來到世間設立新約。而基督還在世上的時候,才是真正的「兩約之間」,因為基督開始停止守表面的律法,教導真正成全律法的內涵,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安息日可做善事50。為何基督在世時是兩約之間?因為祂自己就有赦罪的權柄51,所以祂在世時,可以按自己的意思決定誰的罪被赦52、誰被定罪53。這時基督還沒流血,新約還沒來到54,祂自己又凌駕舊約55,為新約的到來鋪陳。因此祂在世時是個非常時期,才是真正的「兩約之間」:是個非完整的舊約時期,卻還不是新約時期,而是新舊約交替的時期。

新約是在基督死後才生效56。而新約真正來臨的時刻,是基督升天後,因為祂升天才能成為我們的大祭司57,成為新約的中保58,自己的血就是新約59。從此時基督開了一條救恩的道路,也就是祂自己60。這條道路成了唯一使人回到神那裡的方式,沒有其他道路61。如今是新約時期,神為救恩所設立的基本條件都已完備,就只有這條道路可拯救。

了解這問題後,關於撒該以及在十字架上的強盜的問題就清楚解答了。他們能夠沒有洗禮、沒有聖靈就得救,是因為新約還沒到來,而主耶穌自己是神62,自己就有權柄赦罪,祂說了就會成全,這是個基督在世時兩約之間的非常時期,才會有特例。真正的新約時期是在使徒行傳第一章才開始的(基督升天後)。使徒們只有傳講基督的死與復活、洗禮等,為唯一的救恩道路,別無他言。

4. 聖經說:「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因此外教會也可以得救。

在此引用謝順道長老的分享:

有些人往往依據《羅馬書》第十章9-10節這一段經文主張:只要「心信口認」就稱義、得救了,洗禮只是加入教會成為會員的手續而已,沒有赦罪和稱義的功效,也與得救無關。我們的答覆是:「洗禮具有赦罪、成聖、稱義的功效(徒二十二16;林前六11),而且與得救有關(可十六16;彼前三20-21)。」此處(羅十9-10)之所以沒有提到洗禮,乃因這一段經文所強調的重點是:信仰的對象(耶穌是救主),以及信仰的內容(耶穌已經從死裡復活),而不是信主的方法。所以說,只要「心信口認」就稱義、得救了。如果因為此處沒有提到洗禮,就斷定只要心信口認就可以得救,或解讀成洗禮沒有赦罪、稱義的功效,也與得救無關。那麼,我們是否可以因為此處沒有提到「悔改」,就說不必悔改呢?當然不可! 因為悔改和洗禮,都是信主的方法(徒二38),與「9-10節」所強調的重點無關,所以都被省略了。63

除了以上的重點外,針對羅馬書的經文,其實也可看出保羅完全沒有忽略得救最基本的條件。以下是小弟個人的見解:

(羅九)

30 那麼,我們要怎麼說呢?沒有追求義的外族人得到了義,就是因信而得到的義;

31 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為要得義,卻達不到律法的目標。

32 為甚麼會這樣呢?這是因為他們不憑信心,卻以為可以靠行為。他們絆倒在那絆腳石上,

33 正如經上記著:「看哪,我在錫安放了一塊絆腳石,是絆倒人的磐石;信靠他的人,不會蒙羞。」


(羅十)

1 弟兄們,我心裡渴望,並且為以色列人向 神祈求的,是要他們得救。

2 我可以為他們作證,他們對 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知識,

3 因為他們不明白 神的義,又企圖建立自己的義,就不服從 神的義了。

4 這是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終點,讓所有信的人都得到義。

5 這是因為,論到出於律法的義,摩西寫道:「行這些事的人,可以因這些事而活。」

6 那出於信心的義卻這樣說:「你心裡不要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意思就是要把基督領下來。)

7 或說:『誰要下到無底深淵去呢?』(意思就是要把基督從死人中領上來。)」

8 它到底說甚麼呢?「這話與你相近,在你口裡,在你心裡。」這話就是我們宣講的信心的話語。

9 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

10 因為心裡相信就得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得到救恩。

11 經上說:「凡信靠他的人都不會蒙羞。」

12 其實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都沒有分別,因為大家有同一位主;他豐厚地賜福給所有求告他的人,

13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人,都會得救。」

講到救恩觀的時候,有很多人會因為這段經文感到困惑。非真耶穌教會的外教會(以下稱之「外教會」)的救恩觀就是用這一段經節建立出來的,卻幾乎都忽略了聖經其他的記載,只看一兩節經節就想試圖說明整個救恩觀。不過,在這之前,我們須先從整段上下文了解保羅想要表達的重點。

保羅說明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卻得不著義,而外族人卻透過信心得著了。然後保羅對律法的義與信心的義做比較。他引用了一些舊約的經節支持他對於透過信心得著的義的看法,並說明因信稱義這事才是在預言裡的,不是靠律法稱義。因此這一段最主要是在比較舊約的律法與新約的信心。基督完成了預言,並以成全律法結束了律法(羅十4;太五7),讓我們不必靠著守律法稱義,而是藉由信靠基督的心。

外教會用來支持他們對救恩觀的看法來自以下的經節:

(羅十9) 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

但是從上下文來看,這關鍵句其實是保羅從舊約的一段經節所得出的結論:

(羅十)
6
那出於信心的義卻這樣說:「你心裡不要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意思就是要把基督領下來。)

7 或說:『誰要下到無底深淵去呢?』(意思就是要把基督從死人中領上來。)」

8 它到底說甚麼呢?「這話與你相近,在你口裡,在你心裡。」這話就是我們宣講的信心的話語。

這一段經文來自申命記:

(申三十)
12
這誡命不是在天上,以致你說:「誰替我們上到天上去,為我們取下來,使我們聽見,就可以遵行呢?」

13 也不是在海外,以致你說:「誰替我們過海去,為我們取回來,使我們聽見,就可以遵行呢?」

14 其實這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也在你心裡,使你可以遵行。

被引用的這段舊約經節自己說明了為什麼神將祂的話言放得離我的很近,甚至在我們口裡與心裡:使我們可以遵行祂的話語。保羅用這段經文來教我們有關因信稱義的道理,也就是「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以及「因為凡求告主名的人,都會得救。」(13節)保羅忽略申命記那最後的結語代表他對於舊約的詮釋是錯了的嗎?舊約這一段是告訴我們要遵行神的話,而保羅卻在這說我們不需要做任何事,只需要用口承認以及在心裡信就好了?保羅在教我們不需要行出主的道嗎?不,事實上保羅告訴我們要在我們的言語以及行為上都遵守主的道:

(西三17) 凡你們所做的,無論是言語還是行為,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著他感謝父 神。

那保羅要表達的是什麼?要看懂羅馬書所寫的,我們必須要看這一段的上下文:

(羅十)
9
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

10 因為心裡相信就得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得到救恩。

11 經上說:「凡信靠他的人都不會蒙羞。」

12 其實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都沒有分別,因為大家有同一位主;他豐厚地賜福給所有求告他的人,

13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人,都會得救。」

我們口裡認耶穌為主以及相信祂復活就能夠得救,是因為我們在基督裡因信稱義了。聖經更藉由「凡信靠他的人都不會蒙羞」這句話更加的鞏固了我們的信心。這一段經文的主旨是能夠帶給人救恩的因信稱義。

我們必須了解「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以及「凡求告主名的人,都會得救」是有關聯的。相信基督的復活是救恩的其中一個關鍵。基督的復活與救恩有什麼關係?基督的復活使我們藉由受洗在祂裡面重生成為可能:

(羅六)
3
難道你們不明白,凡是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都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

4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同葬,是要使我們煥然一新來在生命裡行事為人,就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人中復活一樣。

5 我們如果已經與他死的樣式聯結,也必定會與他復活的樣式聯結。

(林前十五)

13 如果沒有死人復活的事,基督也就沒有復活。

14 如果基督沒有復活,我們所傳的就是徒然,你們的信也是徒然,
42
死人復活也是這樣:種下的是必朽壞的,復活的是不朽壞的;

43 種下的是卑賤的,復活的是榮耀的;種下的是軟弱的,復活的是大能的;

44 種下的是屬本然生命的身體,復活的是屬靈的身體。既然有屬本然生命的身體,也就會有屬靈的身體。

45 經上也是這樣記著:「第一個人亞當成了有生命的人」,最後的亞當成了使人活的靈。
49
正如我們有了那屬塵土者的形象,將來我們也會有那屬天者的形象。

沒錯,基督的復活建立出了透過祂完成的洗禮的重生。洗禮使我們向罪死(羅六10-11),並在基督裡重生(約三5-6)。末後的亞當指的是基督(林前十五21-22),祂賜我們生命。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相信基督的復活是得救的關鍵──相信這個,就是我們對洗禮的能力的信心。保羅藉由引用約珥書更加的確定了他在講述基督的復活時,指的就是洗禮:

(羅十13)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人,都會得救。」

(約珥書二32)那時,求告耶和華的名的,都必得救…..

保羅對於求告主名的理解是什麼?保羅在他對一群人做見證時說明了(徒二十一40-二十二21)。他的理解就是洗禮:

(徒二十二16) 現在你還等甚麼呢?起來受洗,求告他的名,洗淨你的罪吧!

不過求告主的名不只是指水洗,也包括靈洗:

(徒二)
15
這些人並非像你們所想的那樣喝醉了,現在不過是上午九時!

16 不!這正是主藉著先知約珥所說的:

17 「 神說,在末後的那些日子裡將會是這樣:我要把我的靈傾倒在所有人身上,你們的兒子、你們的女兒都會說預言,你們的年輕人會見異象,你們的老年人會做異夢。

21 那時,凡求告主名的人,都會得救。」

彼得在講述聖靈的降下時,引用約珥書的經句與保羅引用的一模一樣。洗禮不只是水洗,也包括了靈洗:

(太三11)我用水給你們施洗,是要你們悔改;但在我以後來的那一位,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給他提鞋子也不夠資格。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洗。

(約三5)耶穌回答:我實實在在告訴你,一個人如果不是由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 神的王國。

因此,將我們用口認耶穌為主這件事與復活一同講述,保羅實際上在講的就是洗禮。保羅更加引用約珥書第二章32節,以及彼得引用約珥書第二章32節指靈洗,全都證明了保羅在羅馬書第十章的上下文說的就是洗禮。因此這段不是只用口稱耶穌為「主」以及相信基督復活了。這整段事實上就是在講洗禮。

這與保羅所教的因信稱義的道理是一致的。因信稱義不是只有相信基督。相信基督是絕對必要的(來十一6),但若只有如此,我們的信仰將無法使我們成聖。有了信心後,水洗才是讓我們稱義的(稱義也是成聖(林前六11)):

(羅五9) 所以,我們現在既然因他的血稱義,將來就更要藉他得救,免於 神的震怒,

(多三5) 他就拯救了我們,並不是由於我們所行的義,而是出於他的憐憫;他藉著聖靈使我們重生,更新我們,把我們洗淨;

(來十14) 這是因為他藉著一次的獻祭,就使那些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來十三12)所以,耶穌也是這樣在城門外受苦,為的是要藉著自己的血使人民成聖。

靈洗(聖靈的內住)也是成全我們因信稱義的關鍵:

(羅十五16) 為外族人作了基督耶穌的聖僕,作了 神福音的祭司,使所獻上的外族人靠著聖靈分別為聖,得蒙悅納。

(加五5)至於我們,我們靠著聖靈,憑著信,熱切期待所盼望的義。

(帖後二13) 主所愛的弟兄們啊,我們應該常常為你們感謝 神,因為他從起初就揀選了你們,使你們靠聖靈分別為聖,相信真理,因而得救。

(多三5) 他就拯救了我們,並不是由於我們所行的義,而是出於他的憐憫;他藉著聖靈使我們重生,更新我們,把我們洗淨;

(彼前一2) 就是照著父 神的預知蒙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因而順服耶穌基督,並且蒙他的血灑過的人。願恩典平安多多地加給你們。

因此因信稱義不是只有相信基督以及稱祂為主,是藉著有信心的水洗與靈洗才使我們稱義。這就是保羅在羅馬書第十章所寫的意思:基督的復活(也就是我們藉由受洗所得到的復活),以及求告祂的名(我們在洗禮時所會做的)。

要完成因信稱義,不只是洗禮而已。我們還要有正確的信仰。留意保羅所說的:

(羅十)
9
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

13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人,都會得救。」

保羅說我們必須認耶穌為主,並且無論誰求告主的名都會得救。請留意舊約所寫的與保羅引用的用詞有差異:

(珥二32) 那時,求告耶和華的名的,都必得救;因為正如耶和華所說的……

約珥書說:「求告雅威的名的,都必得救。」「耶和華」這名字在中文聖經是對原文的誤解所造成的翻譯錯誤。「耶和華」在希伯來文原文是神學所謂的「四字母聖名」,也就是YHWHYHWH正確的發音是「雅威」不是「耶和華」。我們必須了解新約根據的是七十士譯本(簡稱LXX)。七十士譯本是基督來之前約200年左右的舊約希臘文譯本。新約引用的是LXX,不是希伯來文聖經,因為新約是用希臘文寫出來的。新約在聖經的用詞與習慣來自LXX。希伯來文聖經出現YHWH的時候,LXX翻譯成“kurios”(也就是「主」的意思),而不是直接寫實際的名字。新約也採用這傳統。即然保羅所引用的是約珥書第二章32節,將經節改為以下的版本才是更正確的:

(羅十13) 因為「凡求告雅威名的人,都會得救。」

然後我們再看看上下文中另一個關鍵的經節:

(羅十9)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

認耶穌為主,並求告主(雅威)的名。這兩節很明顯的是有關聯的。這也就是說,保羅事實上是在說:「…..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雅威,心裡信…..」保羅不只是叫我們稱耶穌為「主」,而是要承認耶穌確確實實是雅威(父神)祂自己,也就是猶太人所不願意相信的(約八58-59)。沒有對神觀正確的理解,就不會知道耶穌祂的確是雅威(也就是我們真耶穌教會的獨一神靈一神論所教導的,但三位一體論所無法理解的),也就無法符合保羅真正的教訓。這是我們得救的關鍵,因為正確的洗禮方式同時取決於正確的獨一神觀,要不然就不會有人了解為什麼每個人在使徒行傳都是用主耶穌基督的名受洗的,而基督耶穌祂自己卻命令使徒們要「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二十八19)!

保羅其實是在教我們因信稱義是由水洗與靈洗成完的,並且只有正確的信仰能使我們成聖。羅馬書第十章以及因信稱義的道理教導我們要遵行神的道。這就如保羅所引用的申命記第三十章,因為信徒必須要以行動受水洗並且向神求聖靈(路十一13)。我們必須要按著我們的信心有行動,因為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二26)。這與基督的教訓都是一致的:

(約四24) 神是靈,敬拜他的人必須在靈裡和真理中敬拜。(中文標準譯本)

敬拜神的必須在真理與靈裡敬拜祂。真理就是正確的信仰──真理會引導我們認耶穌為雅威並且有正確的救恩道路(包括正確的洗禮方式)。靈是指聖靈(約四14;七37-39),祂使我們的信成聖,好讓我們因信稱義。

當我們從上下文以及聖經的巨觀(考量到其他經節)來了解這段經文時,就可以看出保羅在教導的不只是稱耶穌為主以及相信祂復活了。因信稱義不只是相信,還要有遵守神話語的行為,而這些都要建立在能引領我們到救恩的真理上。因信稱義要洗禮才能完成。單相信基督復活,然後用口稱祂為主是無法稱義的。這是外教會長久以來的誤解,因為他們斷章取義,不考量上下文或以聖經的巨觀來看。難怪主耶穌祂會如此說:

(太七)

21 「不是每一個對我說:『主啊,主啊!』的人,都能進入天國,只有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

22 在那一天,會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難道我們不是奉你的名作先知宣講,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過許多神蹟嗎?』

23 但我會向他們聲明:『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不法的人,離開我走吧!』

為什麼他們是作惡的人?因為他們稱耶穌為主,但他們沒有正確的教訓,並且做他們所想做的,而不是遵守神的話語。外教會對於羅馬書第十章的教訓就是馬太福音第七章21-23節在我們眼前活生生的案例。

要了解保羅在羅馬書第十章實際的教訓並不容易。因此我會試著寫一個簡短版的做為結論:

  • (羅十6) 那出於信心的義卻這樣說:「你心裡不要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意思就是要把基督領下來。)
    羅十7 或說:『誰要下到無底深淵去呢?」』(意思就是要把基督從死人中領上來。)」
    羅十8 它到底說甚麼呢?「這話與你相近,在你口裡,在你心裡。」這話就是我們宣講的信心的話語。

    • 引用自申命記第三十章14節:「其實這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也在你心裡,使你可以遵行。」

      • 保羅引用申命記這段,所以他暗示著我們所宣告的信仰是需要有行為搭配的。

  • (羅十9) 你如果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 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會得救,
    (羅十10) 因為心裡相信就得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得到救恩。

    • 因信稱義是水洗與靈洗成全的,而沒有行為的信仰是死的。

  • (羅十11)經上說:「凡信靠他的人都不會蒙羞。」
    (羅十12) 其實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都沒有分別,因為大家有同一位主;他豐厚地賜福給所有求告他的人,
    (羅十13)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人,都會得救。」

    • 求告主名:按照保羅的理解,就是指洗禮

    • 彼得對這句話的理解是靈洗

    • 這不是只有「求告」主的名,而是要用祂的名受洗。第13節與第9-10節有關聯。

    • 13節與第9-10節說明了保羅對於耶穌就是雅威的理解。要了解這點才能夠有能夠帶給人救恩的正確的洗禮方式。

5. 在使徒教會後、真耶穌教會之前的基督徒無法得救嗎?

使徒教會仍是真教會時,以及真耶穌教會存在之時,是不會有別的「教會」能得救的,因為神只有設立一間教會64、一條救恩道路65。那在使徒教會偏離道理後、真耶穌教會設立之前的基督信仰者會得救嗎?

對於這個敏感問題,小弟建議我們可以選擇較中立的回覆,比較不會引起爭論:「真耶穌教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是個「教會」救恩觀,不是「個人」救恩觀。以「教會」為單位而論,屬靈「教會」的結局是得救進天國,是絕對的真理66。以「教會」為單位而論,在兩次屬靈真教會出現之間的時期67的「教會」當然不是屬靈真教會,那「教會」是無法得救的。若論及個人得救的問題,或許有不定數68,在某種程度上也不是人去判定的,因為最終的審判者是神69。我們可以說非基督信仰者無法得救。有關以基督為信仰的個人得救問題,是「個人救恩問題」,已經超出了「教會救恩觀」的討論,不再討論偏離主題內容。

總結

新約的救恩觀,其實就是獨一教會救恩觀,這本來就是聖經論述的觀點。現今真耶穌教會已鮮少談到獨一教會觀,也很少在講台上講述五大教義,已成信徒在宗教教育上的缺口,越來越多人已經沒有獨一教會觀(北區更是嚴重),建議教會積極改善。

教會最常用來定義真教會的三大條件:真理、聖靈、神蹟奇事,雖然符合聖經,卻有實務上的困難。小弟受聖靈教訓,領受到五大教義有共通的教訓:歸屬基督。聖經教導,五大教義少了任何一項,就不屬基督了。屬基督的,才能算是屬靈的真教會,因此五大教義事實上就是教會的定義。五大教義一個都沒少,並有聖靈同在,才能成為那獨一的屬靈教會。

「真耶穌教會」是近代因著時代背景的需求,給那屬靈的真教會另取的名稱。屬靈真教會,事實上並不限於這名稱,否則沒為教會取名的使徒教會就不是真教會了。就算有其他基督信仰團體有五大教義也有聖靈,主耶穌說最後都會歸為一個羊群,因此以結果論來說「真耶穌教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也是正確的。沒有五大教義的教派無法得救,並不是審判或驕傲的言論,而只是按照聖經陳述事實。

一些提出的救恩問題,如:舊約也有外邦血統的人得救、外教會有好行為的人能不能得救、福音書中的撒該與十字架上的強盜也沒有洗禮或聖靈就得救、還有羅馬書第十章的「心信口認」等似乎不贊同獨一教會救恩觀的經文,去正確理解後,就會了解這些都不與獨一教會救恩觀有任何的抵觸。獨一教會救恩觀,就是新約的救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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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張福華,《獨一真教會》。腓利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林前十二12、弗四4, 23、啟十九7, 二一2、等

3如太十三18-23、二五、可十三35-37、路二一34、羅十一22、林前九27、十12、加五4、提前六9、來二1、三12、四1, 11、十31、多三10-11、彼後一10、啟十八24

4基督並沒承認是屬祂的人,只認為不會馬上反對祂,也沒有要這樣的人跟隨祂。

5約三18、羅二12, 14-15、三23、五16, 18、八1、帖後二12

6約十四6、約一51(創二八12

7約十五5-6

8太十六18、徒五11, 31、弗一22-23, 23、西一18, 24

9洗腳禮與聖餐禮。洗禮只在新受洗者受洗前授課,但不是對全體信徒。

10若可以,事實上可以不分年齡鼓勵需要宗教教育參與初級、中級班等,大家都可享有系統的宗教教育。這些宗教教育不需要限制年齡或學生身份者。

11賽八 20、太廿八 20、林前四6、林後十一4、加一6-9、弗二19-20、約貳9-11、啟廿二18-191998年,楊約翰,《聖經要道》。腓利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2約一32-33 ,34, 二十21-23、羅八9 、林前十二13、約壹三24、弗一13-141998年,楊約翰,《聖經要道》。腓利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3太十一2 – 6、可十六17 – 20、徒十四3、林後十二12、來二1-41998年,楊約翰,《聖經要道》。腓利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4此文以「教派」指「外教會」,專指「不是真的屬靈教會,但是選擇敬拜基督的屬世團體」。此文會將「教派」與「外教會」這兩詞交替使用。

15然而,如此辯論的信徒卻沒發覺,要找到「符合這部份或那部份的教訓的教派」,是需要從眾多教派拼拼湊湊才能勉強湊出一個比較完整符合聖經的論述,而不是一個相同的團體擁有完全符合聖經的論述。如一位同靈所述,他確定真穌教會是可以得救的教會,卻怎麼也找不到另一個他也能夠確定能夠得救的教會。外教會的神學雖然專業也深入,論及非救恩相關的神學也很有參考價質,但只要是與救恩有關的教訓,就迷失方向,這是小弟實際的經驗,也是看外教會神學要留意的一點。

16原文:記號。

17原文:記號。

18來三7-11

19來四9-11

20來四11

21如保羅書信(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加拉太書、哥羅西書、以弗所書等等)、啟示錄的七教會等。

222003年真理研究委員會之決議認同案:

  七、獨一真教會(張福華)

  議決(25票):

  1. 本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

  2. 有關啟十九11-16對「真耶穌教會」名稱的解釋,僅供參考研究。

23約十16。參考真耶穌教會早期的歷史、以及現今真耶穌教會的規模,我們確實有立場認為我們是那主要的羊群。

24約三5

25《環球聖經譯本》彼後2:3 註:原文是κριμα,基本意思是判決。按希臘文構詞習慣,這個詞的後綴通常表示判決的結果(定罪懲罰);可12:40;路23:40;羅3:8, 13:2;加5:10;提前3:6, 5:12等)。雖然有時會因為中文行文習慣或用詞搭配而譯作審判,但詞義側重點仍在審判的後果而非審判的行動。

26約十四6

27羅三25-26, 1-2, 33、多三5、來十一1-2, 6

28加五6、雅二26、腓二12, 9, 8~9、西三5~10, 12~17、帖前四3~7、帖後三13~15

29羅二12

30太二四22, 24、路十八7、羅八29-30, 十一5-6、弗一4-5、彼前一2

31羅三24, 15-17

32羅九14-21

33參太十九27(可十28、路十八28

34約十五16

35弗一4-5

36約十4

37約十14

38約十16

39徒十十一, 二八26-28、弗三6、羅十一25

40加三28-29

41約三5

42出三四28

43弗二8-9

44羅十9-10

45太七21、路十一28、約十四15, 21, 23

46約壹五3

47參約十四23、十五10、猶一21

48約十四6

49參路十二47-48、羅二12-16

50太十二12、路六9

51太九6、可二10、路五24

52路七47、約八11

53太十一21, 十二31-32、二三、可十四21、路六24-26、十13、十一42-52

54太二六28、可十四24、來八7-13、十12-16

55參太五17、羅八3-4、弗二15、太十二8、可二28、路六5

56來九16, 9-10

57來八1-4

58來八6, 15

59太二六28、可十四24、來九14-15、十8-16

60來十20-21

61約十四6

62約一1, 58, 十四9

632017年,謝順道,《因信稱義──羅馬書證道集》。迦密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4弗四4

65約十四6

66啟十九7-8, 二一9

67新約聖經中的使徒教會、真耶穌教會。從歷史文獻並不容易判定使徒教會何時偏離致失去真教會的身份,但可以確定的是在奧古斯丁(354~430 C.E.)時期聖靈就已經離開,因為當時靈言已終止(Augustine, Homilies on the First Epistle of John, 6: 1 0, NPNF 1 : 7: 497 & Augustine, On Baptism, Against the Donatists, 3: 1 6: 21 , NPNF 1 : 4: 443)。由此,我們可以認為使徒教會失去真教會的身份是在四、五世紀之交發生的。(柯恆雄,《「靈恩運動」 簡介》)

68參林前九27、林後十三5

69太二五、羅二3, 6、林前四4、提後四1, 8、來十30, 十二23、雅四12, 9、彼前四5

參與聯總真理研究會的經驗分享

感謝主,因著主的安排讓我得知一年會看到一、兩次從國外回來的一位執事原來是聯總負責人之一。由於2010年聯總真理研究會對於英文聖經譯本的決定讓我憂心,放在心裡好幾年後好不容易得知執事是負責人之一,因此利用一次機會向他提起譯本的問題。沒想到他剛好也是真理研究會的人之一。我和執事並不熟,但他認為這事的重要性足以再討論一次,因此協助我提到真理研究會。

由於這次的會議討論中,有在2010年挑選英譯本的原報告者,因此我藉這次的機會也大概了解了2010年討論的內容。以下是2010年真理研究會的結果:

2010 年真理研究委員會之決議認同案:
英文聖經翻譯版本統一案
決議文:
(1) 文獻和出版品指定使用 New King James Version
(2) 講臺強烈推薦使用 New King James Version
(3) 以下是個人讀經避免使用的
-The Living Bible / New Living Translation
-Good News Bible / Today’s English Version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The Message
-New English Bible
議決:無異議通過。
各國教會代表大會決議:無異議通過。

這個決議讓我憂心的是選了New King James Version (NKJV 新英皇欽定版本)做為我們的譯本。第一項寫的方式是容易造成誤會的。提案者在這次有說明,2010年時,其實他並不願意將教會的英譯本限定為某一譯本。他提出教會可以列出有什麼譯本教會不推薦,而不要挑某個譯本來指定使用。不過聯總那裡的文宣品手冊(說明教會文宣寫作等統一規範)有寫以什麼譯本為主,若不是引用自那譯本,就需要在經文後面以括號標註引用的譯本。因此在程序上,有個「共通譯本」是那手冊所需要的。在2010年的會議中,當事人也提出即使訂出了某個譯本,也不用限於這個譯本。

然而,不知為何,真理研究會的公文出來,寫著「文獻和出版品指定使用 New King James Version」,因此美國總會的文宣處負責,也以為只能用NKJV,就將自己限於NKJV了。這是個誤會的開始,因為會議原意事實上不是要教會限於某一譯本,可是公文的寫法容易讓人誤會。從那時開始,大多英語系教會的信徒,都改用NKJV並以NKJV為主了。

用NKJV有個顧慮,那就是它的新約是用《公認經文》(Received Text, 拉丁文 Textus Receptus)翻譯出來的。何謂《公認經文》?新約抄本有超過5,600多件,當中有抄錯的、被人修改過的等等,我們要怎麼知道最原始的經文是什麼呢?這就是經文鑑別學的重要性。鑑別學會以科學並理性的方式,去分析哪些經文應該是最原始的經文。目前的經文鑑別學所認為最貼近原始經文的版本是所謂的《批判經文》(critical text)。而《公認經文》是從哪來的呢?這源自一位十六世紀的學者Erasmus,他以一人之力,只用了新約的六個希臘文抄寫品質不佳的抄本,只花了兩年就編輯出了史上第一個出版的希臘文新約聖經。他沒有啟示錄的最後一頁所以他就用拉丁文聖經將最後六節翻譯成希臘文,然後說這是希臘原文。而約翰一書五章7節那裡,《公認經文》為了符合當時教會的要求,為了支持三位一體,而選擇放入不存在於原始經文的「在天上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 父, 道,與 聖靈;這三乃是一的。」(中文英皇欽定本CKJV)在批判經文,這一節寫的是:「原來,那作見證的有三,」(新漢語譯本)。

《公認經文》的問題不只這些,它除了引用的抄本少,所使用的抄本體系也是較為不可靠、經過多年來人對經文的竄改等的抄本家族。雖然大多不是會造成什麼問題的經文差異(異文),但《公認經文》被認為有5,337處與《判經文》不同。當中除了以上不忠於原始經文的問題以外,還會產生教義上的問題。如(以下以〈〉記號標示出問題):

CKJV
約十七11 從今以後我不在世上,他們卻在世上,我往你那裏去。 聖父啊,你所賜給我的那些人,〈求你以你自己的名保守他們〉,叫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一樣。
約十七12 我與他們同在世上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其中除了那沉淪之子,沒有一個失落的,好叫聖經上的話得應驗。

NKJV試譯
約十七11現在我不在這世界裡,但這些[人]還在世界裡,而我來到祢這。聖父,那些祢所賜給我的人,〈保守他們在祢的名裡面〉,好讓他們如我們一樣是一。
約十七12我還在與他們在這世界裡時,〈我將他們保守在祢的名裡面〉。那些祢所給我的人我有保守了,除了那要入地獄之子之外他們當中無人失落,好叫聖經成全。

而《批判經文》寫(以〈〉標示出不同):

CCV
約十七11 我不再在世上,他們卻在世上,我要到你那裏去。聖父啊,〈求你保守他們在你的名下(這名是你賜給我的)〉,使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一樣。
約十七12 我跟他們在一起的時候,〈我保守他們在你的名下(這名是你賜給我的)〉,我也保護了他們;他們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以外,沒有一個滅亡,好讓經上的話得以應驗。

從《批判經文》我們可以看出,天父的名字就是祂所賜給基督的名字:「耶穌」。而《公認經文》卻完全看不出來。這不但與神觀有關係,與洗禮也有關係。《公認經文》在信仰的教訓上也會出問題。這些只是我個人有看出會出問題的經文,不同人會看到不同的問題,以長久來看,NKJV用的《公認經文》對教會可能會造成問題。

因此我在2017年3月23日,第一次(也可能是這一生唯一一次)參加了真理研究會的會議。每次開會的場地不同,也可能在不同國家。這次剛好是在台中總會(我省機票錢 XD)。到場時趙傳道帶我報到,然後我就上了七樓。開會的人數我看大概有一百人,當中真理研究會的人可能是40人左右(附議超過30票時大會就直接通過不再問反對票,因此我猜大概是40人左右)。其他的人不太發言,可能是旁觀者。到場後,支持我,讓我提案的蔡執事帶我到了一個坐位。

在我之後的討論案,被挪到前面,所以他們先討論另一個題目。在整個討論的過程中,都是以聖經的探討為討論,以及謝順道長老有分享他實際的一些觀察及見證。當中沒有派別的問題,也沒有權力者的問題,而是很純粹的用聖經探討道理。每個有意見的人都會發言,有人觀點不同也沒關係,因為這就是為了觀點不同而討論的一個會議。最後的討論,會達到一個大家都能夠接受並更為符合聖經的解釋。若覺得光是以會議討論仍不夠,就會組一個研經小組,再加以探討。被挪到我的題目前的討論,就是達到了一個基礎的共識後,成立小組完成更深入的研究。

之後輪到我的題目要討論了:聖經譯本的問題。主席先開場大概說明一下後,就由聯總的文宣處代表來說明聖經譯本的問題。這問題剛好文宣處也遇到了用NKJV會造成教義上的問題,並且其他弟兄與執事因為用NKJV而遇到了同樣的問題,也想提出。再來是之前在2010年的提案者說明,他的用意不是要限制於一個譯本,而是希望列出不推廌的譯本,但出於大會當時的需求,才硬著頭皮選了NKJV。以NKJV為最主要的譯本這事,其實並不是原提案者的用意。在我報告之後是由蔡執事報告,他代表美國總會報告。從他的報告中,我才得知,稍早聯總負責人會議因應文宣手冊指示的需求,暫時將主要引用的英譯本從NKJV改為ESV。

在此說明我的報告。我先說明NKJV的新約所使用的文本是有問題的,再提出一些經文舉例。這些經文會影響到我們信徒對聖經道理的理解,也會影響到洗禮與神觀等教義的問題。再來我說明聖經版本沒有完美的,然後說明挑選一個譯本所要考量到的問題,如譯本所引用的原文經文是否可靠、它的翻譯理念(直譯、等義活譯、意譯)、翻譯背景、出版年代、是否適用於傳福音、可取性、等等。我再提出我自己比較了五種英譯本:

1. ESV (English Standard Version 英文標準譯本)
2. NASB (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新美國標準譯本)
3. NRSV (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新修訂標準譯本)
4. HCSB (Holman Christian Standard Bible 霍爾曼基督教標準聖經)
5. NKJV (New King James Version 新英皇欽定版)

我會挑這幾種譯本有幾個考量。ESV屬直譯本,是我個人用英譯本的經驗中,認為較忠於原文並且可讀性較高的譯本,是個總體表現較均衡的譯本,也代表說它很可能是個較能適應各種不同需求的譯本。NASB屬直譯本,是學術公認最準確的譯本,因此列入考量。NRSV屬直譯本,也是學術支持的譯本,過去也曾是聯總推廌的譯本之一。HCSB是當中唯一由直譯與等義活譯的翻譯理念混合出來的版本。他們認為直譯與活譯的併用才能達到理想的翻譯,是個較為特殊的譯本,介於直譯與等義活譯之間。而NKJV是目前教會的最主要譯本,列入當中是為了要比較目前的譯本與其他的譯本的差別。

我比較了56段經文,這些經文都是來自《聖經要道》的五大教義內容所引用的經文。我引用了查經工具,如逐字聖經、學者對原文的評論、經文鑑別學文獻、研經工具等。我共比較了23個要挑選譯本所會考量到的點,並以數字的方式比較出這五種譯本的差異,再以圖表的方式呈現,較能一目了然。

ESV不是完美,而我在完成評估之前也不知道哪個譯本在整體上會是比較能推廌的譯本。在我個人的評估的結果下,ESV確實是總體上比較平均的多功能譯本,總評分高於所有其他譯本。因此我個人最推廌ESV。教會若有意要再選一個最推廌的譯本(但不限於此譯本),我會希望教會考量ESV。

報告結束後,謝順道長老認為當場的人大多對英譯本了解的不多,因此提議聯總成立專案小組繼續做研究,列出可推廌以及不可推廌的譯本。這提議很好,不過聯總的文宣處因為受到真理研究會在2010做的決定,在程序上仍需要以公文為主。真理研究會每兩年開一次會議,這兩年間文宣處會有多文宣品要出版,無法在這兩年內一直用有問題NKJV,所以他希望真理研究會可以在此先撒銷2010對NKJV的決定,如此文宣處才不會受限於NKJV。美國總會則有他們的考量。

整個報告完後的討論時間,幾乎都是沒有爭議的要撒銷對NKJV的決議,並且以「不受任何一種譯本限制」為最主要的方向討論下一步教會如何進行,才能夠嚴謹的做出對教會最好的決定。最後大會的決議如下(只抓重點不是照字寫以下):

1.撤銷2010年真理研究會對使用NKJV的決策。
2.真理研究會同意聯總負責人會議結論目前暫時以ESV譯本為主。但不限於ESV。
3.成立專案小組花兩年研究該使用哪些譯本,以及不推薦使用哪些譯本。
4.由賴弟兄整理NKJV可能會造成教義上相關有問題的經文。

雖然這次沒機會談到中譯本的問題(因為怕兩個一起討論會太亂),會議進行的比我想像的順利的很多,結論也更為理想。挑選譯本其實是件大事,不是我非專業背景的一個人能夠一肩扛起的。教會成立小組是最好不過的結果。我猜想下次開會(兩年後)決定可推廌以及不可推廌的譯本時,可能也會一同討論《和合本》的問題,因為我被大會要求整理可能會造成教義上相關問題的經文,也要包括《和合本》的經文。

《和合本》其實有很多翻譯不理想,甚至是錯誤的譯本。若大會在其他中文譯本(如環球聖經譯本、新漢語譯本等)新舊約全書都出版後也可以一同討論中文譯本的問題,就更為理想了。

感謝主這次讓我有機會向真理研究會提案,並且結果還這麼的理想。我想這可能也是我這輩子唯一參與真理研究會的一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