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誕節的問題 – 異教與否?

我一直對聖誕節的問題沒有很公開的發言過,因為我這個人原本對聖誕節的問題不是很想理會。我會在這裡發表我對聖誕節的看法,是希望福音全球化的阻礙可以滅少。如何正確的看外國文化的問題,是福音全球化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剛好在12月25日這天,才開始寫這篇文章,似乎有點太晚。每當到這一段時間,教會就會出現很多反聖誕節的宣傳。這在華人文化,如中國、台灣等的環境當中,不過聖誕節當然是很容易的。但今天我們強調福音要全球化,就不能什麼都只用華人文化的眼光放眼世界,而是要了解正在發生什麼事,再做出判斷。

有關聖誕節是12月25日的來源,我主要參照《聖經考古評鑑》這學術網站的資料,因為看了不同的資料,我認為這資料是目前有關聖誕節整理的較完整、中立的資料。

聖誕節與太陽神無關

將聖誕節12月25日與羅馬太陽神的節日(剛好同月同日)做連結,是很受歡迎的說法。真耶穌教會也是因為這樣而反對過聖誕節,認為這與異教崇拜有關。但學者研究這段歷史以及反思過去的盲點後,不認為這與太陽神的生日有關,也不認為與任何異教風俗有關,而是基督教在早期開始對耶穌的人性的肉體出生的日子好奇,而以沒什麼根據的推論猜出來的。

會這麼認為,是因為歷史上並不支持太陽神生日來源的說法。原因有幾項:

  1. 早期教會所有討論到耶穌誕生可能的日期,都沒有提到任何異教的事,而只有基督教信仰內的討論。
  2. 早期教父的文獻甚至會諷刺羅馬帝國異教的節慶、神祇的生日等,怎麼會又認同他們的太陽神而認為太陽神的生日就是基督的生日?
  3. 最早討論到聖誕節可能的節日的文獻是教父亞歷山太的革利免(150~215 C.E.),他只提到不同人提議的日期,卻根本沒提到12月25日。這代表對耶穌降生的問題,當時的教會並沒有考量到「太陽神」的問題。
  4. 後來12月25日的日期開始被一部份教會的人接受為聖誕節後,歷史上可追溯基督教最早慶祝聖誕節的日期,約250~300 C.E.。當時基督教仍很強調與異教風俗的分離,尤其在303~312 C.E.基督教被嚴重逼迫時,更是強調與世俗分開。
  5. 君士坦丁大帝將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合法化,是313 C.E.的事情,但早在這時之前,12月25日的聖誕節就已被接受並慶祝。君士坦丁常被說成是將羅馬太陽神12月25日的生日定為基督誕生的日子的罪魁禍首,但實際的歷史卻不支持這說法。

其他的文獻,如’2003.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 Second Edition.” Gale Group’,也提到聖誕節的日期的討論早於羅馬皇帝Aurelian在西元274定出太陽神生日為12月25日的日期

Sextus Julius Africanus, writing prior to 221, placed the dates of the annunciationand of the passion of Christ on March 25, which would point to a December 25 birth date.”
(試譯:)「Sextus Julius Africanus在早於西元221年的文獻中,將天使報喜(馬利亞懷耶穌的日子)與基督受難日列在3月25日,也就是指誕生日會在12月25日。」

將3月25日受難日定為天使報喜日(耶穌受懷胎的日子),始於愛任紐(西元140-202年),特土良(西元160-220年)也以一樣的觀念提到天使報喜日與受難日是同一日。這些資料都顯示12月25日被認為是聖誕節的看法,早於太陽神教定出太陽神的生日。12月25日聖誕節日節的設立,與太陽神教無關。

但之後的聖誕節,尤其是君士坦丁後的聖誕節,就很可能有異教的風俗引入。基督教成國教或有政治的干涉,是很重要的分隔點,因為在這之前的基督徒是真心來信主(受異教的影響較低),而在成國教之後的基督教,有很多不是自願真心來信主的,而是因應國家要求成為名義上的「基督徒」的。這樣的基督徒,無法放開異教風俗或迷信,而將異教迷信引入基督教,是很有可能的。天主教百科全書寫:

“The earliest mention of the Nativity of Christ on December 25 can be found in the Chronograph of Philocalus, a Roman almanac whose source material can be dated to 336.”
(試譯:)「在12月25日最早提到基督的誕生,可以在Philocalus曆找到,其資料來源是可追溯至西元336年的羅馬曆書。」
(2003.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 Second Edition.” Gale Group.)

可見在這之後,聖誕節慶開始被認為是官方節日,而由我的朋友Monica Augustine Chen在2018年12月27日所分享的資料,寫:

『「…聖誕節的慶祝最早出現於西方的羅馬,時為主後三三六年;隨後拿先斯的貴格利(Gregory of nazianzus)約在三七九年,將節慶引進東方的君士坦丁堡。此後,聖誕節逐漸在各地流行;然而,此時亦有一些城市如耶路撒冷等,要到六世紀才認許聖誕節的慶祝」(吳國傑,《溯源追本:基督教會古今巡覽》,基道出版社,2007年,頁74)』

當然,這是以直接記載到「聖誕節慶」的文獻所提供的資料,但從上下文、背景分析等的研究,Andrew McGowan證明在基督教慶祝聖誕節,早於西元336年(我指有慶祝的活動,不只是討論聖誕節的日期)。西元336年可能是聖誕節被認為是官方節日的一個時間點。也就是說,我認為我們看這個節慶是否有受到異教影響,西元336年的劃分點是很重要的。在這之前的基督教,受異教影響較少,其聖誕節的討論與內容是與太陽神教無關的。這才是較原始的聖誕節。

所以聖誕節12月25日是如何被定出來的呢?

聖誕節的來源 – 較符合歷史的觀點

早期基督教,事實上是很沒有根據的相信「基督死的日子與他受懷胎的日子是同一天」為出發點,這沒根據的信仰,應當是早期教父愛任紐(130-202 C.E.)發明出來,推論出12月25日的。事實上,當時以這種算法用兩種不同曆法所得出的聖誕節日期是不同的,因此至今聖誕節仍分為兩大派:西方教會(天主教與新教/基督教)的12月25日,以及東正教(東方教會)的1月6日。

12月25日是用猶太人的曆法來看耶穌死在十架上的日子推算出來的。基督死在十架上的日子在猶太曆是Nisan月的第14日,也就是羅馬曆法的3月25日。因此他們認為馬利亞懷耶穌也是羅馬曆法的3月25日,而在九個月後耶穌誕生,就是12月25日。如此,現代的聖誕節日子就推算出來了。

而東正教的1月6日,是東方教會用他們希臘曆法來看,認為是春季的第一個月的第14日,也就是現今曆法的4月6日。因此他們認為耶穌死在十架上的日子是4月6日,所以馬利亞懷耶穌的日子也是4月6日,而在九個月後耶穌誕生,所以1月6日就是現代東正教的聖誕節了。

君士坦丁將基督教合法化,並定12月25日為耶穌的生日後,東方教會在早期文獻中所表達的顧慮不是12月25日來自於太陽神教或異教,而是除了他們已將1月6日定為聖誕節的節日以外,他們該如何接納12月25日也成為聖誕節?

換句話說,12月25日的來源並不是異教的影響,反而比較是猶太教的逾越節日的影響,而使基督教定出這日為耶穌的誕生的。從早期教會的討論中就可看出,聖誕節日源自於教會內部的討論與推論,連東正教眼看12月25日被政府定為耶穌的生日時,所顧慮的不是異教的影響,而是如何包容兩個不同的教會傳統。

我們當如何看聖誕節?

Monica Augustine Chen在臉書上有很好的分享。事實上,看聖經所記載的聖誕節,除了天使歡呼以外,對馬利亞和約瑟還有耶穌來說,這誕生所造成的苦難多過於值得慶祝的事。他們在顧的嬰孩,將來是全人類的救主,撒旦不會坐視不管,而用盡方法阻止這一切。對我們來說,耶穌受歧視、生在弱勢家庭裡,他長大後又特別關懷弱勢族群,所以Monica Augustine Chen認為,這日當是我們去關懷弱勢族群的一天。

要過商業化的聖誕節,是否可以?在我而言,商業化的節日,剛好是省錢的好日子!有需要買什麼東西,有個商業化的節日是很方便的。因此身為基督徒的我們,有一些甚至會挑農曆中最糟的日子為結婚的大喜之日,因為不需要在那天與其他人搶婚宴的場所,而對我們來說,這也不過是個與其他日子沒什麼兩樣的一天。因此我們是趁著世俗的傳統節日,可以更方便的完成我們所需要做的事。

對於住在外國的同靈來說,這日是他們可以好好休息的年節。與我們過農曆年有何不同?了解了聖誕節的由來,我甚至會認為華人文化的農曆年才是基督徒該警愓的,因為當今的農曆年仍有很多異教、迷信的傳統風俗在裡面。只是我們太過於習慣而不在乎了(如有時會辦的「圍爐」聚會、在會堂領紅包、壓歲錢等教會內也可見的傳統,這些卻都源自迷信風俗)。若我們以拿我們反聖誕節同樣的標準來看台灣教會自己在華人節期時做的事,那我們台灣該被責備的更多。可是我們卻不理會自己在做的事,而一直責備自己身在局外的西方文化,卻也沒真的懂他們這文化的來源,用了錯誤的歷史來指責人。

換句話說,「慶祝」聖誕節並沒有什麼,因為它的來源並沒有異教影響,也沒什麼迷信的成份,只有沒根據卻被接受的推論。「不慶祝」聖誕節也沒有什麼。這不過是與平常沒差別的一天,只是在現代而言,多了很多佈置以及商業活動。事實上,對現代大多的西方人來說,聖誕節已經不是用來紀念耶穌的降生,也根本沒有宗教意涵。「聖誕節」在現代已成為了「家人團圓」、「歡樂」、「佈置家裡」、以及「購物」的代名詞。因此台灣教會跟外國人說「不可守聖誕節」,他們的反應是:為什麼不能與家人團圓?(見以下見證)「守聖誕節」在現代文化,早已沒有宗教內容,而只是「放假、團圓、歡樂」的文化語言。

要「慶祝」與「不慶祝」,只要留意以下我提出聖誕節要留意的問題(主要是聖誕老人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沒什麼。但若慶祝了聖誕節,我也希望能提醒信徒,不要忘了聖誕節的意義:耶穌以肉身來到世界上的日子,成為救主。若要慶祝聖誕節,也別忘了提醒孩子與自己:無論我們做什麼,都要眼望耶穌(羅十四1-12)。

聖誕節的文化中,有什麼真的不可以?

聖誕節的文化中,有些還真的是信仰上不可行的事。第一要討論的,聖誕樹的問題。

聖誕樹的由來說法粉紜。有來自異教的、有基督教自己發明出來的說法。因此我們要查考的是,現今的聖誕樹的意義是什麼,而不是堅持追溯那對現代人來說已沒有意義的歷史由來。若什麼都要追溯到對現代人已沒意義的風俗由來,台灣教會現今做的,須要禁止、責備的事,遠遠多過於在西方文化生活的真耶穌教會。

聖誕樹與上面的裝飾在當今的意思如下:

  • 聖誕樹:生命與光
  • 星星:伯立恆在耶穌誕生時出現的那顆星
  • 鈴噹:將迷失的羊叫回來的聲音
  • 蠟燭:基督的光
  • 蝴碟節:基督徒對神的專情
  • 勾子形糖:代表牧羊人的仗,領回迷失的羊
  • 等等

事實上,聖誕樹本身在現代文化裡已不具備有異教迷信的成份,也沒人在在拜聖誕樹,而只是將樹佈置的漂亮當成興趣或家人相處的時光。我個人認為有聖誕樹並不影響信仰。現代的聖誕樹所象徵的,都是基督教信仰的內容,有如十字架代表基督教、中世紀的宗教畫像有很多象徵聖經內容的意涵等。 這已成為一個文化語言的表達,並沒有什麼。

聖誕老公公可以嗎?

聖誕老公公一開始只是個聖徒的愛心作為,如今卻反向發展成迷信的神話故事,因此對於基督徒來說是不可以的。聖誕老人對於信仰的發展也沒有幫助,反而只幫助孩童相信還有個有超能力的「神化之人」會在聖誕夜送禮物,不但使他們迷信,還使他們將希望與期望寄拖在一個不存在的人物上,而不是耶穌。這使得小孩學習愛聖誕老人,而不是學習愛耶穌。

聖誕老公公這部份的內容,我個人認為沒有在我們信仰上有立足的地方,甚至只有負面的影響。基督徒應當將這部份移除。

萬聖節的問題?

這篇主要是討論聖誕節的問題,所以不會提供萬聖節更豐富的資料,而以簡短的方式討論。萬聖節一開始是天主教在慶祝已故的聖徒用的,但聖經沒有要我們如此做。而萬聖節與死人靈魂、鬼門大開等類似華人的鬼節的內容也有相關。這些異教迷信之背景,至今仍適用於萬聖節。

今日的萬聖節,甚至與原本就已有偏差的天主教提倡的萬聖節相差很大,只剩異教迷信之風。因此萬聖節是不允許的。

聖誕節代表著我們的態度

聖誕節的問題,在真耶穌教會而言其實不只是聖誕節的問題而已,而是我們看外國文化的態度。我們應當往福音全球化發展,不是只有地理上達到國際化,而是信徒的組成也真正的國際化(有不同膚色、不同文化的人)。西方文化的問題(萬聖節、聖誕老公公)還算是很單純的。在東南亞、甚至非洲等國家,文化中有的異教背景會更複雜。事實上,華人文化就是個頗複雜的問題了,只是台灣教會太過於慣這些文化而沒有一一評估深思這些問題。

我們在台灣所做的,有些來自異教與迷信(如常見的紅包、以「雞年」(中國占星學)來從「雞」這動物領會聖經的道理等)。但我們並不認為這有什麼,因為我們根本就沒有將這些事看做異教或迷信之事,對我們來說已沒有這些意涵。我們有因著做這些事而認為得罪神嗎?顯然沒有。從這樣的信仰現實面與神的動工來看,什麼都追溯到文化內容的起源然後加以責備,是沒有意義的。重點是,這對現在的我們來說,意義是什麼(不是古代的意涵,而是對我們而言的意涵)?會與信仰衝突嗎?會對信仰發展有負面的影響嗎?還是這只是單純的變成了文化語言而已?

Corey Liu在2018年12月27日分享以下見證:

「最近聽到一件發生在美國的事情。先前有一位白人老太太受邀請去參加了本會的福音聚會,很奇妙地居然第一次去就得到聖靈。在參加了一段時間的聚會之後,有人告訴她,本會是不准過聖誕節的。老太太當場大哭著說,聖誕節是我們一家團聚的日子,你們為什麼不准我們過?從此這位老太太就沒有再來過了。如果今天我們直接宣布,農曆過年帶有太多迷信的色彩,從此不准用任何方式來慶祝農曆過年,有多少人會像那一位老太太從此不再出現?」

如我所猜測的,「禁止守聖誕節」(現代語意:不準在這天團圓、歡樂)這事,已造成了福音的阻礙。

那麼發生在一些人,對聖誕節有邪靈干擾這事的見證怎麼說呢?保羅的觀點是:看這人的良心。保羅不管什麼日期,什麼東西。他認為,你要做什麼,是要看你自己在神面前的良心如何(林前八、羅十四1-12)。自己心還未定時,就去挑戰自己的良心,當然不會有正向的結果。

我們當今要著重的不只是一個文化風俗的由來,更重要的是,對現代的當地人來說,有什麼意義?這意義與我們的信仰衝突嗎?對信仰可能會造成負面的發展嗎?如此來評估,才能更符合現實的使福音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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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語(2018年12月26日)補充

以上文章有些人沒真的看懂我的意思,所以有做了修改補充。希望這能表達出我的看法。我不是為了反教會的觀點而反。事實上,我自己也一樣沒在慶祝聖誕節。但這對國外的同靈造成了困擾,而國外也有同靈以相同的態度,反對教會過農曆年。沒有抓到重點而只是評批彼此的文化,只會造成教會內的分爭與對立。這不但不利於我們的教會牧養,也不利於福音的發展。

我的朋友提供了相當豐富,眾多學者支持聖誕節與太陽神或其他異教風俗有關的看法。感謝他的補充。不過我個人會支持我所引用的學者對歷史的處理,有以下考量(以下是我的回覆):

我會支持Andrew McGowen的論述,是因為早期教父討論到12/25日,並沒有提到「太陽」的問題。反觀,週日(主日)崇拜,還反而有提到耶穌與「太陽」的關係。因此從基督教內部的討論來看,主日崇拜確實無法與太陽神敬拜分開來看。12/25,卻是愛任紐自己發明出來的觀點,認為耶穌的死與馬利亞懷耶穌是同月同日,算出來剛好是12/25。

當時羅馬帝國神明很多,隨便挑一天都可以拿來與當時的偶像扯上關係。東方教拿愛任紐的觀點用希臘曆法算出的1/6,也可與異教的水節扯上關係,而不與太陽有關?

全國宗教資訊網寫有關主日因著太陽日(太陽神教)的影響,受到亞歷山太的教父支持守主日這事,但發明耶穌是在3/25受懷胎的愛任紐,卻反對守太陽日(主日)這事,可見愛任紐並不支持拿異教的觀點來定節日。但12/25卻是出於愛任紐的發明。

先放下自十二世紀的敘利亞解經解家Dionysius bar-Salibi將12/25聖誕節與太陽神生日扯上關係的觀點(後來成為最受觀迎的說法),我們回到最早期基督教討論的內容,看是否聖誕節真的有如主日受到「太陽神教」的影響?

要與異教扯上關係,實在太容易,因為異教有太多,也有太多日子都是他們的節日。如果我們教會今天定下某日為某個特殊的節日,說不定幾百年後也有信徒看這一段歷史,然後拿個某個異教剛好同一日的節期,就說當時的真耶穌教會受到異教的影響,也不是沒可能的。因為任何日子定出來,都可能剛好與異教的節日是同一日。

將異教與基督教的歷史扯上關係,需要有基督教內部的線索,才能有定案。我看過有太多「學者」就隨便拿個外來的資料和基督教的資料扯上關係,只因著看來類似。今天我們要這樣對現代的基督教或甚至我們自己,都能與異教扯上關係。這並不是正確或可靠的歷史處理。也太多這種亂扯上關係的資料,才使自由神學肆虐,使很多信徒的信仰跌倒。

一個舉例,就有人胡亂的,看起來也很有根據的,論證舊約的安息日不是週六,而週六是後來因著羅馬早期曆法拜土星的影響,滲入到猶太教,部份猶太教又深信占星學(這個倒是真的),所以開始守每週的週六為安息日。因此這文章認為,拜土星的異教觀念,成立了現代的安息日觀。這些根本胡扯,卻看來有理。

因此我才認為Andrew McGowen的歷史處理才是正確的:不胡亂扯入異教,而嚴謹的檢視在基督教內部的討論中,是否真的是以異教的觀點來定出這節日。

再舉個最原先基督教推論出12月25日為聖誕節,實際上與羅馬太陽神無關的一個論點。愛任紐是西元130-202年的教父,也是第一個提出12月25日是聖誕節的教父,比羅馬皇帝Aurelian來的早,而12月25日會成為太陽神的生日,是由Aurelian在西元274年定出來的,晚於早就已經在基督教出現的12月25日聖誕日。太陽神的生日,卻被後來的人說成是基督教聖誕節的由來,並且成為最受歡迎的說法,實在缺乏正確的歷史批判。

看起來,聖誕節在早期基督教內部的討論中,並沒有與太陽神扯上關係。但主日崇拜,就很可能有。

註:有底線的文字,就是資料來源的網址,可點進去看,因此我不再另外提供資料來源。

同性婚姻,是「婚姻」嗎?

這一篇,是對於我上一篇《公投後,我對同性議題的看法。給支持同婚的信徒。》的補充。

以家庭為出發點的定義

其實「婚姻」的定義,有時不只是兩人在法律上獨特關係的建立,而是包括以「家庭」概念為出發點的定義。如:

Marriage
1.(broadly) any of the diverse forms of interpersonal union established in various parts of the world to form a familial bond that is recognized legally, religiously, or socially, granting the participating partners mutual conjug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 including, for example, opposite-sex marriage, same-sex marriage, plural marriage, and arranged marriage:
Anthropologists say that some type of marriage has been found in every known human society since ancient times.

Familial bond,就是「家庭的結合」的意思。中文維基百科也寫:「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無法生育後代的同性婚姻,又如何是個家庭的組成?這已與「婚姻價值」有所不同。再者,以現實面來看,結婚不是只有雙方的盟約,而是兩個家庭的結合。這也是為何無論是哪一方,都會稱彼此的長輩為「爸、媽」。

為何兩者的聯合,是由雙方家庭的認同為出發?又為合兩者的聯合,是兩個家庭的聯合?說實在的,甲方與乙方聯合,與甲方的家人有什麼關係?因為後代的繁殖。後代的繁殖,會使這兩家庭有著無法斷裂的關係。因著有了甲乙雙方生下的孩子,甲方的長輩與甲乙的聯合就有了不可斷的關係:因為甲方的長輩的基因,就在甲乙雙方的孩子當中!而乙方的長輩也會因為他們的基因在甲乙雙方的孩子當中,而與甲乙的聯合有了不可斷的關係。這基因的關係的建立,就使彼此家庭有了無法分開的關係。無論有否法律上的成立,在生物或倫理認知上,彼此的關係都已成立。

這也是為什麼男女的婚姻是家庭最基本的組合。這家庭的關係,不只是生育成家而已,而是有更深遠的意義。

在自然生物的觀點而論,同性婚姻無法生育,最多只是領養。即使同性雙方在法律上結了婚,在實際面上,這婚姻關係又與雙方的原生家庭有可關係?除了傳統男女婚姻的價值觀(兩方家庭的結合)也轉嫁到了現代人新發明出的同性婚姻以外,其實並沒有關係。這就好像兩個同性的朋友,下了誓盟要成為終生的好友。其實這兩人這麼做,不會使他們的家人覺得與他們有什麼關係,就只是尊重對方是自己家人的好友。在生物學上,彼此是沒有關係的。

因此同性婚姻,在婚姻的實質價值觀來看,並不足以構成真正的「婚姻」。只能被認為是伴侶。

以生物學為觀點的人類婚姻

傳統上的婚姻,是男女的結合。這結合的目的不是只有相愛,而是包括繁殖。動物界中,有些動物是交配了,雄性那方就走了,有些雄性那方則是也會幫忙照顧後代,或是確保雌性一方的安全,以間接看顧後代。在動物界中,性的動作不是只有繁殖,但繫殖卻是動物界中最重要的因素與目的。

在正常情況下,人類是個雄雌雙方都會為了看顧後代而負責的動物。因此男女的結合,是個家庭最基本的組成,這家庭的成長,是隨著後代的生出而成長。這是從生物學來看的婚姻意義。或許不是每個異性戀婚姻都會繁殖,但大多都會。而同性戀婚姻,是一定不會繁殖的(用現代科技姑且不論,因為那已超出自然生物學的概念)。由此來看,同性婚姻確實不適合稱為「婚姻」,而是「合法成立的伴侶」。

這是因為無論是在界動物還是人類而言,同性戀者都不是為了婚姻而存在的。異性戀者卻是為了婚姻而存在的。動物當中,異性戀者會為了求偶而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如體力、時間、準備求偶的禮品等)、與同性搶異性的競爭(打鬥,會受傷,還可能死亡)、甚至冒生命危險(異性的攻擊等狀況)。求偶成功後,還有生物會為了繁殖而冒生命危險(如螳螂),甚至犧牲自己性命來完成交配(蜘蛛等)。這些都不是同性戀生物所會面對的問題,或做出的犧牲。

在動物界,會有同性性行為主要有幾個理由:

一、彼此在性慾上的發洩。但這通常是出現在搶偶連輸,無異性配偶的敗家當中,無處洩慾,而只好隨便找個「洞」發洩,而這通常是同性的肛門(但也不一定,有些昆蟲夠小,直接找個布上編織的洞就在發洩了)。

二、身份地位的宣示。通常騎同性在上面的那一方,並不是為了性行為,而是要宣示自己的主權、支配,與較高的地位。這是動物間彼此肢體語言,與人類的同性戀無關。

三、彼此感情(友情、信任感)的建立。如倭黑猩猩,他們的性行為泛濫,同性性行為隨時可見,但這些行為經研究後,科學上所了解的是,這是他們在社交上彼此建立感情與信任的方式,並不是為了「結合」或戀愛等,與人類的同性戀者不同。

動物也有同性戀者。但他們不為了「婚姻」存在,也不會為了求偶、繁殖而有相當的犧牲。在生物學上,他們的性行為是為了彼此建立感情、信任。這對他們來說,有利於在自己原有家庭的生存。而他們能繼續在原有家庭的生存也有他們被分配的工作:幫忙照顧異性戀家人的後代,使後代生存率提高。

換句話說,以一個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同性戀的存在也與繁殖有關,但不是為了自己直接基因的繁殖,而是為了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間接繁殖:提高家人的小孩的生存率。

生物學上,同性戀者不是為了婚姻存在。他們不會為了婚姻而有如同異性戀者為了婚姻的付出和犧牲。「婚姻」並不適用於他們。

結語

其實我原本沒有想要討論到這些觀點的,但在網路上的互動讓我認為這些有必要拿出來談。我所知道的領域有限,無法從哲學、人類學來論,因此我從語言定義與社會現象,還有生物學的觀點做討論。

在婚姻的傳統價值觀與因著生物上的關性(biological relationship)而在人類社會上成立的婚姻價值觀來看,同性「婚姻」都無法有與異性婚姻同樣的「婚姻」定義和關係。而從純生物學的觀點,尤其動物習性學,同性戀者更不是為了婚姻而存在。

從這些觀點來看,「同性婚姻」並不是「婚姻」,而是「合法成立的伴侶」。

公投後,我對同性議題的看法。給支持同婚的信徒。

用詞:

同婚 = 同性婚姻

挺同 = 支持同性戀、同性婚姻等

反同 = 反對同性戀、同性婚姻等

引言

我是真耶穌教會的基督徒,因此我的觀點會以聖經為出發點。這篇主要是寫給教會中支持同婚的信徒,所以我也會以聖經以外的觀點談台灣近期同性婚姻公投的問題。

其實真耶穌教會的「官方觀點」,當然是不支持為同性婚姻修民法,也不支持所謂的「性平等教育」。這點我想有關心這事人都知道了。我在裡想論的不是這點。我會想動筆寫這篇文,只是想表達我對這事的一些看法。若有非信徒來到我這裡看,我希望讀者夠多了解一點非官方基督徒的看法,只是我個人的觀點並不代表教會官方觀點。我沒什麼文筆的技巧能夠安撫同婚支持者的心,但我希望這篇文章能夠成為一個溝通的方式之一。挺同者一直很積極的想對社會表達他們的想法,我希望挺同者(教會內與否)也能夠花點心思了解反同婚者的想法。

公投結果代表的是什麼?

有一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次基督教勝利了,因為不但過了五百萬票,而且都佔超過半數。幸福盟所希望的結果,完全兌現。

但我的看法不同。事實上,這場仗是基督教輸了,而支持同婚者贏了。 為什麼?因為若基督教真的算贏,我們不會妥協聖經所教我們的道理。若基督教真的照自己的意思贏了,那可能連專法都不會成立。公投的內容,可能會要求政府撤銷釋憲,就不會有「同婚」這事的成立。但做到這麼「極端」,對社會其實不會有幫助,因為台灣大多的人口都不是基督徒。也因此,幸福盟做了最大的讓步:即然要有同婚,希望同婚是以專法設立,而不是以民法,如此就不需要動到台灣傳統社會與基督教共同有的「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價值觀。同婚團體已成功的讓政府釋憲,無論如何都難以撒回,因此同婚是一定成立的,只差在以專法還民法成立。光是這一點,同婚團體就已經勝利了。基督教與反同婚團體,只是在敗仗中求得最大的權益。

雖然性平教育的公投也達到了幸福盟所要的目標,但政府的回應卻是不廢計劃中的性平教育,只想重新評估一下內容。因此結果也是基督教輸了。我們只是讓政府聽到了我們與其他反性平教育團體的聲音。為什麼我們反性平教育?我所聽到的性平教育實質的內容,不是只有在教育學生要尊重同性戀者,而是在解構(否定現有)父母、夫妻、家庭、性別的定義。澳洲實施這樣的性平等教育6年多,得到的卻是爆增40倍性別焦慮症的兒童人口!若只是教導尊重同性戀者,我沒有異議,但要解構讓社會安定的基本社會結構與定義,我舉雙手反對。

基督教勝了嗎?不。我認為,基督教只是在敗仗中做了最大的爭取,但這仍是場敗仗。

基督教是反同婚的代表?

基督教被媒體以及挺同團體宣傳為反同婚的主要團體。或許這次基督教的聲音反常的大聲,但其實從公投結果就可了解,僅佔台灣人口5%的基督教徒並不是反同婚的主力。從第十公投案的「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的同意票數765萬票就可看出,這是這世代大多台灣人的價值觀。佔台灣人口這麼少數的基督教,無法成為台灣人民心聲的代表,只能以合法的徒徑使自己的聲音被聽到。最後公投的選擇,仍是台灣人民的決定,不是基督教團體。

目前基督教派有部份反同、有部份挺同。美國長老教會挺同,對基督教來說就是個不小的震撼彈,導致長老教會內部也有分歧。有挺同神學的宣傳,也有反同神學的呼聲。基督教為了同性戀議題的問題,陷入了不小的爭辯、混亂。由此可見,雖然基督教被挺同以及媒體炒的好像是反同的代表,但事實不一定是如此。或許我可以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是各方面的炒作,使基督教背了黑鍋,在同性議題上被抹黑了。

為什麼基督教這次反常的在台灣社會發聲反同婚?其實最主要的原因,是擔心後代的價值觀。這次挺同團體不只是要修民法以得到社會的認同,他們也同時要介入學校的教育,進一步使未來的社會價值觀符合他們的理念。

真耶穌教會的官方立場目前當然也是反同,但是我個人立場不同。我不否定同性性傾向者有天生的可能性(或在後天出於非自主因素導致同性性傾向產生),但基於信仰立場,我不支持同婚,也不支持同性性行為。

同性團體要的是什麼?

雖然基督教敗了,這次公投結束後卻有傳出不少同性戀者自殺的消息(消息真假不論)。自殺的結果固然不是任何人所樂見的。我一開始有點不解的是,為什麼同婚在台灣成立了,卻仍有同性戀者自殺?他們不是得到了他們所要的嗎?

後來我才了解,原來同性團體爭取的不只同婚合法化,而是爭取「社會認同」,以及「不再被邊緣化」。同性團體要的不只是「社會認同,卻當同性戀者為特殊人口」,而是全面性的「認同」,也就是「社會認同,而且視同性戀者同為主要人口,沒有差異」。這也是為什麼同性團體希望執行「性平等教育」的教材。

這一點,加拿大也有類似的問題。他們同婚合法早在2005年就成立,卻有朋友分享給我,他有認識的人到加拿大遇到同性團體的遊行抗議。他們仍在爭取「與主要人口完全同等」的社會價值。但以人口比率不到4~6%的同性戀,真的要做到如此全面性的社會變動,並不是容易的事。

為何台灣沒有同意同性團體的要求?

我個人認為,在這次公投中,台灣人沒有讓挺同團體的提案通過最主要的原因是同性團體為了自己的期望動到了台灣人民的傳統價值。

被認同、接納,不一定是透過完全改變對方的價值觀與理念才叫做被認同與接納。其實要求對方的認同與接納必須是透過「完全改變對方的價值觀與理念」,是有點強人所難。這樣子的做法,事實上是有點逼迫對方,而不是單純的希望得到「接納」、「關懷」、與「愛」了。

簡單的說,同性團體這次所要求台灣社會做的事,是為了少數人的期望而大規模的妥協了多數人的價值觀。以「民主」社會來看,是反其道而行的做法。「民主」是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尊重少數人的需求」的社會。

接納、關懷、與認同,不一定是建立在解構現有制度或價值觀才算接納。我想挺同團體在要求我們大眾要接納他們的想法的同時,他們也應當要了解大多數人的看法。

同性婚姻是人權的問題嗎?

1. 多數人的人權受侵犯?

世界法庭(又稱國際法庭) 在去年的決議是(中文試譯,若有不足請見諒,也請在以下留言提供建議):

‘The proclamation was based on a myriad of philosophical and anthropological considerations based on natural order, common sense, scientific reports and positive law.

〔這宣告是基於以自然律、常理、科學報告、以及實徵律為基礎的大量的哲學以及人類學考量。〕

In this historic resolution,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concept of family not only contemplates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marriage, that is, the un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but also that they should not be imposed on governments to “obligation to open marriage to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在這歷史性的決議,法庭認為家庭的概念不只是考量到「婚姻在傳統上的概念,也就是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的結合」,政府同時也不該被他們要求要「有開放婚姻給同性的人們的義務」。〕

As for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e court also added that there is no discrimination, since “states are free to reserve marriage only to heterosexual couples”.

〔至於「非歧視」原則,法庭也加以說明這沒有歧視,因為「政府有將婚姻限於異性伴侶的自由」。〕

The judgment was based on Article 12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is equivalent to article 23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which states that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

〔這決議是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的第十二條款,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23條款是對等的,這條款聲明「家庭是社會上自然並基礎的團體,並受到社會與政府的保護」。〕

(資料來源:2017. Kingsley OBIEJESI. “Homosexual marriage is not a human right, World Court rules.” ICIR. (https://www.icirnigeria.org/homosexual-marriage-is-not-a-human-right-world-court-rules/ Extracted: 3 August 2018)

(另可參考:https://eclj.org/marriage/the-echr-unanimously-confirms-the-non-existence-of-a-right-to-gay-marriage

為什麼全球有關人權法最指標性的歐洲人權公約(以上連結文章中所稱的世界法庭)(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簡稱ECHR)會有這樣的結論?到底什麼是人權?

其實,聯合國網站上的《世界人權宣言》的第29條第2項,就有提到: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 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人權的建立,是基於不會危害或是妨礙到他人應有的權益的前題下。當今的挺同團體,為了可能不到5%的人口(有些統計約5~6%的人口是同性戀者,有些不到2%),要約95%的人口遷就他們的需求而改變為了約95%的人口所設立的法條與社會價值觀、秩序,其實是不符合民主與人權的要求。因此台灣做了一個正確的選擇,同時保護大多人口以及同性戀者兩方面的人權:立專法。專法就是為了尊重、接納、關懷少數人口的而設的。因此前法務部長說明,立專法並不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而是剛好相反!

若立了民法會有什麼結果呢?挺同團體認為立專法程序複雜、耗時耗財,因此走民法才是最簡便之路。若只是看一項法條,或許是如此。但在以上提到的前法務部長的說明影片中,她解釋:讓民法通過才是最不便的徒徑。因為這不只是修改一個法條,而是會有200多項用到「父母」、「夫妻」等詞的法條都需要變動,對人民與國家來說都會造成很大的不便,會變成多數人遷就少數人的局勢。

如此,台灣人民的身份證也可能需要將「父母」的身份改為「雙親」、「夫妻」的身份為「配偶」等,如此才是真的耗時耗財又不便的結果。姚文智與雞排妹的對話當中,讓我了解到只是將一則法條的用詞「海巡署」更改,其他內容不動,居然就要花上國家一百萬元!試想,同性議題的釋憲、討論、媒體宣傳、遊行等等,用了國家多少資源?以我個人保守的亂猜,大概也有個幾千萬吧!

若民法過了,還需要再改200多條法律,到時不知會耗國家多少資源?這樣子的造成多數人的不便,真的是所謂「人權」的爭取嗎?多數人口為了少數人口失去了在法律上的「父母」、「夫妻」等的身份(雖然這才是更準確的身份辯別),不也是為了少數人的「人權」而剝奪了多數人有的「人權」?這是真的符合「人權」概念的做法嗎?

世界人權法最指標性的公約,會定出「同婚不是人權」的結論,是經過相當多層面的辯論、以及相當深入的討論後,才有的結論。這令人值得以更巨觀、更全面、更深入的方式去了解這是否真的是「人權」的問題?

2. 兒童的人權?

有位同性戀者原本與一位女性結婚後,沒有生孩子而領養小孩,但後來離婚又做回同性戀者。後來他為了孩子回到原本的家庭,但他的性向仍是同性性傾向。他親身的觀察,讓他了解到孩子對父、對母的互動是不同的。基於這點,同性雙親的家庭,與異性雙親的家庭是不可能一樣的。孩子需要父與母兩邊所給的愛與不同的互動。同性婚姻的家庭,會使孩子失去有父母兩性不同的愛與教育的權利。對於孩子來說,這是不是對他們能擁有父母的權利的剝奪?

Grace Evans在辯論會中,從一個孩子的角度來看同性婚姻的問題,就表達了以上同性戀者Doug的看法。孩子是渴望有父母兩者不同的愛、關懷、以及教育的。

由此可見,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不是只有想結婚的兩人,而是會關係到社會發展的問題。目前研究顯示,同性雙親家庭所帶出來的孩子不會有什麼心理上的問題。但這並不是從孩子渴望什麼的角度看,而是從一個心病或社會行為的問題來看待。孩子自身的需求,又有誰考慮到了?目前同性雙親家庭所帶出的孩子,已出現了在社會上不知男女互動之潛規則的現象,使得這孩子面對社會還需要從新學習(而且學不太好),在社交上造成了他的困擾

大概超過90%的人口是異性戀者,從異性戀家庭長大的。男女之間的潛規則與互動拿捏,是同性家庭所無法提供的。以異性戀者為最多數的人類社會架構而言,同性雙親所帶出的小孩可能會遇到同樣的問題,是無法藉由同婚的合法化解決的。孩童也因此會有困擾,甚至嚴重者會需要心理輔導。同婚的合法化只會增加未來在社會上有同樣問題的孩童的數量。這對社會發展來說並不是有建設性的。

同性戀者在社會的定位

其實在全球被熱炒起來的同性戀議題,一直都沒有切到一個比任何討論都還要重要的問題。政府不是專注於同婚合法化或性平教育如何執行,就是人民在吵誰挺同、誰反同,造成社會的分裂。而挺同團體則是很一致的要「與所有人平等」、「不再被邊緣化」、「不再被認為特殊」為導向與目的,以「同婚合法化」和「性平教育」做為達成他們目標的方法。

其實同性戀這問題,不是盲目的呼應他們的需求就叫做接納他們。這對社會發展不一定是正面的。這問題也不是追求「一切平等」就真的符合了同性戀者的需要。少數人口,就是少數人口。他們的特質與大多人是不同的,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社會接納他們,應當要以社會正向與有建設性的發展為目標,來決定接納的方式。要做到這點,就需要了解他們的特質、看到社會可以運用他們的缺口,並經由如此的經驗來為他們在社會上找到他們的功能與定位。這才是對同性戀者與社會都有建設性發展的做法。

這也是生物學與人類學試圖在找的方向。目前這兩大學派所得到的結論是,同性戀者適合在家裡幫忙照顧親人的小孩,使他們的生存率增高。當然,目前這方面的研究還不足,只能夠得到這麼簡單的結論。我相信同性戀者的定位,應當不只如此。

例如,男同性戀者似乎普遍在藝術、情感方面比男異性戀者發達,卻又與女性有所不同。這使得社會有了更多樣化的內容,補足社會不足的地方。對於孩童教育而言,他們也可從不同特質的同性戀親戚學到與父母又略有不同的觀點。除了父母的看顧與教育,有著同性戀者同時在家庭幫忙照顧、教育小孩,說不定將是那小孩在未來有的不平等優勢。

我們關懷的其實不該只是同性戀者,也要包括其他性少數者,如性別不明確(例如雄激素不敏感症侯群等)、雌雄同體者、性冷感者、性別認知障礙者等等。幫助他們,以及給予他們適合他們的社會定位,其實才是社會能為他們與自己所做出來最有意義與建設性的接納,而不是一直呼籲要接納他們,卻自己連個方向沒有頭緒。

基督徒要如何看這事?

我曾研究過同性戀神學(檔案太大,請從Google空間下載)。我的立場與觀點與教會的不同,但我有我的立足點。神學詮釋方面,我希望還能找時間再補強、更完善些(但目前時間與精力有限)。還有這篇部落格文章所討論的內容,是我希望以後能放入文章裡的。

我認為,聖經接納同性性傾向者。而且不只如此,聖經甚至認為同性性傾向者有天生的,並且是神給他們特別的不婚恩賜。但聖經對於同性性行為的態度始終如一:不允許。

同性性傾向者沒有特別的罪惡,不是生病了(若是因心裡創傷而改變性向所造成的同性性傾向,我建議去心理輔導,而不是先管這人的性向如何),也不要強求他們要改變性向。我們不需要將同性性傾向信徒無故的罪名化。他們若沒得罪神,就與我們沒什麼不同。就算他們得罪了神,我們的態度也是一樣,責備,並要他們悔改。無論對他們,還是對我們,都是一樣的標準,這才是聖經的態度。

聖經給同性性傾向者的定位是不婚,但除此之外沒有再提供更多的資訊。同性性傾向信徒在教會的定義,也與我上述一樣,需要由我們來了解他們的特質,看到教會的的需要,再試圖為他們找到教會中的功能與社會定位。

聖經不支持同婚,因為新約聖經中對婚姻唯一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除此之外別無他。聖經中唯一合法的性行為是夫妻之間的,除此之外的性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因此我按照聖經的立場,「不反同」,但「反同婚」,也「反同性性行為」。

另可參:《同性婚姻,是「婚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