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詞:
同婚 = 同性婚姻
挺同 = 支持同性戀、同性婚姻等
反同 = 反對同性戀、同性婚姻等
引言
我是真耶穌教會的基督徒,因此我的觀點會以聖經為出發點。這篇主要是寫給教會中支持同婚的信徒,所以我也會以聖經以外的觀點談台灣近期同性婚姻公投的問題。
其實真耶穌教會的「官方觀點」,當然是不支持為同性婚姻修民法,也不支持所謂的「性平等教育」。這點我想有關心這事人都知道了。我在裡想論的不是這點。我會想動筆寫這篇文,只是想表達我對這事的一些看法。若有非信徒來到我這裡看,我希望讀者夠多了解一點非官方基督徒的看法,只是我個人的觀點並不代表教會官方觀點。我沒什麼文筆的技巧能夠安撫同婚支持者的心,但我希望這篇文章能夠成為一個溝通的方式之一。挺同者一直很積極的想對社會表達他們的想法,我希望挺同者(教會內與否)也能夠花點心思了解反同婚者的想法。
公投結果代表的是什麼?
有一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次基督教勝利了,因為不但過了五百萬票,而且都佔超過半數。幸福盟所希望的結果,完全兌現。
但我的看法不同。事實上,這場仗是基督教輸了,而支持同婚者贏了。 為什麼?因為若基督教真的算贏,我們不會妥協聖經所教我們的道理。若基督教真的照自己的意思贏了,那可能連專法都不會成立。公投的內容,可能會要求政府撤銷釋憲,就不會有「同婚」這事的成立。但做到這麼「極端」,對社會其實不會有幫助,因為台灣大多的人口都不是基督徒。也因此,幸福盟做了最大的讓步:即然要有同婚,希望同婚是以專法設立,而不是以民法,如此就不需要動到台灣傳統社會與基督教共同有的「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價值觀。同婚團體已成功的讓政府釋憲,無論如何都難以撒回,因此同婚是一定成立的,只差在以專法還民法成立。光是這一點,同婚團體就已經勝利了。基督教與反同婚團體,只是在敗仗中求得最大的權益。
雖然性平教育的公投也達到了幸福盟所要的目標,但政府的回應卻是不廢計劃中的性平教育,只想重新評估一下內容。因此結果也是基督教輸了。我們只是讓政府聽到了我們與其他反性平教育團體的聲音。為什麼我們反性平教育?我所聽到的性平教育實質的內容,不是只有在教育學生要尊重同性戀者,而是在解構(否定現有)父母、夫妻、家庭、性別的定義。澳洲實施這樣的性平等教育6年多,得到的卻是爆增40倍性別焦慮症的兒童人口!若只是教導尊重同性戀者,我沒有異議,但要解構讓社會安定的基本社會結構與定義,我舉雙手反對。
基督教勝了嗎?不。我認為,基督教只是在敗仗中做了最大的爭取,但這仍是場敗仗。
基督教是反同婚的代表?
基督教被媒體以及挺同團體宣傳為反同婚的主要團體。或許這次基督教的聲音反常的大聲,但其實從公投結果就可了解,僅佔台灣人口5%的基督教徒並不是反同婚的主力。從第十公投案的「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的同意票數765萬票就可看出,這是這世代大多台灣人的價值觀。佔台灣人口這麼少數的基督教,無法成為台灣人民心聲的代表,只能以合法的徒徑使自己的聲音被聽到。最後公投的選擇,仍是台灣人民的決定,不是基督教團體。
目前基督教派有部份反同、有部份挺同。美國長老教會挺同,對基督教來說就是個不小的震撼彈,導致長老教會內部也有分歧。有挺同神學的宣傳,也有反同神學的呼聲。基督教為了同性戀議題的問題,陷入了不小的爭辯、混亂。由此可見,雖然基督教被挺同以及媒體炒的好像是反同的代表,但事實不一定是如此。或許我可以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是各方面的炒作,使基督教背了黑鍋,在同性議題上被抹黑了。
為什麼基督教這次反常的在台灣社會發聲反同婚?其實最主要的原因,是擔心後代的價值觀。這次挺同團體不只是要修民法以得到社會的認同,他們也同時要介入學校的教育,進一步使未來的社會價值觀符合他們的理念。
真耶穌教會的官方立場目前當然也是反同,但是我個人立場不同。我不否定同性性傾向者有天生的可能性(或在後天出於非自主因素導致同性性傾向產生),但基於信仰立場,我不支持同婚,也不支持同性性行為。
同性團體要的是什麼?
雖然基督教敗了,這次公投結束後卻有傳出不少同性戀者自殺的消息(消息真假不論)。自殺的結果固然不是任何人所樂見的。我一開始有點不解的是,為什麼同婚在台灣成立了,卻仍有同性戀者自殺?他們不是得到了他們所要的嗎?
後來我才了解,原來同性團體爭取的不只同婚合法化,而是爭取「社會認同」,以及「不再被邊緣化」。同性團體要的不只是「社會認同,卻當同性戀者為特殊人口」,而是全面性的「認同」,也就是「社會認同,而且視同性戀者同為主要人口,沒有差異」。這也是為什麼同性團體希望執行「性平等教育」的教材。
這一點,加拿大也有類似的問題。他們同婚合法早在2005年就成立,卻有朋友分享給我,他有認識的人到加拿大遇到同性團體的遊行抗議。他們仍在爭取「與主要人口完全同等」的社會價值。但以人口比率不到4~6%的同性戀,真的要做到如此全面性的社會變動,並不是容易的事。
為何台灣沒有同意同性團體的要求?
我個人認為,在這次公投中,台灣人沒有讓挺同團體的提案通過最主要的原因是同性團體為了自己的期望動到了台灣人民的傳統價值。
被認同、接納,不一定是透過完全改變對方的價值觀與理念才叫做被認同與接納。其實要求對方的認同與接納必須是透過「完全改變對方的價值觀與理念」,是有點強人所難。這樣子的做法,事實上是有點逼迫對方,而不是單純的希望得到「接納」、「關懷」、與「愛」了。
簡單的說,同性團體這次所要求台灣社會做的事,是為了少數人的期望而大規模的妥協了多數人的價值觀。以「民主」社會來看,是反其道而行的做法。「民主」是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尊重少數人的需求」的社會。
接納、關懷、與認同,不一定是建立在解構現有制度或價值觀才算接納。我想挺同團體在要求我們大眾要接納他們的想法的同時,他們也應當要了解大多數人的看法。
同性婚姻是人權的問題嗎?
1. 多數人的人權受侵犯?
世界法庭(又稱國際法庭) 在去年的決議是(中文試譯,若有不足請見諒,也請在以下留言提供建議):
‘The proclamation was based on a myriad of philosophical and anthropological considerations based on natural order, common sense, scientific reports and positive law.
〔這宣告是基於以自然律、常理、科學報告、以及實徵律為基礎的大量的哲學以及人類學考量。〕
In this historic resolution,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concept of family not only contemplates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marriage, that is, the un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but also that they should not be imposed on governments to “obligation to open marriage to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在這歷史性的決議,法庭認為家庭的概念不只是考量到「婚姻在傳統上的概念,也就是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的結合」,政府同時也不該被他們要求要「有開放婚姻給同性的人們的義務」。〕
As for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e court also added that there is no discrimination, since “states are free to reserve marriage only to heterosexual couples”.
〔至於「非歧視」原則,法庭也加以說明這沒有歧視,因為「政府有將婚姻限於異性伴侶的自由」。〕
The judgment was based on Article 12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is equivalent to article 23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which states that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
〔這決議是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的第十二條款,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23條款是對等的,這條款聲明「家庭是社會上自然並基礎的團體,並受到社會與政府的保護」。〕
(資料來源:2017. Kingsley OBIEJESI. “Homosexual marriage is not a human right, World Court rules.” ICIR. (https://www.icirnigeria.org/homosexual-marriage-is-not-a-human-right-world-court-rules/ Extracted: 3 August 2018)
(另可參考:https://eclj.org/marriage/the-echr-unanimously-confirms-the-non-existence-of-a-right-to-gay-marriage)
為什麼全球有關人權法最指標性的歐洲人權公約(以上連結文章中所稱的世界法庭)(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簡稱ECHR)會有這樣的結論?到底什麼是人權?
其實,聯合國網站上的《世界人權宣言》的第29條第2項,就有提到: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 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人權的建立,是基於不會危害或是妨礙到他人應有的權益的前題下。當今的挺同團體,為了可能不到5%的人口(有些統計約5~6%的人口是同性戀者,有些不到2%),要約95%的人口遷就他們的需求而改變為了約95%的人口所設立的法條與社會價值觀、秩序,其實是不符合民主與人權的要求。因此台灣做了一個正確的選擇,同時保護大多人口以及同性戀者兩方面的人權:立專法。專法就是為了尊重、接納、關懷少數人口的而設的。因此前法務部長說明,立專法並不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而是剛好相反!
若立了民法會有什麼結果呢?挺同團體認為立專法程序複雜、耗時耗財,因此走民法才是最簡便之路。若只是看一項法條,或許是如此。但在以上提到的前法務部長的說明影片中,她解釋:讓民法通過才是最不便的徒徑。因為這不只是修改一個法條,而是會有200多項用到「父母」、「夫妻」等詞的法條都需要變動,對人民與國家來說都會造成很大的不便,會變成多數人遷就少數人的局勢。
如此,台灣人民的身份證也可能需要將「父母」的身份改為「雙親」、「夫妻」的身份為「配偶」等,如此才是真的耗時耗財又不便的結果。姚文智與雞排妹的對話當中,讓我了解到只是將一則法條的用詞「海巡署」更改,其他內容不動,居然就要花上國家一百萬元!試想,同性議題的釋憲、討論、媒體宣傳、遊行等等,用了國家多少資源?以我個人保守的亂猜,大概也有個幾千萬吧!
若民法過了,還需要再改200多條法律,到時不知會耗國家多少資源?這樣子的造成多數人的不便,真的是所謂「人權」的爭取嗎?多數人口為了少數人口失去了在法律上的「父母」、「夫妻」等的身份(雖然這才是更準確的身份辯別),不也是為了少數人的「人權」而剝奪了多數人有的「人權」?這是真的符合「人權」概念的做法嗎?
世界人權法最指標性的公約,會定出「同婚不是人權」的結論,是經過相當多層面的辯論、以及相當深入的討論後,才有的結論。這令人值得以更巨觀、更全面、更深入的方式去了解這是否真的是「人權」的問題?
2. 兒童的人權?
有位同性戀者原本與一位女性結婚後,沒有生孩子而領養小孩,但後來離婚又做回同性戀者。後來他為了孩子回到原本的家庭,但他的性向仍是同性性傾向。他親身的觀察,讓他了解到孩子對父、對母的互動是不同的。基於這點,同性雙親的家庭,與異性雙親的家庭是不可能一樣的。孩子需要父與母兩邊所給的愛與不同的互動。同性婚姻的家庭,會使孩子失去有父母兩性不同的愛與教育的權利。對於孩子來說,這是不是對他們能擁有父母的權利的剝奪?
Grace Evans在辯論會中,從一個孩子的角度來看同性婚姻的問題,就表達了以上同性戀者Doug的看法。孩子是渴望有父母兩者不同的愛、關懷、以及教育的。
由此可見,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不是只有想結婚的兩人,而是會關係到社會發展的問題。目前研究顯示,同性雙親家庭所帶出來的孩子不會有什麼心理上的問題。但這並不是從孩子渴望什麼的角度看,而是從一個心病或社會行為的問題來看待。孩子自身的需求,又有誰考慮到了?目前同性雙親家庭所帶出的孩子,已出現了在社會上不知男女互動之潛規則的現象,使得這孩子面對社會還需要從新學習(而且學不太好),在社交上造成了他的困擾。
大概超過90%的人口是異性戀者,從異性戀家庭長大的。男女之間的潛規則與互動拿捏,是同性家庭所無法提供的。以異性戀者為最多數的人類社會架構而言,同性雙親所帶出的小孩可能會遇到同樣的問題,是無法藉由同婚的合法化解決的。孩童也因此會有困擾,甚至嚴重者會需要心理輔導。同婚的合法化只會增加未來在社會上有同樣問題的孩童的數量。這對社會發展來說並不是有建設性的。
同性戀者在社會的定位
其實在全球被熱炒起來的同性戀議題,一直都沒有切到一個比任何討論都還要重要的問題。政府不是專注於同婚合法化或性平教育如何執行,就是人民在吵誰挺同、誰反同,造成社會的分裂。而挺同團體則是很一致的要「與所有人平等」、「不再被邊緣化」、「不再被認為特殊」為導向與目的,以「同婚合法化」和「性平教育」做為達成他們目標的方法。
其實同性戀這問題,不是盲目的呼應他們的需求就叫做接納他們。這對社會發展不一定是正面的。這問題也不是追求「一切平等」就真的符合了同性戀者的需要。少數人口,就是少數人口。他們的特質與大多人是不同的,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社會接納他們,應當要以社會正向與有建設性的發展為目標,來決定接納的方式。要做到這點,就需要了解他們的特質、看到社會可以運用他們的缺口,並經由如此的經驗來為他們在社會上找到他們的功能與定位。這才是對同性戀者與社會都有建設性發展的做法。
這也是生物學與人類學試圖在找的方向。目前這兩大學派所得到的結論是,同性戀者適合在家裡幫忙照顧親人的小孩,使他們的生存率增高。當然,目前這方面的研究還不足,只能夠得到這麼簡單的結論。我相信同性戀者的定位,應當不只如此。
例如,男同性戀者似乎普遍在藝術、情感方面比男異性戀者發達,卻又與女性有所不同。這使得社會有了更多樣化的內容,補足社會不足的地方。對於孩童教育而言,他們也可從不同特質的同性戀親戚學到與父母又略有不同的觀點。除了父母的看顧與教育,有著同性戀者同時在家庭幫忙照顧、教育小孩,說不定將是那小孩在未來有的不平等優勢。
我們關懷的其實不該只是同性戀者,也要包括其他性少數者,如性別不明確(例如雄激素不敏感症侯群等)、雌雄同體者、性冷感者、性別認知障礙者等等。幫助他們,以及給予他們適合他們的社會定位,其實才是社會能為他們與自己所做出來最有意義與建設性的接納,而不是一直呼籲要接納他們,卻自己連個方向沒有頭緒。
基督徒要如何看這事?
我曾研究過同性戀神學(檔案太大,請從Google空間下載)。我的立場與觀點與教會的不同,但我有我的立足點。神學詮釋方面,我希望還能找時間再補強、更完善些(但目前時間與精力有限)。還有這篇部落格文章所討論的內容,是我希望以後能放入文章裡的。
我認為,聖經接納同性性傾向者。而且不只如此,聖經甚至認為同性性傾向者有天生的,並且是神給他們特別的不婚恩賜。但聖經對於同性性行為的態度始終如一:不允許。
同性性傾向者沒有特別的罪惡,不是生病了(若是因心裡創傷而改變性向所造成的同性性傾向,我建議去心理輔導,而不是先管這人的性向如何),也不要強求他們要改變性向。我們不需要將同性性傾向信徒無故的罪名化。他們若沒得罪神,就與我們沒什麼不同。就算他們得罪了神,我們的態度也是一樣,責備,並要他們悔改。無論對他們,還是對我們,都是一樣的標準,這才是聖經的態度。
聖經給同性性傾向者的定位是不婚,但除此之外沒有再提供更多的資訊。同性性傾向信徒在教會的定義,也與我上述一樣,需要由我們來了解他們的特質,看到教會的的需要,再試圖為他們找到教會中的功能與社會定位。
聖經不支持同婚,因為新約聖經中對婚姻唯一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除此之外別無他。聖經中唯一合法的性行為是夫妻之間的,除此之外的性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因此我按照聖經的立場,「不反同」,但「反同婚」,也「反同性性行為」。
另可參:《同性婚姻,是「婚姻」嗎?》